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一般在领导走后多久进行,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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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意味领导已走吗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领导干部离任 还得算算生态账
《规定》明确,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应当坚持依法审计、问题导向、客观求实、鼓励创新、推动改革的原则,主要审计:
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
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
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
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
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
以及履行其他相关责任情况。
审计署副审计长秦博勇接受央视专访时表示,主要是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管辖范围内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的数量质量变化情况,或者叫多了、少了,好了、差了。《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一项全新的经常性的审计制度正式建立,对于推动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重大意义。
离任审计具体怎么审?
秦博勇介绍,此项审计制度,审计的是地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审计内容主要是山水林田湖草的有关情况,具体包括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海洋等,当然也包括空气质量的变化情况。”
《规定》强调,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或者主管业务领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结合审计结果,客观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审计机关将坚持问题导向,揭示存在的问题,根据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相关情况画个像,作出总体评价。
据了解,此项审计工作不仅运用查账、对图、核表、实地勘查等传统审计方法,还将利用卫星影像、遥感测绘、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从而准确掌握自然资源资产变化情况。
秦博勇表示,《规定》的出台,也标志着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项改革任务,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多地试点,转向全国全面铺开。据了解,自2015年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以来,截至2017年10月,全国审计机关共实施审计试点项目827个,涉及被审计领导干部1210人。
离任审计是什么意思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针对单位责任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是结合日常的财务审计及经济效益审计进行的,通过对所在单位生产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并作出适当评价,以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 审计准备工作
审计准备是审计任务开始到具体实施审计工作之前的整个准备过程,准备阶段是整个审计工作的起点,审计工作的质量与准备阶段的工作密切相关。
(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派书的取得
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离任审计之前,必须取得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书面授权或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才能实施审计工作。在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之前,审计人员应该与委托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在进行经济责任鉴定时,委托人的支持力度是非常关键的。
(二)审计通知
在取得审计委派书之后,必须对被审计人与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单的内容包括审计时间、审计范围、被审计单位财务部门应做的准备工作,以及要求被审计人提供的材料,如离任述职报告等。
(三)取得被审计单位主要部门的支持
与被审计单位主要部门进行沟通,有利于审计活动顺利实施,对搜集真实的信息资料、及时反映在审计过程中未觉察到的问题有很大帮助。
二、审计实施
(一)审计方法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方法的运用是否恰当,对降低审计成本、减少审计风险、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至关重要。
1.建立双向责任制,以书面形式明确被审计单位和审计组的法律责任,即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向审计组提供的呆坏账、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损失、账外费用或收益等资料真实、有据;审计组长写出书面保证,保证按审计方案规定内容和审计操作规程进行审计,谁违反了承诺由谁承担责任。
2.适当确定抽样和调查面。在全面审查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确定适当的抽查面,一般情况下,抽查金额在30%、40%为宜。经抽查若差错率超过5%,应继续扩大抽查面和调查面,特殊情况下,则要变抽查为全面调查。确定抽样,[更多审计干货关注公众号内审网]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等距离抽样,随机抽样或等距、随机抽样相结合等多种方法。
3.认定损失要坚持谨慎原则。对审计单位提出作坏账处理的往来款项、作报废处理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必须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予以认定,否则宁可悬起来,也不作损益处理。具体讲,认定坏账损失必须有准确可靠的证据证明对方已经死亡或破产且破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或者经法院等执法机关判定不能收回的款项,除此之外,一般不能认定为坏账,列入当期损益,但可作为其他问题在意见书中交待;对存货和固定资产报废,除房屋建筑物等经实地勘验已拆除、毁坏外,其他的则必须经技术监督等专门机构鉴定,否则不作报废处理。
