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事故谁来承担,好意同乘责任划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常春

好意同乘事故谁来承担?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无偿搭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宣判。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1日凌晨,梁某驾驶小型汽车无偿搭乘戚某。在广州市从化区某路段行驶过程中,撞到路中一不规则障碍物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戚某受伤十级伤残。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戚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及公路管养中心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结合事故导致的后果、各方过错等因素,判决梁某承担50%的责任、赔偿戚某93530.93元,公路管养中心承担20%的责任、赔偿戚某37412.37元,戚某自负30%的责任。戚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4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驾驶车辆搭乘戚某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搭乘,且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驾等重大过失或故意,符合民法典中“好意同乘”的相关规定,应相应减轻赔偿责任;

公路管养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未尽到相应管理和保障义务;

戚某未系安全带,自身存在过错,且因好意搭乘减轻梁某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确定梁某、公路管养中心及戚某分别承担50%、20%和30%的责任,予以维持。

同时,二审法院对梁某赔偿戚某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由3500元调整为5000元。

法官提醒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符合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鼓励。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因此,民法典明确为善意减责。

而且,事故发生时,往往驾驶员自身也会受伤、车辆受损,要求被搭乘人完全赔偿无偿乘客的损失,未免苛责,与公平正义原则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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