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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志祥 马 丹 来源:人民法院报
《说文解字》曰:“慎”谨也,即谨慎、慎重、小心的意思,所谓“慎刑”是指谨慎用刑,《资治通鉴·汉纪》载:“……罚疑从去,所以慎刑,阙难知也……刑赏大信,不可不慎”,《贞观政要·论公平》指出:“后王虽未能遵,专尚仁义,当慎刑恤典,哀敬无私”,也就是说刑罚关乎国家的公信力,对于不确定是否惩罚的人应当赦免其罪,其目的在于谨慎刑罚,施行仁义,免生差错,力求公正无私。
缘起
据史料记载,慎刑思想萌芽于虞舜时期,《尚书·虞书·舜典》曰:“……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是说因过失犯罪的就赦免,有所依仗终不悔改的就要施加刑罚,告诫刑罚一定要慎重。舜在位期间因“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故“选于众、举皋陶”,任用皋陶为司法官,并明确“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度,五度三居:维明能信。”(《史记·十二本纪·五帝本纪》)即要求五刑要使用得当,根据罪行轻重,对于犯罪的人要在规定的场所内用刑,五刑若改为流放则远近应有规定的里程,按罪行轻重分别流放到四境之外、九州之外和国都之外,总之只有执法严明,才能使人信服。在皋陶的辅佐下,舜帝奉行“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治国之策,对子民的要求简明扼要,以宽缓御众;刑罚不及于子孙,奖赏却延及后代;宽宥过失不论罪有多大,处罚故意犯罪不论罪有多小;罪行可疑时就从轻处理,赏功可疑时则重重奖励;与其杀害无辜无罪之人,宁可犯不执行常法的过失。
不过虞舜的“惟刑之恤”思想在夏商时期不但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相反刑杀更为严酷。《汉书·志·刑法志》一针见血地指出:“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夏商统治时期相较于唐尧、虞舜期间道德衰败、世态炎凉,故作肉刑,而肉刑之中又以死刑居多,如夏朝规定“昏、墨、贼,杀。”即自己有罪恶而掠取别人的美名就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不干净,杀人而没有顾忌就是贼,凡此情形杀之。商朝以降,刑罚制度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损益,但刑罚种类繁多,素有“刑名从商”之说,且残忍性更甚于夏,规定了墨、劓、刖、宫、大辟等五刑制度,而五刑制度中又数死刑最为残酷,除去砍头外,还有炮烙(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令罪犯在铜柱上走,坠炭烧死)、醢(把人杀死剁成肉酱)、脯(将罪犯晒成肉干)、剖心、剖腹刳肠等刑罚手段。殷商末代帝王纣即因“重刑辟”“乱罚无罪,杀无辜”而导致“怨有同,是丛于厥身”,并造成了殷帝国的垮台。
周王朝在吸取殷商国灭政亡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用肇造我区夏,越我一、二邦以修我西土。”(《尚书·周书·康诰》)说的是周文王崇尚德教,慎用刑罚,不敢欺辱无依无靠的人,任用当用的人,尊敬当敬的人,威慑应当威慑的人,用这些显示于民,因而造就了周朝,此即为慎刑思想。慎刑思想发轫于西周,发展于春秋战国时期,其在汉代又受儒家思想与阴阳学的影响系统化为“德主刑辅”,延至盛唐开始成熟发展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此后宋元明清各代皆于秉承并在前人的基础上各有所建树,可以说慎刑思想自始至终贯穿于历朝历代的治国理政当中。
表现
