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误判自己的“占理”程度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汪岚涵

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已经分析了吴某凡是否应该报案一事。本篇文章,我们可以继续来分析,站在吴某凡的角度,为什么会作出这种实际上并不是很理智乃至于有点草率的行为。

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吴某凡误判了自己的“占理”程度。无论是辩护还是代理控告,律师的一个关键作用就是帮助当事人准确地判断案件形势,而案件形势有一个关键的要素,我将其概括为“占理程度”。虽然很多人以为律师是“理不直,气也壮”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我们自然可以表现得“理不直,气也壮”,但辩护也好,控告也好,归根结底不是一场游戏,也不是一场表演,律师的所有行为,都是要符合客观实际的,不能给诉讼中的其他人一种愚昧感或者“无知者无畏”的感觉。一旦律师的行为和这两种感觉扯上关系,律师就会瞬间被打上“不专业”的标签,言行都得不到重视。

所以,如果是我方当事人非常有理的案件,办案单位却不太重视客观情况,我自然会据理力争,甚至表现得略微强硬;如果是当事人已经被实锤了,主要做量刑辩护,我就会采用相对和缓的、协商的态度,尽量争取公检法的理解。律师的一切行为都是奔着好的结果去的,所以对自己的每个行为和每句话,都需要更加慎重。

在以往的文章中,我也曾多次提及对“形势”的判断如何能够体现律师的专业性,更认为,缺乏对“形势”的判断能力是当事人没有办法自己处理好刑案的重要原因。在《论刑案中的“道德制高点”》一文中,我提到一位因为着急着想要把钱拿回来而要求“中间人”卖房还债的当事人,实际上以“中间人”的情况,要入罪是比较困难的,他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的可能性更大。此时当事人要求他卖房,可想而知,他是不会接受的,甚至还会比较反感或者觉得很难再沟通下去。

这位当事人不是不懂法律,但她确实高估了自己面对“中间人”时的“占理”程度。但是,同样的话,假设她对真正实施了诈骗行为且已经被立案的人说,就没有问题。所以,“占理”这件事,永远是相对的,只看我们面对的是谁,是什么时候。

刑事案件之所以经常会出现一些看起来比较意外的情况,很可能是因为有人太过“主观”。

譬如,有些家属主观地认为当事人事情不大,很可能过几天就出来,结果当事人被批捕了。譬如有些人认为对方欠自己很多钱,结果一统计、鉴定,原来钱并不多。当然,除了对事件的调查、了解程度以外,太过“主观”还有可能是因为受到个人感情或某种强烈的意愿影响。譬如,有些人去算命,算出自己的家人很快就会出来,与其说他相信算命的人,不如说他太希望这样的结果会发生。上文中提到的误判自己“占理”程度的当事人也是类似的,与其说她不清楚自己的占理程度,不如说她因为太想要拿回钱了从而不顾客观形势。因为当她冷静下来,她还是能够想清楚这个问题的。

为什么我会特意强调不要误判自己的“占理”程度呢?因为刑事案件,对于当事人而言,经常性地不存在“撤回”。譬如,我们经常听人说,某某人报案了,和解了之后能不能撤案?但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否撤案,不是由报案人决定的,而是由办案单位决定的。以此类推,当事人(无论是哪一方的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每个举措、举动,大都是难有“回头路”的。

这也是为什么,当刑事案件的紧迫性和当事人容易误判“形势”这两件事交织在一起的时候,更需要专业律师介入案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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