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没有工资?工资可以随意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试用期不仅要发工资,而且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发。
2、试用期一律为6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要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并不是一律为六个月。
3、试用期合格再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和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试用期职工与用人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4、协商一致就可以延长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1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期限必须在法定标准范围内,且不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而作延长变更的内容。
5、同一单位能与同一劳动者约定多次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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