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乱战_第07集,一家乱战1-13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苗夏

一家乱战_第07集,一家乱战1-13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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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少女rapperdiss

“2010年的时候,邓某对我进行第一次侵犯,我今天站出来,要揭开我童年的伤疤……”3月20日,微博实名认证用户@中国刘杰 爆料称广西横县云表镇某乡村小学教师邓某某上课时多次性侵幼女,引发社会关注。

22日16时,横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接当事人赵女士报警后,该局依法受理,并立案侦查。目前已将涉案嫌疑人邓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2日晚,红星新闻记者从赵女士姐姐赵佳(化名)处获悉,横县公安局出具立案告知书,认为赵女士被强奸一案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当事人回忆:在讲台上多次被老师猥亵性侵

“课堂上,邓某叫我上教室的讲台,解开我的裤子,摸完之后就叫我回到座位,我当时好奇地跟同桌说刚才老师摸我,但是被邓某听到了,他示意我不要说出来,要隐瞒……”

在帖文里,赵女士写下了数学老师邓某的性侵行为:“基本上每天有他的课,他都会叫我上讲台,重复这些行为,从一年级到四年级一直在侵犯我,五六年级的时候,把我叫到办公室,坐在他的大腿上……”

“上述内容确为我妹妹所写,直到前几天我才知道她经历怎样的黑暗”,22日中午,赵佳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作为姐姐感到非常自责和愧疚。

“我妹妹在云表镇上小学遭受侵害时,我刚上初中,父母离婚,母亲去了广东工厂做工,后来在南宁当保姆,我妹妹在外婆家生活,我在姨母家生活,只有周末才回外婆家。”赵女士称,“我妹妹当时7岁,也是无知,还以为老师这样抱她是宠她的表现,她还想告诉同学,班上很多同学也都知道这位老师很喜欢抱着她。”

一封信牵出不堪回首的往事

赵佳称,因为是单亲家庭,母亲也经常不在家,妹妹一直很压抑地活着。2017年妹妹上初中后,一直处在内心的煎熬之中,“人很自闭、内向,还曾跟我说不想结婚。”

赵佳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直到2020年3月16日,舅舅在收拾屋子时偶然发现一封夹在笔记本的信纸并告知于她,“当时只是怀疑是妹妹写的,但舅舅和妈妈不敢去问她,于是我建议由我来问”。

3月18日,在姐姐的开导下,赵女士打开了心扉,称这封信是自己2017年模拟第三人的口吻写给邓某某的。

图据@中国刘杰

信中赵女士写道,“我想对你(邓某)的做法做一个批判,你曾经对一个无知的、干干净净的女孩子侵犯。你这么做是否想过后果?这个女孩子被玷污了,整天变得不自在,而她又是单亲家庭,她只有妈妈,她不敢告诉妈妈……你好受了,那她呢?一次又一次的侵犯,你不可耻吗?你还配当老师吗?现在我希望你能对这个女孩做出严肃的负责,我不想让下一个女孩子受到你的侵犯。”

“晴天霹雳”,赵佳说,而后妹妹用笔写下了上小学时被邓某性侵时的情形,“才知道她经历了怎样的痛苦”。

赵佳称,邓某如今已66岁,“应该退休一年左右,他当年也就是55岁。有配偶,他的孙子比我妹妹小2岁,在我们当地村里,他是老教师了,只要说到他,村里的人都知道……”

赵佳还称,邓某曾送给妹妹一部旧手机和几十块钱,想以此来堵口。“他有时候会给我妹妹零钱,有时候就给她买些零食,不想让我妹妹对外声张。我妹妹曾把所写的那封信编辑成短信发给他,他就用微信给我妹妹转了800多元钱,我母亲后来把这个钱给他转回去了。”

赵佳表示,她曾联系邓某,“但他不道歉,我们也打过电话,我妹妹提到过去的痛,他就立马挂断电话,后来也不接电话了。”

