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朱2窝藏罪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王惠依

徐某某、朱2窝藏罪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1日晚,朱某1潜入本区龙翔路XXXX弄海趣馨苑小区XX号楼XXX室,其在被害人沈某归家被发现后,使用菜刀割喉等方式杀害沈某。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朱2明知朱某1实施了杀人行为,在朱某1电话通知被告人徐某某准备逃跑时,被告人徐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衣物及现金人民币1万余元交由被告人朱2由其带给朱某1。被告人朱2在本区石化汽车站附近将钱款等交给朱某1帮助其逃跑。另外,被告人朱2明知朱某1意图逃跑,仍将自己的身份证件交给朱某1使用。

2020年12月23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日,被告人朱2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朱2犯窝藏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徐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朱2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朱2明知是犯罪的人仍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2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朱2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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