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法第四十五条有什么内容
《土地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此条规定明确了不同规模土地征收的审批主体,对于保障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严格控制了基本农田等重要土地的征收审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等重大利益;另一方面,也合理划分了各级政府在土地征收审批中的权限,提高了审批效率。
二、土地所有权归谁
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家享有,国家可以依法对国有土地进行规划、利用、出让等一系列管理和处置行为。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集体组织。这些集体组织对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在行使这些权利时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集体土地的征收需依法进行并给予合理补偿等。
总之,不同类型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同,各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转让主体需符合规定,一般为合法的土地使用者,且转让行为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2. 转让应在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内进行,不得超过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 转让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法定条款,如转让的土地位置、面积、价款及支付方式等。
4. 转让价格应合理,不得低于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否则可能面临政府优先购买权等限制。
5. 转让涉及的税费,如土地增值税、契税等,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
6.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还需遵守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定,确保土地的使用符合城市发展的整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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