22日,红星新闻记者曾多次拨打邓某电话,但始终无法接通。

当地公安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立案侦查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21日下午,横县教育局发布通报称,2020年3月20日,网上有人发布博文,称该县有一名教师涉嫌在十年前性侵过一名女学生,引发关注。横县教育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会同县纪检、县公安等部门赴有关乡镇学校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图据横县教育局

赵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1日晚自己陪同妹妹到派出所作了笔录,一直到深夜2点。此外,姐妹俩联系了人证。“我妹妹被侵犯,下体曾受伤,去买过药,一位医生看过伤,我们正联系这位医生,还有就是我妹妹的当年的小学同学愿意为我妹作证。”

公安通告截图

22日16时,横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3月21日晚,关于近日网传“横县学生被性侵”事件,当事人赵女士到该局刑侦大队报案称,其于2010年至2014年在我县云表镇某小学就读期间,曾多次被该校男老师邓某性侵。接报案后,该局依法受理,并于2020年3月22日立案侦查。目前已将涉案嫌疑人邓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图据受访者

赵佳提供的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显示,赵女士被强奸案一案,横县公安局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现立案侦查。

“我们不需要私了、和解或者赔偿,我们只想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赵佳如是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马华莉

11岁孩子一抽一抽的

5岁女童遭16岁少年虐打致死,疑似遭奸杀!很多的幼女因为缺少看护,于是在很多的时候也容易遇到一些事情。近日在茂名市就有一名只有5岁的女孩遭遇了意外。这名幼女在被发现的时候浑身伤痕,并且没有了生命体征。

据了解,这名女童是在2月16日的时候被发现的。在当天的15时许,梁某的妻子才发现自己的长女不见了。于是发动全村人帮忙寻找,有人以为孩子掉到池塘里面,于是在5度的严寒下下水寻找,不过在一个小时之后还是没有找到。在5点10分的时候,有村民在竹林里面发现了一个蛇皮口袋,打开一看,正是小女孩的尸体,女童身上没有穿裤子,并且满脸是血。

附近的一名村民称,医生在赶到检查的时候女孩已经没有生命迹象。之后法医赶到,发现在池塘隔壁的猪圈有血迹,几个砖头上面也有血迹。法医在鉴定之后称,小女孩是被砖头或者是其他的硬物活生生的打死的,额骨完全的碎裂了,额头两边都是窟窿。次日的时候给出了一个解剖证实,女孩脑浆破裂,头骨破碎,子女孩的下体和肛门也完全破裂,肋骨断裂了两条,肺两大块淤血。

警方也迅速的展开调查,终于在长达20个小时的侦查之后,成功的锁定了村子里的男青年梁某辉,迅速的将其控制之后,梁某辉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梁某辉以及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我们对小女孩的去世感到痛惜,对于杀人凶手的所作所为感到愤怒!5岁的小女孩到底做了什么事情以致于遭到这位少年残忍地杀害呢?过程我们无法相信,但是我们可以相信得到,这位杀人凶手的思想是如此地变态残忍!

许多小女孩因为父母的一时不看管,以致于被拐卖或者杀害,因此,父母在照看自己的小孩之时,应该多花点心思,注意力集中一点!

8岁一10years



12岁女孩,却被查明怀有4个月身孕...而据女孩所言,怀孕的原因源于“在公交车上遭遇诱骗后被强奸”。此事件经某微信公众号发布后,迅速在网上引起热议。可事实果真如女孩所言吗?近日,长沙市公安局警务信息发布平台消息,揭开了事情真相……



真 相

原来,女孩小雯与犯罪嫌疑人白某成经网络游戏认识后成为网友,频繁通过网络聊天工具聊天。

7月底白某成到长沙,两人见面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8月至11月期间,两人在白某成的出租房等地先后多次发生性关系。

11月,小雯被父母发现怀孕后,因害怕责骂而隐瞒了真相,编造“在公交车上遭遇诱骗后被强奸”的谎言,随后由其母亲陪同到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小雯将相关情况告知白某成,白遂从长沙逃至山东青岛,直至被抓获归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白某成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即使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但只要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为幼女并且与之发生性行为的