在中国古代刑罚是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因此总基调是严酷、残忍的,“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与残酷的刑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各个朝代均存在着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慎刑思想,时至今日仍然散发着人性的光辉,为凝重的中国传统刑罚制度增添了一丝亮色,可谓“浓绿万枝一点红”,在此主要介绍几点对当今的法律制度或政策产生过影响的内容。
(一)特殊主体宽赦。周朝有三赦之法,即“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耄),三赦曰蠢愚。”《礼记·曲礼》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说的就是一要赦免年龄幼小而杀人者,二要赦免八十岁以上年老而杀人者,三要赦免痴呆而杀人者。《汉书·志·刑法志》又指出:“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即汉朝规定年龄在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以及怀孕还没分娩的妇女,老师、侏儒应当被审讯拘捕的,可不带刑具,年龄在八十岁以上只要不是犯诬告、故意杀人的罪行,其他的都可以免于处罚。《唐律疏议·名例》规定,“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的,予以“收赎”(以钱赎罪)处置,所犯之罪为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除外,但即便是他们,到了发配的地方也可以“免居作”(免于服劳役)。对于怀孕妇女的刑罚执行《唐律疏议·断狱》明确,孕妇犯死罪也要等产后百天方能行刑,否则要追究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若未产而决者,徒二年;产讫,限未满而决者,徒一年”,等等。
以上是中国古代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主体出入罪以及刑罚执行作出的一些比较典型、符合天理人情、彰显人道主义关怀的规定,体现了统治者的慎刑思想,至今仍对我国关于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等犯罪处罚有着积极影响,如刑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七条之一分别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除犯谋反、谋大逆、谋判等直接动摇统治阶级政权的大罪外,可以互相包庇隐瞒,甚至通风报信,拒绝作有罪之证,而不负刑事责任,该制度在于维系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宗法伦理道德,进而维护统治秩序。在春秋初期就有“为尊者讳耻,为贤者讳过,为亲者讳疾”之说,认为凡是尊者、贤者、亲者的耻辱、过失、不足,都最好少说,对那些有失三者体面的事,知道的人也越少越好。《论语·子路》篇记载,叶公向孔子求教说乡里有位正直的人,此人的父亲偷羊,便出来告发,孔子听后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认为儿子告发父亲,是为不孝,对父亲不孝者就难以对君主做到忠,所以不赞成儿子去告发父亲偷羊。到汉朝父子互隐的儒家思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确立了下来,汉宣帝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在以后的唐宋元明清各代,相隐的范围被不断地发扬光大,如《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脾为主隐,皆勿论亦不坐”,容隐的范围从汉朝的三代扩大到“同居”(疏文云:同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异同,虽无服者,并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亦有所体现,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此即为关于亲属拒证权的规定。