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协议被他人代签了会有法律效力吗应该如何维权,征收补偿协议是民事还是行政 法律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阮松

在征地拆迁中,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是一项必不可少且十分重要的工作。签订好的安置补偿协议可以让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也可以时刻约束着双方履行各自的责任,更可以作为被征收人拿到合理征收补偿的基本保障。因此安置补偿协议作为双方的一份基础保障,被征收人在签订时一定不可大意。

虽然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极为重要,但并不是所有的被征收人都有时间亲自签订协议。在实践中,是出现过被征收人找他人代为签订的情况的。

此外,除了经过被征收人委托进行协议代签的情况外,过去还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没有产权的人在无委托的情况下与征收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但真正的被征收人并不知情。

像上述这种情况虽然极为少见但并非不可能出现。那么安置补偿协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签?今天昌运拆迁律师就针对这个问题简单的进行讲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由相关征收部门与房屋或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但因某种原因,产权人无法亲自签订需要他人代签时,可开授权委托书,并做公证,在授权委托书中应该明确注明:委托人的姓名、身份号等具体信息,受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具体信息,说明什么原因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签字,注明代理权限,例如只限代签等。

像上述这种明确委托他人代签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有效的。但由于签订协议的不规范且情况繁杂,所以可能会发生无效协议的情况!因此各位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

一、非产权人无授权委托书代签的

极少数地方的征收人员为了快速完成征收项目,可能会直接拿着补偿协议让被征收人的亲属帮助代签。

可能出现的情况包括:父宅房屋拆迁而子女代签或者子女的房屋由父母代签的情形发生。但能签订补偿协议的人只能是被征收人,因此即便是代签人是亲属也无代理权。

在面对这种情况时解决办法一般分为两种:

第一种,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合理,也接受了补偿款,可以视为以实际行动追认了协议的效力。

第二种,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不认可,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所以,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不认可,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协议,重新与征收方签订新的安置补偿协议。

但需要被征收人注意的是,被征收人就行政协议的请求变更、撤销或解除协议等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提起诉讼的,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将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予以审查。

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如果因补偿协议被他人代签而不认可其效力,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就超过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二、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的协议是属于效力待定协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三、以胁迫方式签订的

在过去的新闻中曾报道过某些地方征收人员为了加快征收进度等原因,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来逼迫被征收人签字,而这种行为很明显违背了被征收人真实的意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明显存在胁迫、显失公平的签订方式,是可以在合同签订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的。因此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录音、录像保留证据,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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