4.科学界定未实现的不确定事项。离任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的潜在亏损、或有负债等尚未实现的不确定事项,应持实事求是的态度,科学界定。凡经核实的存量资产盈亏和毁损、坏账损失等,不管账面是否反映,只要已经实现,均应在审计中如实转为明亏,调整当期损益,而对成本结转正确但存货成本价高于市场销售价格,转账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单位或有负债等尚未实现的事项,难以预计出准确的数额,在审计意见中将只确认此经济事项可能有损失,但不可定量,以免结论与实际发生大的背离。
(二)审计的重点内容
1.存量资产的清查核实。存量资产的确认是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点,其表现有三:
一是数量上的差错,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均要全面清查盘点存量资产,账实完全相符不能说没有,但绝大多数单位存在盘盈盘亏的现象。审计时,仅查清长短数量并不很难,难的是因管理制度不完善,不易确认是谁的责任,离任者应负什么责任。
二是存量资产报废的确认。离任审计时,经全面的清查核实,往往提出相当数量的固定资产和存货需要作报废处理,审计人员既不具备对需要作报废处理资产作出质量鉴定的知识和技能,也没有批准作报废处理的职权,而接任者又常常纠缠于这个问题,不作报废就不签字认可,给审计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是存量资产价值的确定。主要表现在企业离任审计中,对企业时间较长的存货,或因质量问题,或因技术更新而造成的无形损耗,或因市场变化等诸多原因,交、接双方为存货的实际价值争议不休,而审计人员只能审查其库存成本是否准确,在未实现销售之前,难以确定其实际销售价格,是否需降价及降价幅度,能造成多大损失等。因此,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谨慎原则。
2.债权债务的清理核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往来频繁,金额较大,而且拖欠时间相应较长,企业只要把债权债务挂在账内,并经核查组清查,就属于正常状态,即使三年以上的应收款,也应单独列账,尽力催收,但离任审计时,由于企业交接双方所处的位置不同,对债权债务的态度也各异,离任者希望各种应收款项一笔也不作坏账处理。接任者往往提出对超过三年或其他特殊因素的应收款项要作坏账处理。而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既无时间也无人力对提出的大量有争议应收款项逐笔清查核对,故难以认定。因此,在核实情况的工作中,除了检查合同或其他财务资料外,还可以与接任者进行沟通。作为接任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未反映出来的情况。他从不同的渠道也许能得到一些相关信息,且接任者对审计工作的细化要求相对离任者要高得多, 这些信息可为审计调查的深入进行提供线索。
3.潜在损益的核实。在离任审计中,几乎每个企业都存在未入账的费用或收益。这些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种是有关人员预支款项或垫支办理有关业务,尚未结算;
第二种是实际已经发生,但未支付款项也未挂往来;
第三种是支出不合理或其他原因,主管负责人未批准报销处理等。
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变的情况下,这些账外经济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活动的运转,自然会入账处理,而离任审计时,企业交、接双方由于所处地位不同,对这部分账外经济事项所持的处理态度也不同,再加上有关费用特别是业务招待费用的支出是否真实等,给审计认定造成很大困难。在核实潜在损益时,审计人员搜集到完整的资料后,可以先按照会计处理方法与原则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由于票据未到,不能入账部分单独列表进行说明,再与双方征求意见,在掌握主动权的前提下协调双方的意见。当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从尊重客观事实出发,向审计委托人征求意见,达成共识后,进行确认。
4.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核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往往发生一些当期甚至近期无结果却可能影响后期损益的经济活动事项,成为或有资产、或有负债,审计人员应认真调查核实,作出客观的判断。
三、根据审计结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一)资产管理责任
1.流动资产变动情况评价。接任时的各项流动资产数额与离任时的流动资产数额比较。主要对债权资金的分析评价:
一是接任时应收款的清理状况,是否履行了企业管理者的职责,及时组织清理催收债权资金。
二是接任后有无新增应收款项,是否存在呆死和潜亏因素。
三是预付款的结转时间,是否及时结账,存在账外经营问题。日常审计工作中,经常发现现任领导者不管前任账面存在的问题。
审计评价要指出领导干部在资金管理上存在的责任,是主管责任,还是直接责任;是前任遗留的潜亏,还是任期管理不善。
2.对库存商品及材料的分析评价。一是库存商品真实性;二是库存材料无积压;三是商品材料无亏库。
3.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评价。接离任时固定资产增减变化反映出企业权益状况,同时折旧额也是考核评价企业资产经营管理责任的主要指标,提足折旧能够保证从成本中收回资本,重新扩大生产能力,也是第一管理者经营企业的主要经济责任。
(二)负债运用责任
1.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评价。接、离任时的负债状况对比能够反映出第一管理者在资金利用方面的能力,同时也是企业对债权人承担的经济责任,此项可评价债务状况和偿还能力,也可以看出经营者在企业管理中的资金管理水平。企业占用其他企业资金开展生产经营,在财务账面反映出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财务数据,要客观评价接、离任前后的债务对比,计算资产负债率的增减变化。企业管理者在负债经营方面应承担资不抵债、面临破产的危险和国有资产不能保值增值等经济责任。
2.负债真实性评价。某些领导者要求财务人员在完成当年承包指标或实现盈亏目标时,账面虚记应付款、其他应付账款和预收账款,不及时结转收入。或者虚列成本费用,虚拟应付对象,以负债形式隐瞒资金。审计评价要如实反映企业领导者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三)生产经营责任
生产经营管理的结果体现在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上,从而反映出领导者组织生产的能力。
收入是否完成预期目标,既是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又是检查收入完整状况。收入未及时进账或没有计入收入科目,挤列、虚列和少计成本费用,随意调节利润,这虽然反映出财务会计人员没有按规定进行误处理,属于会计人员的责任,但也反映了领导者的某些意愿,表现出领导者财务管理的混乱,应负有主管责任。如果是领导者要求留有余地,应负直接责任,以划清领导者与财务人员的经济责任界限。