该规定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新增的内容,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三)疑罪从轻从无。《荀子·礼论》载:“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说文解字》曰:“讼,争也。”故一旦涉讼两造必然相争,而“争夺相杀,谓之人患”,即破坏了王权所要追求的“大同”秩序,为了维护统治秩序有罪推定自然成各个朝代的司法底色,自古帝王信守着这样一个规则:宁可错杀三千,不可使一人漏网。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有一颗星坠落在东郡,到了地面变为石头,百姓中有人在这块石头上刻写说“始皇帝死而地分”。秦始皇听说后便派遣御史挨个审问,没有人认罪,秦始皇便“尽取石旁居人诛之”,陨石旁边所有的居民均被杀无赦;又如《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规定,秦法对于犯罪嫌疑人,“无解词,笞讯某”,即一边刑讯逼供,一边要嫌疑人自证清白。在有罪推定的大背景下,部分当权者提出疑罪从轻实属难得,如《尚书·吕刑》载:“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简信有众,惟讯有稽。无简不疑,共严天威。”《汉书·传·隽疏于薛平彭传》:“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宋书·列传》:“罪疑从轻,既前王之格范;宁失弗经,亦列圣之恒训。”更有甚者提出了疑罪从无的主张,如《礼记·王制》提出:“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即有疑点的案子要拿出来众人讨论,如果大家都认为存疑,便作赦免处理。汉儒贾谊在《新书·大政上》主张:“疑罪从去,仁也;疑功从予,信也。”
受上述思想的影响,我国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吸收了“无罪推定”精神,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更是明确规定,“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
启示
恪守刑法谦抑性品格。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是慎刑思想的题中之义,因为“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
谦抑性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刑事立法,第二层面是刑事司法,第三层面是刑罚执行。在刑事立法层面,只有当危害行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规定为犯罪:其一,危害行为必须具有相应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其二,作为对危害行为的反应,刑罚应当具有无可避免性。而刑罚具有无可避免性,是指立法者对于一定的危害行为,如果不以国家最严厉的反映手段——刑罚予以制裁,就不足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如果动用刑罚无效果、有其他可替代性手段以及使用刑罚太昂贵等,则此时刑法就应恪守谦抑性,不能动辄就将某一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边沁曾言:“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在立法活动中,立法者亦始终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如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了55个死刑罪名,到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9个罪名的死刑。