仍以强奸罪论处

法律上对此是这样规定的

强奸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等。

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

奸 淫 幼 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不要求采取强制手段实施,而对于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都要以强奸罪论处。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

相关司法解释演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2月24日起实施,现已废止)曾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不过该司法解释已经自2013年4月8日起废止,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4号;现已废止):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批复已经自2013年4月8日起废止,不再适用。

最高法等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年10月23日起实施;现行有效):

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0.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21.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十四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要明知才构成犯罪的咨洵”问题的答复》(2015年2月9日)



关于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要求明知才构成犯罪的问题,我国司法实践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一直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

对于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是幼女,都应当依法认定为强奸罪,这是司法实践一贯作法。

对于未采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我国刑法实践及理论一直坚持罪过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应具备明知认识,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再次重申了这一原则,意见第1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与2003年批复不同的是,《性侵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明知”的认定原则标准,实际执法办案中,应根据最新的指导意见规定,充分考虑特殊保护幼女的刑事政策导向,合理把握认定明知的标准,具体而言:

其一,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

其二,对实际年龄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如果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该被害人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需要指出的是,对此类案件中行为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例外情况应当从严把握: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二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三是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明显更像已满十四周岁。

比如,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谈恋爱和正常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了性行为,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相反,如果行为人采取引诱、欺骗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以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堵塞惩治犯罪的漏洞。

来源:长沙警事、新京报、苏州普法、人民网、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每天学点法律知识,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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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那年的波拉德,因为父亲去世,母亲因为常年的家庭暴力而患有精神问题,她被送入到了慈善机构,等到时机合适后再予以送回。

在美国,家庭暴力会使公益援助机构介入到家庭中,从而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力。

但被送入到慈善机构抚养的波拉德没有想到,自己好不容易逃离了充满暴力阴影的家庭,却转瞬就跌入到了另外一个深渊之中。

“不幸的是,我没有得到应该在那家机构里得到的帮助,我反而沦为了照顾我的社工的猎物。”

“他29岁,我却只有14岁。”

“而且他对我还拥有‘权力’。”

波拉德被照顾她的社工强奸了...


但匪夷所思的一幕出现了,丑闻被压下,波拉德在离开慈善机构后,无力照顾自己,母亲的精神问题又愈演愈烈,在众多的压力下,她无奈的跟大她16岁的强暴者结婚了。

在结婚之后,社工并不满意为了逃避罪责而带来的这桩“强迫结婚”,对她施加了大量的家庭暴力...

但结婚之时的波拉德只有16岁,不是成年人所以无法寻求反家庭暴力机构的帮助,她甚至没法独立寻求医疗帮助。

她的丈夫在意识到她毫无办法之后,越发有恃无恐,以至于就连邻居都看不下去,帮她向警察求助。

但正如波拉德跟她的丈夫结婚后,让他避免了强奸罪的牢狱之灾,当警察试图以“儿童保护服务”为波拉德提供支持的时候,两人的婚姻关系,根据肯塔基州的法律,却也只能让警察徒劳无功。

2000年到2015年,美国有248000名未成年与人结婚,其中大部分都是女孩。而童婚行为之所以在全美的泛滥,是因为美国有46个州对“童婚”予以了合法地位,其中甚至有20个州不要求最低结婚年龄。

童婚的存在也让家庭暴力、强奸犯罪有了“法定例外”的漏洞可钻——美国联邦法律并不允许对未成年施加“性虐待”,并且规定详细“明知对方年龄在12到16岁之间,并且比犯罪者年轻至少四岁。”则不管对方意愿是否同意,都属于“法定强奸”,但如果“从事性行为者当时已经结婚”则允许辩护。

这样的漏洞,就导致了不少灰色婚姻。

事实上,波拉德在成年逃出了噩梦般的婚姻过后,在调查了家族历史后,她才发现自己的遭遇并非例外——在母亲家族的五代以内,一直存在着童婚的问题。

有一些是因为父母吸毒,从而导致“贩卖童婚”,换取毒资。

有些则是因为贫穷,早日出嫁女儿,能减轻家庭的负担。

有的则纯粹是父母对于外人不加防备,为了避免女儿在被强暴后“社会性死亡”,而不能不委曲求全,让女儿跟对方结婚。

更多的,则是因为社会传统。


15岁的阿什利·邓肯(Ashley Duncan)兴高采烈的完成了高中升学仪式,崭新与丰富多彩的高一生活,似乎正向她走来。

啦啦队里的争奇斗艳,橄榄球队里的健美少年,篮球队里的长腿学长,甚至努力为考上大学而奋斗...

