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子女高考有优势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毕乐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子女高考有优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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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什么意思

前不久,君呼发布《义务兵和不满12年军士,一次性退役金调整!》文章,有战友在评论区留言:“一次性退役金,每个省及市县发放都一样吗?”

一次性退役金是退役时由部队发放的,现行基本标准为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发放对象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而战友所提到的应该是退役回地方后,由各地政府发放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这也是自主就业退役战友回地方后,最后一笔较大金额的退役费了。

该笔补助的发放,以退役士兵安置地标准发放,也就是退役士兵在哪个地区安置,就以该地标准领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地方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以各省级行政区统一出台的政策为依据,从实际发放的情况来看,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标准有差异。

例如,江苏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放。

2023年苏州市吴江区退役义务兵,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为119305元,较2022年增长了3973元。在西藏地区服役的,还可增发50%,可领取的补助为178957元。

对于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其一次性经济补助在义务兵标准基础上,依据其服役年限,每年多服役一年,额外增加10%。

浙江省宁波市2024年度服役满2年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91679元,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标准的10%。

▲图片来源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山东省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自2022年起,分3年由每服役1年4500元调整到每服役1年6000元,每年提高500元,今年已达每服役一年补助6000元。

再如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2024年度9月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56576元。

目前,多地也相继开展了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工作,保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

对于具体的标准参考,君呼也做了梳理,详见下表。日后有更新,可关注“君呼”公众号,回复“地方退役金”查看最新版本——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子女高考


当兵的优待实在是太多,本期为大家介绍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付。如何领取?准备什么材料......


以下内容均为干货,可转发给身边有需要的战友。


一、什么人群可以申请一次性经济补助?


1.符合《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文件要求在重庆市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持退役证和部队开出的行政介绍信原件到所在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程序进行登记,通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3.所在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的发放标准,对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进行核算,按程序逐级报批后发放并打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个人银行卡。


二、办理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材料类型要求、来源渠道及要求。


三、线下要办理去哪里呢?


各区县线下窗口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公众号后台私信“补助”获取



四、线上可以去哪里办理?


本项政策不能进行线上办理。


五、办理的流程是什么?



六、几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呢?


180个工作日。


文章来源:重军 双拥(ID:chongjun-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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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重庆政务服务网

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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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贵州广播电视台-动静新闻】

为推动《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分别简称“15号公告”“14号公告”)有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支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国家实施了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政策)。2023年8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相关部门发布公告,明确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为推动政策有效落实,税务总局针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纳税人、基层税务机关反映较多的问题,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了部分征管操作口径,细化了征管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纳税人享受政策便利度。

《公告》共有6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明确了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享受政策的办理方式,主要包括不同类型重点群体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申报享受政策时需要填报的信息,以及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第二部分明确了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政策的办理方式,主要包括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向税务部门申报等具体流程,申报享受政策时需要填报的信息和留存备查资料,以及税费款扣减限额及顺序;第三部分明确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享受政策的办理方式,主要包括申报享受政策时需要填报的信息,其他事项的办理方式比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第四部分明确了部分征管操作口径,包括同一人员开办多家个体户、在多家企业就业,企业招用的同一人员具有多重身份、同时招用多种身份人员,以及以前年度招用相关人员申请追溯享受,如何适用政策的问题;第五部分优化政策管理方式,主要是明确了重点群体身份信息查询渠道和部门信息交换方面的规定,明确《就业创业证》的替代选项,并为基层优化管理方式留出空间;第六部分明确《公告》执行时间和政策衔接事项。

二、与以前年度相比,《公告》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公告》总体上延续以往的框架与内容。主要的变化有:

(一)明确部分征管操作口径

1.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可按照政策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例如,某企业招用的人员中,既有脱贫人口,也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还有残疾人。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以分别就招用这些人员适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例如,企业招用的员工A,既是脱贫人口,也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应当为该员工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既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政策,又享受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收政策。

3.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招用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符合政策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的,可依法申请退税;如申请时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从企业离职,不再追溯执行。

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到14号公告、15号公告明确规定单个重点人群享受政策的时长为3年(36个月),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某家企业离职后在其他企业再就业的,仍可在剩余期限内享受政策。为更好保障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后续就业,由再次招用该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优先享受政策更为妥当。