(四)投资决策责任
企业投资是谋求事业发展,但对于乱投资的管理者应当明确指出,这不单单是负有责任的问题,而是失职、渎职犯罪。一个企业的资金运用,只有第一管理者一支笔有批准权。如果是未经必须的程序乱拨款,用于投资、借款,造成国家和企业资金重大损失,就构成渎职犯罪。即使经过了必须的程序造成投资损失的,也要分清是主管责任还是直接责任。
(五)违纪违规责任
对于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领导者,应明确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性质及数额,明确违纪责任的轻重情节。对于截留收入、挤列成本、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私分国家和企业资产的领导者,应从重处罚和提出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建议。
来源:内审网
离任审计一般查几年的账
新华社北京12月2日电 题: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新规来了!过没过“生态关”“卫星”说了算!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陈俊 彭源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从2018年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由试点阶段进入全面推开阶段。审计新规落地,标志着一项全新的、经常性的审计制度正式建立。
摸清自然资源“家底” 离任审计有据可依
日前,武汉市采用卫星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土地、水利、森林、大气质量变化,运用无人机技术设备查看湖泊、河流全貌和无法涉足的细节,出动大气质量、水环境应急监测车对企业排污、湖泊水质等进行现场抽检。
不独武汉,整个湖北都行动起来,普查摸清自然资源“家底”。湖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何保国表示,普查掌握了湖北省地理国情“家底”,建成了普查数据库系统,数据之大、要素之多、精度之高前所未有。
山东胶州专门成立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中心,将卫星图像法、成本逼近法、水准仪、紫外线分光光度计等30余项现代技术首次应用于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此项审计工作不仅运用查账、对图、核表、实地勘查等传统审计方法,还将利用卫星影像、遥感测绘、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从而准确掌握自然资源资产变化情况。
当前,覆盖全国的地形数据库、遥感卫星图像数据库、土地和林业等资源网上审批库已相继建立。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的数量质量变化情况,或者叫多了、少了,好了、差了,在这些现代高科技下一目了然。
《规定》明确,该项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审计研究室主任汪德华认为,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和增值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美丽中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基础环节。全面推开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审计服务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服务于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体现,是大势所趋。
坚持“问题导向” 在“碰硬”上下功夫
两办此次出台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是对2015年《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的延伸。据了解,截至今年10月,全国审计机关共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项目827个,涉及被审计领导干部1210人。
2015年在湖南省娄底市实施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2016年组织在河北省、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等40个地区开展了审计试点;2017年上半年又组织对山西等9省(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了审计试点。
审计试点连续围绕“审什么、怎么审、如何进行评价”进行了积极探索和经验总结。审计署有关负责人表示,审计试点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探索揭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有效组织形式,形成了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
记者采访了解到,自2014年武汉市率先在湖北省试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以来,目前已有20多名干部被问责追责和追究刑事责任,其中8人因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建设推进不力被撤职处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环保法律体系,但目前环境保护法执法对象大都针对企业和个人,而对官员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失职、渎职上追责问责力度还不够。事实证明,一些“雨过地皮湿”的问责不仅没有起到警醒作用,反而产生边强调边破坏的“破窗效应”。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的出台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在“碰硬”上下功夫,对于在环保领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领导干部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存在利益输送、贪污腐化的,一律依法严惩。
部门联动打好“生态牌” 数据共享算好“生态账”
全面推开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山水林田湖草由不同部门主管,审计机关能否及时、准确拿到相关数据尤为重要。就算拿到数据,基层审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作出客观评判也值得关注。
对此,《规定》明确表示,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负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工作部门应当加强部门联动,尽快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数据共享平台,并向审计机关开放,为审计提供专业支持和制度保障,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