在刑事司法层面,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对个人或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在刑罚执行方面,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功能,促进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社区矫正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明确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慎刑思想除了要求慎重用刑外,还明确用刑要恰当、适中,不能有所偏私,即为公正司法。《尚书·吕刑》强调,“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明清于单辞,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大意是说判官要怀着怜悯之心审理案件,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不能偏听偏信,只有这样判决才能准确无误、公平公正。明代大学士丘浚在其著作《大学衍义补》中认为,如若听讼之官不能公正断案,不仅处理不好当下的案件,而且还会引起更大的混乱,“苟非听讼者中而听不偏,正而断合理,则以是为非,以曲作直者有矣,民心是以不平,初则相争,次则相斗,终则至于相杀,而祸乱之作由此始也。”英国哲学家培根亦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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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文字狱,就是因文字的缘故而引发的罪案。作为我国古代文化专制政策的一部分,文字狱在历史上各个朝代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譬如北宋苏轼“乌台诗案”就比较典型。
苏轼(1037—1101)北宋著名文学家、书法家、美食家、画家
不过,清朝以前的文字狱数量较少,规模也比较有限。坦诚说,文字狱在清朝可谓被“发扬光大”。纵观清朝文字狱,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数量庞大:清朝文字狱大约在160—170起左右,比其他朝代文字狱总数还要多。打击严厉:就涉案规模之庞大和惩处结果之严酷而论,可谓首屈一指。清朝骑兵
对于清朝文字狱的总体表现特征,《中国文祸史》作者,复旦大学教授胡奇光总结道:“(清朝文字狱)持续时间之长,文网之密,案件之多,打击面之广,罗织罪名之阴毒,手段之狠,都是超越前代的。”
一作为继元朝后又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封建王朝,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清朝从入关伊始,除了对反对势力采取军事征服等暴力手段进行残酷镇压外,还在思想文化领域,对流露出“异心”的汉族知识分子,予以雷霆万钧式的打击。
顺治皇帝
清朝的文字狱,始于“入关”第一人顺治帝。顺治四年(1647)发生的函可《变纪》案,是清朝最早的一起文字狱。另外还有:
顺治五年(1648)的毛重倬等坊刻制艺序案、黄毓祺诗词狱案、冯舒《怀旧集》案;顺治十七年(1660)的张缙彦诗序案等。这些文字狱案,皆因诗文中流露出不满清朝的情绪而获罪,各案首犯遭受了被杀或流放等比较严厉的处罚。
康熙皇帝
作为清朝最优秀、最有作为且口碑最好的皇帝,康熙在位期间,政局稳定、国家统一,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在文治方面,他也实施了一系列笼络、利用汉族士大夫和知识分子的措施。因此,一些明朝遗民所撰写的野史笔记以及具有反清意识的诗文集,得以顺利出版。
不过,有着打击异己和威慑汉族士人的文字狱,在康熙朝依然存在。据统计,康熙朝有文字狱11起,其中有两起文字狱案尤为残酷,即“江浙两大狱”的《明史》案和《南山集》案。
“明史案”主题绘画
