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法院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
陈某与王某于2010年相识、相恋,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18年开始产生矛盾,2018年7月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后,陈小某随王某居住生活。
陈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于2020年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某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某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某认为,首先,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不同意离婚;其次,婚后王 某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 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某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且陈某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王某造成精神损失,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对于王某要求的补偿款,因王某在抚育子女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王某合法权益,故现王某要求陈某给予补偿,理由正当;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所述的生活情况等予以酌定,对于王某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与王某离婚;孩子陈小某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冯淼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对于王某提及的陈某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其造成精神损失的情况,因为没有相关证据,法院并未支持。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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