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车位产权归谁所有,人防工程车位可以出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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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车位可以卖吗
来源:沈阳日报-沈阳网
袁野绘
小区地下车位归谁所有,一直是大众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对人防车位,大众存在模糊不清的认识。12月28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一案例,因人防工程系开发商自行出资建设,在和平时期可用于生活服务,法院支持开发商可以出租地下车位使用权获取收益。
原告认为人防车位属国家所有
2017年8月,沈阳某开发商取得人防工程使用权证,工程用途为汽车库。此后,李某与开发商签订车位使用权租赁协议书,约定李某租赁开发商开发的一处人防车位使用权。
李某后来得知,开发商开发的地下车位全部属于人防工程,其权属为国家所有,只不过是开发商平时从人防办租赁使用。李某认为,既然人防车位不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就无权出租人防车位,他与开发商订立的地下车位使用权租赁协议应是无效的。李某要求开发商退还车位租赁款。双方协商不成,李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开发商称有使用、管理、收益权
开发商辩称,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租赁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开发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所以我国法律是允许投资者使用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的,所得收益也归投资者所有。其与李某签订有偿使用协议,是对人防车位行使使用、管理、收益的权利,所以其对人防车位使用权的租赁行为是合法的。
法院认定使用权租赁合同有效
法院认为,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主张无效,于法无据,故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从社会效果上讲,开发商将人防工程车位出租给李某使用,正符合人防工程在和平时期服务“人民生活”和“经济建设”的要求,能充分发挥其社会使用效能。
法官说法
地下车库“谁投资、谁受益”
小区车位一般分为三类:产权车位、公用车位、人防车位。
产权车位,是开发商自建的车库,可以取得车库产权,可以对外进行销售,产权期限为70年,与商品房性质相似。
公用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种车位优先满足业主需求,无产权,不能出售。
人防车位,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如开发商将人防工程建设资金,分摊在业主建筑公摊面积之中,那么开发商实际并未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属于业主共同出资建设,开发商无权出租地下车位使用权。但如人防工程系开发商自行出资建设,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开发商拥有使用权,不可出售,使用期限为20年,到期后可以继续租赁,开发商可以有偿对外出租获取收益,如遇战时,国家无条件征用。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周贤忠
通讯员郭福强、鞠安成、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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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车位是什么意思呢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王诗玥
近日,济南市民李女士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反映,十年前,她在市中区英雄山路的中南名邸小区购买了一个车位,可她所购买的车位却迟迟无法办理产权证。
购买车位10余年
手里却没有产权证
“当时房地产商在卖车位的时候,根本没有健全的手续和售卖的资格,就把全部车位都卖出去了。”李女士表示,她于2012年在中南名邸小区购买了一个车位,距离现在已经过去了10年时间。
李女士说,在她买房之后,等待了大约五六年的时间,才成功办理了房产证。而在买房之后的十年,尽管她的车位一直可以正常使用,但产权证却始终无法办理。
“我当时花费十一万八千元购买了这个车位,但最近我听说,我们小区整个负二层的车位都是属于人防的,像这样的车位不应该售卖,也没办法办理产权证。”李女士表示,她担心自己购买的车位根本无法办理产权证。
随后,李女士找到了自己当初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销售协议”并仔细进行了对照,协议里提到:该车位属于人防工程,甲方将车位的使用权出售给乙方,乙方对购买的地下停车位享有使用权。“按照合同里标注的,如果我的车位是人防车位,没办法办理产权,那一开始我们买车位的时候就应该告诉我们。我希望开发商针对这个问题能够给我们个说法。”
小区居民代表张女士表示,小区内购买疑似人防车位的人不在少数。不少居民因为缺少法律意识,所以在购买时并不清楚产权应该如何划分,就直接签订了合同。“每次我们想和开发商沟通这个问题时,他们都会一拖再拖,导致小区内还留下了很多问题没有解决。”
据了解,《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2003】18号文件)、《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居住区、住宅小区及其他新建民用建筑依法建设的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属于国家,战时由人防主管部门无偿征用;平时由建设单位(投资方)管理使用,其使用权也可以转让或出租给第三方,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车位信息已在合同中明确
非人防车位下个月可办证
山东和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徐传刚表示,在他们与业主签订的车位协议中,明确标明了车位编号和车位性质等相关信息。如果车位属于购买者,合同中就会写明是产权车位,如果是人防车位也会写明是人防车位。“当初购买车位的时候,我们就已经和住户沟通清楚车位的具体信息了,而且他们还可以自行通过合同内容对自己购买的车位进行判断,所以对于购买人防车位的住户来说,不存在故意隐瞒这么一说。”徐传刚表示,对于住户提出的退款问题,他们需要商议后才能做出决定。
“从去年开始,我们就一直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希望尽快推动验收。”提到普通车位何时能够办理产权,山东和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建设负责人郭先生表示,因为前期在规划时,车位和房产是同一个规划证和工程名称,却又进行了分期验收,所以就导致了在验收时他们的名称无法分割。“不过今年年初,我们通过协调,已经达成了共识。现在备案手续已经在向上申报的流程当中了,最快下个月,车位产权证的问题就能得到落实。”郭先生表示。