《明史》案起于顺治十八年(时康熙帝已即位),浙江湖州富户庄廷鑨,购买了明朝首辅朱国桢未完成的《明史》,并召集各方人才,补写崇祯及南明史事。
书中在叙及南明史事时,奉弘光、隆武、永历为正朔,还刻意不用清朝年号,并提到了清朝入关前的一些不甚光彩的秘闻,结果被人告发酿成大狱。
庄廷鑨(1585—1655),字子襄,浙江乌程南浔(今浙江省湖州市)人
“《明史》案”除首犯庄廷鑨和朱佑明二家外,株连极广。“名士伏法者二百二十一人,庄、朱皆富人,卷端罗列诸名士,盖欲借以自重。故老相传,二百余人中,多半不与编辑之役,甚矣,盛名之为累也。”
《南山集》封面
《南山集》案发生于康熙五十年(1711),由都察院左都御史赵申乔,参劾翰林院编修戴名世《南山集偶钞》“语多狂悖”而引起。
经刑部审查,“戴名世书内欲将本朝年号削除,写入永历年号等大逆之语”,是其主要罪证。因《南山集偶钞》中提到方孝标《滇黔纪闻》,于是方孝标(时已身故)也被拉进了该案首犯的行列。
戴名世(1653~1713),字田有,江南桐城(今安徽桐城)人,康熙四十八年(1709)己丑科榜眼
起初,刑部对该案相关人员定罪很重,“集中挂名者皆死”。后来经康熙帝“特赦”,“得恩旨全活者三百余人”,但首犯戴名世斩首,方孝标戮尸,两家亲属被流放到黑龙江。
这两大文字狱案以规模大、惩处严酷而著称,为后来雍、乾两帝愈演愈烈的文字狱案件树立了典型。
雍正皇帝
雍正帝在位的13年,文字狱案逐渐增多,据统计共有25起,他处理文字狱案的手段以残酷著称。
年羹尧和隆科多二人,是雍正顺利即位的关键人物,也是朝中的权臣。雍正顺利登基后,二人恃势无恐,大树朋党,引起了雍正的强烈不满。为惩治二人,彻底铲除其朋党势力,雍正假文字之由,制造了一系列的文字狱大案。
年羹尧和隆科多
如年羹尧“夕乾朝惕”案、汪景祺《西征随笔》案、钱名世诗案、查嗣庭诗题案等。这几案的惩处结果也很残酷:
年羹尧因此案罪加一等,终被赐死;汪景祺立斩枭示,妻、子发遣为奴,亲属缘坐;钱名世革职,逐回原籍禁锢,且将雍正亲书之“名教罪人”匾额悬挂于宅中,以示羞辱和惩戒,将作诗批钱不力的翰林院侍读吴孝登发遣为奴,陈邦彦、陈邦直革职;查嗣庭死而戮尸,子查沄斩监候,诸幼子流放,其二兄查嗣瑮父子免死流三千里,长兄查慎行免罪释放,久惊悸而死。不过,要说雍正朝最大的文字狱案,非“曾静、吕留良案”莫属。雍正六年(1728),湖南人曾静遣徒张倬投书手握兵权的陕西总督岳钟琪,准备策反其共谋反清大计。
影视作品中的曾静
不料,张倬弄巧成拙,反而中了雍正帝和岳钟琪联手设置的圈套。于是,曾静以及对他们师徒影响甚深的吕留良被张倬一同供出。
吕留良(1629—1683),明末清初杰出的学者、思想家、诗人和时文评论家、出版家
针对吕留良的“华夷之辩”,雍正亲自撰《大义觉迷录》进行辩论。当然,该案的定罪和处罚都很严酷:
吕留良、吕葆中(吕留良长子)戮尸,吕毅中(吕留良第九子)斩立决,诸孙免死流放宁古塔;吕留良门徒严鸿逵戮尸枭示,其孙亦发遣为奴,沈在宽(严鸿逵门徒)斩立决;其他刊刻收藏吕氏文集的人,基本都受到严厉惩罚。乾隆皇帝
乾隆帝在位60年,制造各类文字狱案多达135起,占所有清朝文字狱案件的绝大多数。“因文字而罹祸的人士,也遍及全国各个阶级和阶层。”
乾隆朝的文字狱主要集中在中期,即十六年(1751) 至四十八年(1783),前期和后期文字狱较少。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触犯皇帝权威的,二是阐扬汉民族精神的。
乾隆二十年(1755),胡中藻《坚磨生诗钞》案发。乾隆帝认为胡中藻诗句,如“一把心肠论浊清”,“老佛如今无病病,朝门闻说不开开”,“那是偏灾今降雨, 况如平日佛燃灯”等有悖逆、含诋讪怨望的意味,而且多针对自己而发。
最终,胡中藻即行处斩,鄂尔泰(议政大臣,胡中藻是其门生)被撤出贤良祠,其侄甘肃巡抚鄂昌赐令自尽。
胡中藻案的本质,是乾隆想打击朝中鄂尔泰朋党,稳固自己的统治
乾隆四十二年(1777),王锡侯《字贯》“ 凡例”中因将康熙、雍正庙讳及乾隆御名悉行开列,被认为大逆不法。
王锡侯斩决,成年子孙斩监候(类似于死缓);妻、女及年幼子孙流放;王所著书籍及版片被全部销毁。乾隆四十六年(1781),尹嘉铨“为父请谥案”发。“请谥”一事本身就引起乾隆震怒,坚决未允,后又在其所著书中发现了悖逆之语,如尹自称“古稀老人”,擅论“朋党”等。结果尹嘉铨被处绞刑,著作销毁。
尹嘉铨著《偶然吟》
此外,乾隆对涉嫌鼓吹汉民族情绪的言论也极为敏感,想方设法予以打击。乾隆四十三年(1778),徐述夔《一柱楼诗》案发,大学士阿桂等奏审拟徐述夔等罪名折中认为:
