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关系成立的条件,委托关系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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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关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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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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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刘 畅
委托关系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律师与委托人:特殊委托代理关系的六个维度剖析》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与其他委托代理关系存在本质差异,这些差异根植于法律定位、职业伦理和社会功能的特殊性。以下从六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位:双重角色与公共责任的统一法定职责的强制性律师的代理行为不仅受委托合同约束,更受《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专门法律的强制规范。例如:《律师法》第三条要求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一三重使命是普通代理人(如商业代理人、家政服务人员)所不具备的。刑事辩护律师即使明知委托人有罪,仍需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如申请取保候审、质证证据),这种 “程序正义优先” 的义务在其他代理关系中不存在。身份独立性律师以独立法律专业人士身份执业,而非单纯的 “委托人意志执行者”。例如:律师可拒绝委托人的非法要求(如伪造证据),并可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终止代理,而普通代理人通常需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除非违反法律(山东赤山律师)。律师在诉讼中需遵守法庭纪律,不得通过贿赂法官等手段影响裁判,而其他代理人(如商务谈判代表)可能更注重结果导向。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本质上是 **“法律职业伦理主导、公共责任嵌入” 的特殊委托代理关系 **,其核心差异体现在:
法律定位:兼具私权代理与公共责任;职业伦理:绝对保密、利益冲突回避、独立判断;代理权限:专业判断优先于委托人意志;责任体系:职业责任与公共责任的双重约束;社会功能:参与法治运行,推动社会治理。这种关系的设计既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又通过职业伦理和法律规范确保律师行为符合公共利益,最终实现个案正义与法治秩序的统一。
委托关系的认定
武汉晚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洪法宣)丈母娘以女婿名义买了50万理财,3年多获利7万余元。理财产品还没到期,却听说女儿女婿要离婚,女婿提出这笔钱要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近日,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认定,丈母娘通过女婿的账户进行理财投资,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丈母娘可以要求女婿返还理财本金和收益。
张某一直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习惯。2017年9月,张某名下一笔40余万元的理财产品到期后,她在女儿女婿的陪同下到银行继续购买理财产品。
由于张某的女儿当天未带身份证,遂以女婿赵某的名义开了一张新卡来购买理财。从2017年至2020年,赵某用手机银行在新开通的这个银行账户上,前后进行了5次理财投资,每次本金都是50万元,截至2020年11月13日,该账户的理财收益共计7万余元。
2020年9月,张某得知女儿女婿正在协议离婚,女婿提出将这50万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某认为,这笔理财资金原本就属于自己,因为银行有活动,自己不会操作手机购买理财,才用女婿的名义开户,并委托他用手机银行操作购买,自己并没有将这笔钱给他们的意思,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女儿女婿返还这50万元的理财本金和7万余元的理财收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赖,将大额财产委托给女婿赵某进行投资理财,双方构成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现因女儿女婿正在协议离婚,直接导致原告对被告进行委托的信赖基础受损,委托合同不宜继续履行。双方的委托关系从原告起诉被告之日起即告解除。
日前,洪山法院作出判决,赵某要将50万元理财本金和7万余元理财收益归还张某。据了解,在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已服判息诉,自行达成和解。
作者:耿珊珊
来源: 武汉晚报
怎么解除律师委托关系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黎爱兰
一位市民为了让孩子上更好的学校,花了18万托人代办入学。谁知,事没办成,还耽误了孩子原本的上学计划。11月1日,记者从成都市青羊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一市民找“串串”代办入学被骗,“串串”返回其钱款还赔偿了5万元后,又将链条另一端的“委托人”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其委托人与合同无效。
花18万托人代办入学无果
“串串”将委托人告上法庭
2021年,孙某找到曹某某帮忙解决小孩入学问题,曹某某遂委托刘某为孙某小孩办理某区某小学入学资格事宜,孙某通过曹某某向刘某支付18万元服务费。
因刘某未能办成请托事项,孙某的小孩不仅未能进入心仪学校,还耽误了进入其他学校的时间,导致学业延误。
孙某遂要求其退还全部服务费,并支付损失赔偿费用5万元,刘某通过曹某向孙某退还了18万元服务费。曹称因刘某无力支付赔偿费用,于是代刘某向孙某支付5万元赔偿费。曹某支付赔偿费用后,认为其支付5万元赔偿费用系基于刘某的委托而发生,故诉请要求刘某向其偿还该赔偿费用。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法官:委托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审查认定,曹某某在明知孙某的子女无入学资格的情况下,为达到择校入学的目的,依然请托他人寻求绕过相关政策以获取不当利益,并为此支付请托钱款,其行为有违学生入学接受教育的公平性原则,违反了国家、地区教育政策,对社会和谐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违背善良风俗。因此,曹某某与刘某建立的委托合同无效,曹某某所谓的代刘某支付5万元赔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不受法律保护,遂判决驳回曹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民事法律关系以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要原则,具有平等性、自主性、广泛性的特征,《民法典》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建立有效合同关系的前提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国家政策,符合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否则不仅无法得偿所愿,而且可能财、物两空,甚至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找关系”办事行为不可轻易尝试
记者从法院获悉了案件后续的情况,原来,刘某是某校外培训机构的一名员工,长期对外谎称有特殊渠道可以办理中小学名校入学,骗取钱财,近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十二年。
近年来,青羊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类似的委托合同纠纷,其中包括委托办理相关资质、委托办理入学资格、委托购买房屋等,委托人或是贪图便利或是规避政策,但所托事项往往难以实现,最终只能诉至法院。
法官提示,在签订类似委托合同时,需提高自身的警惕意识和注意义务,确保所委托的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合同约定的各方权利义务明确对等,避免产生纠纷。除此之外,在解决问题时,切勿迷信“关系”办事、“熟人”介绍,务必走正规途径,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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