(二)取消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的程序

此前公告要求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然后再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优惠。为便利纳税人,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公告》取消了这一环节,此类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直接享受优惠。

(三)优化需要填写的信息表内容

为帮助纳税人准确适用政策,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公告》增加了填写创业信息表的环节。相关人员申报纳税时在电子税务局填写相关基本信息即可,其中重点群体填写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人员类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填写姓名、公民身份号码、退役证件类型、退役时间。

此外,对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公告》优化了需要填写的信息项目,主要是招用人员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

(四)明确税费款扣减限额的计算方式

1.《公告》明确,相关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以申报时本年度已实际经营月数换算扣减限额;企业招用其就业的,以本年度招用相关人员申报时已实际工作月数换算扣减限额。后续随着实际经营时间或招用人员实际工作时间增加,扣减限额相应增加。例如:

(1)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甲于2024年1月创办个体工商户A,假设当地的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24000元,A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那么其于2024年4月就一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24000/12×3=6000(元),于2024年7月就二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24000/12×6=12000(元)。三季度、四季度类推计算,扣减限额分别为18000元、24000元。

(2)某企业B于2024年1月招用脱贫人口乙,2月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丙,与两人均签订了3年期限劳动合同,并自当月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B企业未招用其他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假设B企业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当地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那么B企业于2024年4月就一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7800/12×(3+2)=3250(元),于2024年7月就二季度所属期税款办理纳税申报时的扣减限额=7800/12×(6+5)=7150(元)。三季度、四季度类推计算,扣减限额分别为11050元、14950元。

纳税人申报纳税时,本年度累计扣减的税费款,不能超过扣减限额。如纳税人在前期由于限额不足导致多缴税款,可申请退还。

2.《公告》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因适用该政策而扣减增值税,不影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基的计算。

(五)推动电子信息应用,优化政策管理方式

随着信息化不断发展,此前公告规定的部分证明材料已取消或实现电子化。《公告》规定,《就业创业证》已与社会保障卡等其他证件整合或实现电子化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证件或电子信息代替《就业创业证》办理业务、留存相关电子证照备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企业提交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含电子信息);具备条件的,也可通过信息交换的方式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至税务部门。此外,《公告》还授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优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审核、协查等的具体方式和流程,以充分契合各地征管实际,发挥部分地区信息化优势。

三、企业如何确定招用人员的身份信息?

对于脱贫人口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公告》明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为企业提供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查询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企业提供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如有需要,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查询。

对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可查阅并留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退役证件。如退役证件遗失,应当留存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其退役信息的材料。

四、《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公告》发布前已办理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追溯调整?

如已扣减税费款不超过按照《公告》规定计算的扣减限额,继续按照《公告》规定享受政策即可。如已扣减税费款超过按照《公告》规定计算的扣减限额,暂不能继续申报享受政策;待后续经营时间或招用人员实际工作时间增加,扣减限额大于0后,可继续申报享受政策。

本文来自【贵州广播电视台-动静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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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


近年来,因为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的事宜,经常有战友问我为啥都退役士兵,有的又叫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的又叫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那我们就先来了解下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这个称呼是怎么来的?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第五十六条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于是乎就有了“城镇义务兵”或“城镇退役士兵”这个称呼了。

到了2004年,地方人民政府出现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国务院就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促进安置工作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确保自谋职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必要的。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并落实具体实施办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这样就出现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这个称呼了。

到了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安置制度。自此有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提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义务兵(含城镇籍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从“自谋职业”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调整不仅是术语的变迁,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政策与时俱进的缩影。早期“自谋职业”的提出,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政府主动破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题的探索;而2011年《兵役法》修订后“自主就业”的提出,则标志着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全面转向“政府扶持、市场主导、个人参与”的新阶段。这一转变既体现了国家对退役军人权益保障的重视,也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更彰显了城乡一体化、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理念。

如今,“自主就业”已成为退役士兵安置的主渠道,既强调个人能动性,又依托政府帮扶(如一次性退役金、地方补助、技能培训等),为退役军人融入社会提供了更灵活、更可持续的路径。战友们若关注自身权益,需结合服役年限、户籍性质等政策细节,准确把握“自主就业”与历史阶段中“自谋职业”的关联与区别,主动了解属地最新配套措施,用足用好政策红利。退役不是终点,而是人生新篇章的起点,愿每一位战友都能在政策护航下,找到属于自己的奋斗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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