《一柱楼诗》内犴肆谬妄不一而足,甚有“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之句,借“朝夕”之“朝”作为“朝代”之“朝”,且不用“上”、“到”等字,而用“去清都”,显寓欲复兴明朝之意,大逆不道至此已极。”依照大逆律,将徐述夔戮尸,其孙斩监候,为徐诗作序之前礼部尚书沈德潜罢谥仆碑。
徐述夔(1703—1763),原名庚雅,字孝文,江苏栟茶人,乾隆年间中过举人,后官知县
乾隆四十四年(1779),祝庭诤《续三字经》有“发披左,衣冠更,难华夏,遍地僧”等语,被认为“隐寓诋谤”而治罪。乾隆四十五年(1780),戴移孝《碧落后人诗》中有“长明宁易得”,“短发支长恨”,“且去从人卜太平”等狂悖之语而被戮尸,其他缘坐之人或着即处斩或斩监候。乾隆四十七年(1782),卓长龄《忆鸣诗集》之“忆鸣”二字被认为有“追忆前明”之意,且诗集中有“可知草莽偷垂泪,尽是读书未死心”、“楚衽乃知原尚左,剃头轻卸一层毡”等“狂谬背妄之语”,卓氏家族因此几遭灭门之灾。实际上,乾隆大兴文字之狱与查缴禁书关系密切。据统计,查缴禁书期间的文字狱有48起。
四库全书》全称《钦定四库全书》 ,是乾隆时期编修的大型丛书
乾隆后期,由于国内阶级矛盾激化,思想文化领域的约束有所放松,文字狱的次数逐渐减少。但文字狱的余威尚在,人们心头的惊悸犹存。正如著名诗人龚自珍在《咏史》中写的那样,“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都为稻粱谋”。
二对于文字狱引发的腥风血雨,清朝文人可谓心有余悸。清初著名诗人吴伟业《与子暻书》云:“改革后,吾闭门不通人物,然虚名在人,每东南有一狱,长虑收者在门,及诗祸史祸,惴惴莫保。”
不少清人笔记,如《东华录》、《永宪录》等,都有关于清朝文字狱,特别是一些大型的有影响的牵涉文人较多的文字狱的文献记载。限于文字篇幅,我们只说庄廷鑨《明史》案。
《明史》案主题绘画
《明史》案,是清朝立国以后,第一件震惊全国的文字狱大案。案发后,文人们以各种形式从不同角度记载该案情形,并流露出一定的同情。
著名遗民诗人方文《南浔叹》认为,《明史》案之首犯浙江湖州南浔庄廷鑨、朱佑明二家,因巨富而为人告讦被祸,并对他们整个家族所遭受的无辜屠戮,深表痛惜。诗曰:
南浔一村当一县,财货云屯商贾便。
中间巨富者谁子,拥赀百万人所羡。
百万金钱是祸胎,片时飞灭如浮埃。
匹夫无罪怀璧罪,尽室诛夷亦可哀。
方文(1612---1669),安徽安庆府桐城(桐城市区凤仪里)人,著有《嵞山集》
法若真为官浙江时,正值庄氏史狱发生。作为地方长官,他因不能免除被株连的700家受害者而感到遗憾和自责。
84岁时,所作的《自寿诗》云:“恨不移恩七百户,江声一派小臣心。”并自注:“唯七百户之妇子,非人臣所能挽者为郁郁耳。”
法若真(1613-1691),字汉儒,辞官职返乡后,在城南怡云岭设学馆,以授徒讲学为业
在散文中,较早记载《明史》案的,主要是该案的亲历者和幸存者。如侥幸逃过劫难的陆圻等人,都曾记载自己就逮及释归之事。
陆圻的《游天台记》云:“壬寅九月既望,予将游天台山。….十一月归杭,大狱起,十二月而槛车征京师,如神人言。”陆圻之女陆莘行在史祸发生时,尚为幼童。长大后,作《老父云游始末》,追忆受当年惨案株连之查、陆、范三家的详细情形,着重讲述其父罹祸后不愿苟全,祝发空门,云游天下,以及给其后辈带来的巨大心理创痛。朱彝尊(1629—1709),清朝词人、学者、藏书家,明大学士朱国祚曾孙
另外,还有不少“旁观”文人对此案有所记载,如朱彝尊揭示了《明史》案的震撼力及自己的惶恐心情:
三先太傅赐书,乙酉兵后,罕有存者,予年十七,从妇翁避地六迁,而安度先生九迁,乃定居梅会里,家具率一艘,研北萧然,无书可读。及游岭表归,阅豫章书肆,买得五箱,藏之满一椟。既而客永嘉,时方起《明书》之狱,凡涉明季事者,争相焚弃。向囊所储书,则并椟亡之矣。
尽管一些知识分子,有“主动找事”之嫌。但正所谓“祸不及家人”,对“主犯”家人及其门徒们在肉体和精神上的惨无人道的摧残和迫害,严重扭曲了知识分子的人格尊严。
这些无辜的“受株连”者,不仅要承受严刑逼供、斩监候、发配为奴、戮尸等种种折磨肉体上的折磨,精神上更是受到了不可逆转的伤害——精神上的伤害,远比肉体受到的伤害更沉重,影响也更深远。
欧洲人眼里的乾隆,形象并不正面
随着时间的推移,知识分子变得越来越不自由,最终出现了万马齐喑的局面。因此,将文字狱评价为“中国文化史上的一个毒瘤”并不过分。
文字狱流行开来后,还为居心不良之辈所利用。他们为了满足一己私欲或者小集团的利益,丧尽天良地利用统治者以文字罪人的政策,或是挟嫌报复,或是敲诈勒索,弄得知识界风声鹤唳、人人自危。
