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哪些特殊权利义务?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34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分期付款买卖使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金即取得买卖标的物,出卖人未得到全部价金即需移转买卖标的物,出卖人存在不能取得全部价金的风险。因此,出卖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以躲避风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为保证及时收取价款,出卖人可以在合同中设定期限利益丧失条款,即买受人不按期支付价金,出卖人有权请求买受人一并支付未到期的价金。此外,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已经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即达到了违约行为“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程度,这时分期付款买卖的出卖人有权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民法典》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的条款新增了“催告”的规定,对出卖人的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防止出卖人提出的特别约定条款过于苛刻,从而保证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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