什么是人防工程车位
产权车位紧张之下,有人打起了人防车位的主意。那么,人防车位产权归谁?可以租赁买卖吗?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公布了一宗类似案件的审理情况。
业委会:人防车库管理权归我
白云区某花园小区二期负一层为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该人防工程于1999年11日由合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并于2001年9月16日竣工,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03年验收合格。上述人防工程平时用途为车库。大部分车位已由开发商合某公司售出并转移登记至业主名下,剩余26个车位仍初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合某公司将该人防车库委托给某家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并对该26个车位收取租金。
该小区业委会认为,虽然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收益权归投资者合某公司,但开发商合某公司已将小区房屋产权售予业主,即开发商已通过收取售房款的方式获得投资回报,故该人防工程的投资人应由合某公司转为全体业主,相应的使用权及收益权亦应一并转移给二期全体业主,由业委会对人防工程车库进行管理及收益。据此,业委会起诉要求开发商合某公司、某家物业公司向其交还未售出的26个人防工程车库(以下简称诉争车位)的管理及收益权。
合某公司辩称,其不同意业委会的诉讼请求,认为涉案车库由其投资建造,其有权决定将车库的经营管理权交给某家物业公司,并享有诉争车位的租金收益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车库为防空地下室,于2003年12月17日通过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验收。讼争车位目前初始产权登记在开发商合某公司名下,由某家物业公司管理及收租。商品房买卖合同第3页中约定,“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另根据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作出的涉案小区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涉案小区的共有建筑为“梯间走廊、梯间大堂”等。涉案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涉案小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争议焦点:涉案车库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归谁?
法院:人防车位属国家所有,但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属于投资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合某公司作为涉案车库的投资者,且诉争车位仍初始登记在其名下,故对诉争车位,合某公司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的权利。
其次,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涉案车库的建筑面积亦未作为涉案小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再者,从建设单位与小区业主之间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双方没有就转让涉案车库权利进行约定,即小区业主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对应自有房屋及共有分摊建筑,未包括涉案车库。
综上,该业委会主张收回诉争车位管理及收益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业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业委会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购买前应咨询、了解小区人防车位的租售政策
经办法官指出,人防车位的使用、管理及收益权的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具体应以“建设成本是否已经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面积分摊有无实际摊入小区业主的分摊面积”为界定标准。
实践中,人防车位一般不会被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其建筑成本由开发商承担,那么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商可以保留该车位的管理及收益权。如果人防车位建筑成本最终计入房价且面积亦由业主分摊,则其收益权就应该属于全体业主。
由于人防车位在租赁、交易、产权登记等方面均有一定限制性规定,故消费者应了解小区人防车位的租售政策,必要时应咨询当地人防或不动产交易部门确认车位权属,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法律知多D:小区的车位分几种?
一般情况,车位分为3类:产权车位、公摊车位、人防车位。
产权车位:主要是指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租售车位。
公摊车位:是指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人防车位:是指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战时可用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平时可做车库供业主使用的车位。由开发商投资建设且未纳入业主分摊面积的人防车位,其使用、管理及收益权归属于开发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娅
题图:人民视觉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林玮琳
人防工程车位可以安装充电桩吗
来源:长城网
长城网讯(记者赵娇莹 刘梦妍)日常生活中,为解决停车难问题,有的小区物业利用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作为地下停车场,收取车辆保管费或直接划为停车位出售。那么,人防车位的归属权和使用权到底归谁所有?目前实际中存在的一些纠纷应如何化解?
河北省两会期间,长城新媒体记者视频连线省人大代表任志宏,听听作为资深律师的他对解决这些矛盾纠纷有何见解,还有如何准确分辨人防车位的小妙招~戳视频,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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