“万马齐喑”的结局,就是“落后挨打”
在中国文化发展的长河里,文字狱伴随着中国文化的发展,一度有愈演愈烈之势。它展示在我们面前的,是文化发展史上的刀光血影、统治者的权力意志、人世间的尔虞我诈和人性中的阴暗凄凉。可以说,它是中国文化发展史上一道非常沉重的“断壁残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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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正午阳光影业出品的古代社会家庭题材大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正在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热播中。该剧根据关心则乱同名小说改编,由曾璐、吴桐担任编剧,张开宙执导,侯鸿亮任制片人,赵丽颖、冯绍峰领衔主演,朱一龙、施诗、张佳宁、曹翠芬、刘钧、刘琳、高露、王仁君、李依晓、王鹤润、张晓谦、李洪涛主演,王一楠、陈瑾特别出演。
剧情进展到后期,盛明兰(赵丽颖 饰)和顾廷烨(冯绍峰 饰)迎来了最大的危机。康姨母(张棪琰 饰)被顾廷烨刺死之后,小秦氏(王一楠 饰)抓住了机会,背靠太后(杨青 饰)和贵妃(傅淼 饰),联合王老太太(赵淑珍 饰),网罗了朱曼娘(李依晓 饰)、白家大郎(屠楠 饰)和因儿子被流放而怀恨在心的顾四爷(杨新鸣 饰),一起用杀死官眷和亲生儿子、侵吞白家家产、气死生父等种种罪名状告顾廷烨。三人成虎、众口铄金,顾廷烨当即被早就对他表现出不满的皇帝(冯晖 饰)下了狱。
得知顾廷烨被下狱之后,明兰关心则乱,失去了往日的冷静理智,私自进宫在皇后(涓子 饰)面前痛陈冤情,甚至拉住皇后衣角不愿离去,终于得到了去狱中看望相公的机会。但当明兰在狱中见到顾廷烨时,却收到了和离的请求。原来在太后虎视眈眈、皇帝心思不明的情况下,顾廷烨深觉自己前途未卜,才想到用和离保护明兰和孩子不受牵连,让她们回到盛家受娘家庇佑,并做出了等事情过去再重归于好的承诺。明兰自是不肯答应,作为能让她以命相酬的第三人,明兰已经决定不管前路有多少风雨也一定要陪顾廷烨走下去。患难见真情,两人同声同气、同心同命的夫妻情谊十分令人动容,观众纷纷表示被戳到了泪点,并期望明兰和顾廷烨能早日过上他们一直渴求的平静生活。
此外,也有许多观众注意到了剧中的各种细节设计,并由此推断二叔下狱的背后可能另有隐情。比如皇帝每次头风发作或者对顾廷烨和桓王(霍亚明 饰)表示猜忌时,镜头都会特意转到宫中一名近侍内官身上,切回之后皇帝看内官的眼神也值得推敲;顾廷烨预料得到京城将不再平静,却依然不避嫌地选择在人多眼杂的广云台与桓王会面,与他战场上心细如发的性格相悖,种种迹象都表明了这场风波的背后并没有那么简单。剧情明线和暗示细节双头并进,令人回味无穷。网友称剧中“每一个镜头都可能蕴含着暗示剧情发展的细节”,因此“一秒都不敢快进”,并对此后的剧情的发展十分好奇。
在今天的预告中,明兰在澄园设宴,趁乱成功引出了府中的内线;康兆儿感念明兰恩情,自愿来到京城为顾廷烨作证;集齐人证物证之后,明兰身穿诰命服,在殿前敲登闻鼓鸣冤,长柏(王仁君 饰)也不顾盛纮(刘钧 饰)的阻拦,四处奔走想为顾廷烨求一个公道。那么皇帝究竟是否会理会明兰的冤屈,顾廷烨的未来究竟会如何呢?今晚20:00湖南卫视金鹰独播剧场,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给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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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君权君威甲于历代,,清朝的思想禁锢和舆论钳制也甲于历代。思想禁锢和舆论钳制的主要对象是汉族知识分子,措施主要是提倡理学、科举考试、大兴文字狱。
提倡理学