一切都充满了朝气蓬勃的青春气息。

但她没想到的是,在这一天放学后,一切生活都改变了。

“快上车,你马上就要结婚了!”阿什利的姑姑在看见她的时候,第一句话就让她如被雷击。

她依稀明白发生了什么,这可能跟她与男友非婚怀孕有关。

“如果你不跟你男朋友结婚,那么他就将面临牢狱之灾。”


阿什利虽然未成年,但她的男友十八岁,并没有比她大4岁以上,所以根据联邦法律,阿什利的男友并不会因为跟她的性行为而入狱。

但在美国保守传统的社区之中,尤其是基督教家庭,堕胎不仅是犯罪而且违背教义,而如果非婚生子,成为单亲妈妈更是将在传统白人的中产社区里面临“社会性死亡”——流言蜚语足够摧毁一个少女和一个儿童的精神了。

但阿什利并不懂这一切,联邦法律对她来说无疑是“半部天书”,对于家人的信任,和对男友因她入狱的焦虑跟害怕,让她选择接受了这一场婚姻。

“我梦想中的婚姻是黑色的婚纱、白色的燕尾服,这跟传统的婚姻仪式很不一样,但我希望不一样。”

“当然最后我的婚姻仪式确实不太一样,我穿着牛仔裤和连帽衫,就那样匆忙的跟男友完成了婚姻仪式。”

结婚之后的阿什利,她的生活被彻底改变了,在入学时她还是阿什利·邓肯,结婚之后她被冠以了夫姓,同学起先不太理解,在明白发生了什么之后,她则沦为了“负面话题人物”,她避免了“社会性死亡”,但却最终没逃脱辍学的命运。

而在结婚两年后,阿什利生育了两个孩子,并最终跟她的丈夫分居。

一直到彼时,她也才17岁,而她的丈夫也不过二十岁。

不管是阿什利还是波拉德,她们的命运不尽相同与悲惨,但至少在结婚时或者被强暴时,已经是青少年,不能完全归于儿童的范畴,虽然这仍属于世界通行意义上的“童婚”——未成年结婚。

这其实也是美国的一种进步,至少12岁以下的孩子鲜有再被逼入如此绝境的地步了。

雪梨的第一任丈夫是教堂的执事,他们的第一次性行为发生在雪梨10岁那年——那是四十八年前。

“我被他强奸了,当时我什么也不懂,只是觉得这行为不太对劲儿。”

“记得当时我刚上小学五年级,那一天我回家后还不得不清洗了自己的内裤。”

雪梨的父母很快发现了不对劲,但近半个世纪前的美国,远比今天保守太多,雪梨的父母逼迫雪梨跟教堂的执事结婚。

11岁时,已经非婚诞生一子的雪梨,跟当时20岁的教堂执事在教堂中完成了婚礼。

在这段长达七年的“童婚”之中,雪梨跟她的丈夫一共生育了六个孩子。

17岁,离异,六个儿女的母亲。

59岁的雪梨至今回想起来,也都觉得这太荒唐了。

美国的“堕胎运动”之所以一直受到大量女性的力挺,正是因为“非婚生子”对于女性来说,不仅意味着巨大的生活压力,更有着强烈的“毁灭性影响”——以上三个案例中的女性,在生儿育女后都辍学了,人生被彻底改变。

而“合法童婚”的存在,更是让无数“幼奸者”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而“强迫婚姻”注定了大部分类似婚姻不可能和美,多让已经被蹂躏了一次的女性,陷入到了更长久的家庭暴力的噩梦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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