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那么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确权?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宅基地使用权已合法取得,尤其是完成确权登记颁证的情况下,其权利归属是清晰明确的,不存在重新确权或争议处理的问题。即使存在闲置的情形,未依法收回并办理注销登记前,不能直接认定权利人丧失使用权,村委会也无权另行分配他人,否则就违背法治的基本精神。
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程序
宅基地收回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这里包含两个程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村委会按照法律政策规定认为达到收回条件的,要形成收回决议,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在批准过程中要进行调查核实,并通知拟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根据申请举行听证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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