满洲贵族入主中原后,顺治年间,给孔子加封“大成至圣文宣先师”称号,举行大规模祭孔典礼,并袭封孔子后裔为衍圣公。同时大力提倡程朱理学,倚重理学名家,使程朱理学成官方主流学说。清廷之所以尊孔崇儒,是要用儒家的“君臣父子”理论,统一天下士子思想,不要反抗满洲贵族的统治。之所以提倡程朱理学,是要用程朱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的理论,要求汉族知识分子承认满洲贵族已经“仰承天命”为“天下共主”的现实,遵循“三纲五常”,去掉违背礼仪规范、抵触满洲贵族统治的“人欲”。
八股取士
清代台湾宜兰乡试八股文试卷
清代道光年间江南省乡试试题
重开八股取士即是笼络汉族士人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钳制汉族士人的一个策略。科考于《四书》《五经》范围内命题,答卷的文体必须以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部分为格式,即俗称的“八股文”。全篇总字数, 顺治时定为550字,康熙时增为650字,最后改作700字。清廷认定自朱熹以来,圣道已经大明,不烦后人发挥,所以应试者必须以宋儒的解说“代圣贤立言”,不许自作议论。中举者可以免除差役和税粮,进士都有官做。许多读书人为了中举,不讲究实际问题,数十年寒窗,皓首穷经,虚耗精力,钻研八股。在年复一年的各级考试中,可怜的士子们忍受各种凌辱、辛苦和精神折磨,到头来大多落得名落孙山、沮丧颓废、失魂落魄、痛不欲生的悲惨下场。如此八股取士,束缚了士人的思想,扼杀了士人的聪明才智,阻遏了整个民族文化的进步。
清代私塾里攻读《四书》、《五经》的幼童
八股取士,本来已经难得真才,殿试进士又以书法为重,以致中举者大多为不通事务、毫无经世致用能力的废物。早在乾隆年间,即1770年,清代名医徐灵眙作讽刺八股取士的《刺时文》道:
读书人,最不济,烂时文,烂如泥。国家本为求才计,谁知道变做了欺人技。三句承题,两句破题,摆尾摇头,便道是圣门高弟。可知道三通四史,是何等文章?汉祖唐宗,是哪一朝皇帝?案头放高头讲章,店里买新科利器。读得来肩背高低,口角嘘啼,甘蔗渣儿,嚼了又嚼,有何滋味?辜负光阴,白白昏迷一世。就教他骗得高官,也算是百姓朝廷的晦气。
光绪年间殿试答卷内页
光绪年间殿试金榜
大兴文字狱
清朝钳制知识分子的另一个手段是大兴文字狱,即从士人著述中摘取字句,罗织罪名,构成冤狱,以消除汉族士人的反清意识和民族气节,逼迫汉族士人俯首臣服。
清代文字狱自顺治开始,中经康熙、雍正、乾隆四朝,历时140余年。其中康熙 “文字狱”11起,雍正“文字狱”20 多起,乾隆“文字狱” 130多起。实际上,大多数文字狱受害者并没有传播反清思想。一部分人只是一时性起抒发对剃发易服的些许不满,对明朝的一些眷恋,对自身境遇的悲叹。更多的受害者纯粹是统治者望文生义,构陷冤狱。至乾隆朝,文字狱达到疯狂、残酷与荒唐的地步。据记载,翰林学士胡中藻有句诗曰“一把心肠论浊清”,乾隆帝看到后大发雷霆:“加‘浊’字于国号‘清’字之上,是何肺腑?”胡中藻遂因一“浊”字被杀,并罪及师友。有个叫徐述夔的人,著有《一柱楼》诗集,其中“明朝期振翩,一举去清都”二句,被乾隆帝定为“大逆”,理由是借朝夕之“朝”(zhao)读作朝代之“朝”(chao),“要兴明朝而去我本朝”。结果不但把已死的徐述夔及其子戮尸,徐的孙子和为诗集校对的人也全都处死。凡此种种,举不胜举。
文字狱大多由不良文人或贪鄙官吏自下而上的告发产生,而告发者大多被朝廷重奖并得以升官发财,于是告讦蜂起,汉族士人因此日夜担惊受怕,不知何时触犯禁忌,罹罪惹祸。“见鳝而以为蛇,遇鼠而以为虎”,造成严重的社会恐慌。
清代的文字狱剥夺了士人话语权,知识分子的独立人格被摧毁,思想被窒息,聪明才智被扼杀。严酷的文忌文网禁锢之中,血腥的残酷屠杀之下,士人整日活在战战兢兢之中,不知何时大祸降临,被迫“以帝王之是非为是非,帝以为罪人,无人敢道其非罪”,很难履行知识分子批评政治、维护社会公正的职能,严重地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严酷的文忌文网禁锢之中,血腥的残酷屠杀威吓之下,士人闭眼不看现实,闭口不议朝政,甚至不敢动笔撰写历史著作,只埋头于故纸堆中,从事烦琐的训诂、考据工作,史称乾嘉之学。“中国嚼笔吃毫之日,即外夷袜马利兵之日。”
清朝统治者入主中原,促使中国在思想文化方面形成悲剧性的历史性倒退,促使中国进入历史上最黑暗、最腐败、最屈辱的时代。(本文内容摘自白云涛著《天朝,失去的历史机会》,人民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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