记者基层采访调研发现,在当前的审计过程中,一些基层干部也遇到一些困惑,当前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还未完成实物量向价值量的转换,一些物品缺乏参考价格。比如,林木资源的统计中,榆树、杨树都可以参考市场交易价格定价,但是对于一些稀有树种,因为没有市场交易行为,所以难以定价。
内蒙古审计厅资源环境审计处处长李慧敏认为,下阶段可以建立全国统一的资源价值量调查方法,相关部门需制定出台一套可操作性强、可动态调整的定价方法,指导各地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工作,利用不同系数进行定价,能够把不同资源加在一起,并可将这些资源进行横向对比。
专家建议,除了加强部门联动,政府还可考虑综合利用来自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业人士共同参与相关审计项目,把这项审计做精做实,督促协助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打好“生态牌”、算好“生态账”。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文子
离任审计报告
随着省、市、县换届选举工作的结束,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工作陆续展开。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开展监察监督,要与审计监督等贯通协调,健全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充分发挥审计优势。实践中,违纪违法现象越来越趋于隐蔽而复杂,给监察工作带来诸多挑战。而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常态化监督方式,具有业务的专业性、组织实施的常规性等优势,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也可以在其离任后组织实施。这种审计是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全面“体检”,可以充分发挥审计队伍专业特长,增强透过数字发现问题的能力,从审计中挖掘经济责任背后的问题实质,彻查问题产生的内因及存在的个人经济问题,与纪检监察工作紧密联系、相互配合、有序衔接。
有效运用审计基础。根据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机关依法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提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与之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进而依据所收集的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根据监察法律法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收集和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根据相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在执法办案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等笔录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经审查也可以作为监察调查的证据使用。纪检监察机关对审计机关移送的审计证据,要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通过对证据材料移送、接收和审查工作,实现审计证据向纪检监察证据的转化。对不符合证据要求或者适用没有法律依据的,如对有关人员的谈话笔录便因权利保障和义务要求不同于审计工作而不能直接使用,还需要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转化或重新收集取证。
规范处置审计结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六章规定,审计报告是考核、任免、奖惩审计对象的重要参考。因此,审计报告既非认定违纪违法事实的依据,也非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依据。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公职人员,可以直接作出党纪政务处分,但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核实的基础上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情况,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依法处罚的,有权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经核实后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审计机关应依法将有关问题移送主管机关或部门处理或处罚。由此可见,无论是否涉及处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本身仅能证明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以及发现问题等情况,并不能直接证明违纪违法事实,更不能将该结论性报告发现的问题直接认定为违纪违法事实并给予相关人员处分。对审计所发现并移送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核实,再准确作出是否构成违纪违法的认定。
依规依法衔接司法。审计报告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审计对象的重要参考,其使用范围和目的是有限度的,并不能替代执纪执法活动,也不能替代司法活动。离任审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形式,旨在强化对审计对象的管理监督,促进审计对象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其本质上是一种业务监管、日常监督,与司法审计及司法会计鉴定在审计方法等方面有相通之处,但在审计主体、审计目的、操作规程、结果运用、救济途径等方面有着根本区别,不能相互通用。对审计中涉及司法管辖的事项,要依规依法移送处理。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特别是职务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应当按照刑事审判的标准和要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司法审计或司法会计鉴定,不能以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结论替代。(常青华 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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