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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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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行是信贷投放的主力军,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新数据,截至2024年四季度末,国有大行本外币资产总额190.3万亿元,同比增长7.6%,在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占比42.8%。随着年报的披露,六家大行2024年信贷资金流向也同步揭晓。

据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末,国有六大行贷款总额达118万亿元,同比增长8.8%。持续加大对“五篇大文章”等重点领域信贷投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绿色贷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亮眼,4家大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幅超过29%。

个人贷款方面,持续加大消费信贷投放力度,积极响应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客群融资需求,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实现快速增长。其中,交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较上年末增长90.44%,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个人经营贷款增幅分别达35%、31.41%。

在LPR下调、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等因素影响下,六大行贷款平均收益率降幅均超过30个基点,净息差降至2%以下。近期,首批四家大行获财政部注资5000亿元计划落地,专业人士分析指出,将助力国有行缓解资本约束、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为其进一步扩大信贷投放规模、扩大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提供支撑。

绿色信贷规模领先,普惠小微贷款高速增长

国有六大行作为商业银行“领头羊”,以金融“五篇大文章”为指引,坚守主责主业,全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2024年持续加大重点领域信贷投放,对公贷款增幅明显,半数增幅均超过10%。

截至2024年末,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公司类贷款余额分别为17.48万亿元、14.43万亿元、14.14万亿元、12.16万亿元、5.57万亿元、3.65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3%、9.14%、10.58%、14.67%、7.47%、13.52%。

对于公司贷款规模实现较快增长的原因,邮储银行在年报中指出,主要是该行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加大对先进制造、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加快培育主办行客户,为企业提供特色化、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金融服务。

据梳理,围绕金融“五篇大文章”,2024年六大行绿色贷款、普惠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等均有明显增幅。

绿色金融是国有大行发力的重中之重,信贷规模在各类贷款中持续领跑,4家大行同比增速均达到20%。2024年末,工商银行绿色贷款余额(金融监管总局口径)突破6万亿元,较年初新增超1万亿元,是全球最大绿色信贷银行。

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绿色信贷规模均超过4万亿元,农业银行绿色信贷业务余额4.97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2.9%;建设银行绿色贷款余额4.7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0.99%;中国银行境内绿色信贷余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口径)4.07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1.03%。

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绿色贷款余额分别为8926.08亿元、7817.3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58%、22.55%。其中,交通银行清洁能源贷款2685.65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33.13亿元,增幅达30.85%。

围绕小微企业经营资金需求,六大行普惠金融信贷高速增长,4家增速超过29%。据年报数据梳理,截至2024年末,农业银行普惠小微贷款规模与增速双双领先,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23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1.3%,高于全行各项贷款增速21.2个百分点;该行普惠金融领域贷款余额4.66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0.1%。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为2.89万亿元、2.28万亿元、1.63万亿元、7620.73亿元,比年初增长29.9%、29.63%、12.16%、29.1%。建设银行披露了普惠金融领域信贷总额,该行普惠金融贷款余额达3.41万亿元,较上年增长12.01%。

同时,主动让利实体经济,普惠小微贷款发放利率继续下降,邮储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2024年新发放贷款年化利率分别为4.16%、3.54%、3.44%、3.30%、3.24%、3.23%,同比下降45个、21个、23个、25个、30个、20个基点。

对于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高增的原因,苏商银行高级研究员杜娟分析道,一是政策推进加码,比如建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二是银行对优质资产的竞争愈发激烈,大行持续下沉寻求资产,基于产品定价优势、网点分布优势等,触达并转化更多小微客户;三是数字技术助力服务效率提升,基于数字工具,银行扩大小微企业覆盖面、提升服务精细化程度与便捷的用户体验,让更多小微企业能以低门槛、低成本、高时效的方式获取金融服务,也释放出更多小微信贷需求。

此外,发力科技金融,六大行也加大了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专精特新”企业等重点客群信贷投放力度。截至2024年末,工商银行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余额率先突破3.1万亿,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近2万亿,均位列同业首位。

建设银行紧随其后,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余额2.84万亿元,较上年增长26.63%,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余额分别为2.57万亿元、2.47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2.4%、26.31%。

邮储银行服务科技型企业超9万户,较上年末增长超30%,融资余额突破500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超40%。交通银行科技金融授信客户数较上年末增长45.37%,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速分别为9.05%、64.5%和59.59%。

“2024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迅速,如人工智能、机器人、新能源车等行业,带来更多信贷需求。”杜娟指出。

零售贷款微增发力个人消费贷、经营贷

相较于对公贷款的快速增长,六大行零售贷款增速稍微收窄。截至2024年末,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个人贷款规模分别为8.96万亿元、8.87万亿元、8.81万亿元、6.03万亿元、4.77万亿元、2.75万亿元,较上年末增幅为3.5%、2.27%、9.4%、3.48%、6.74%、11.29%。

在个人贷款分类中,个人消费贷、个人经营贷增长较为强劲,多数大行同比增速超过20%。

建设银行个人消费贷款规模最高,为5278.95亿元,较上年增长25.21%。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均超过4000亿元,分别为4763.91亿元、4211.95亿元,增幅39.76%、28.3%。交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3302.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90.44%,增速在国有行中领先。邮储银行披露个人其他消费贷款余额情况,较上年末增长17.88%至6138.53亿元。

个人经营贷款方面,农业银行规模最高,个人经营类贷款2.49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5%。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也突破万亿元,分别为1.68万亿元、1.0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24.6%、31.41%。交通银行个人经营贷款4136.26亿元,较上年增长20.39%。邮储银行披露个人小额贷款(个人经营用途)为1.54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42%。

农业银行在年报中解释称,个人消费贷增长主要是由于该行聚焦汽车、家电、家装等以旧换新及养老、教育、旅游等热点领域,持续加大消费信贷投放力度;个人经营类贷款增长,主要是由于该行积极响应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户、新市民等客群融资需求,持续加大重点场景信贷投放。

工商银行也提到,2024年,该行创新推出个人房产抵押消费与经营组合贷款的续贷业务,全方位满足客户的经营和消费融资需求。加大汽车、家装家居、家电等以旧换新金融支持力度,强化个人贷款和信用卡分期付款场景赋能。

而在个人住房贷款方面,除邮储银行、交通银行分别小幅增长1.89%、0.27%外,其余四大行个人住房贷款规模均有所收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均在年报中披露了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工作成果。

建设银行指出,积极响应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倡议,依法有序推进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工作,为超过1200万该行个人住房贷款客户下调利率,切实减轻百姓还贷压力,有效发挥金融在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

工商银行表示,该行落实房贷新政,顺利完成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工作,惠及1100万户居民。大力推进个人二手房贷款转型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合理住房需求。

中国银行董事长葛海蛟在年报致辞中提到,该行调降约686万笔存量房贷利率,涉及金额约3.2万亿元,大力支持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实施,助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贷款收益率降超30个基点,首批四大行注资方案出炉

受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调、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持续支持实体经济等多重因素影响,六大行2024年贷款收益率均降超30个基点。

据梳理,2024年,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客户贷款及垫款平均收益率3.28%、3.40%、3.43%、3.41%、3.78%、3.61%,较上年下降47个、41个、39个、38个、35个、34个基点。

在贷款收益率下行的趋势下,半数大行利息净收入收窄。其中,建设银行披露道,该行发放贷款和垫款平均收益率较上年下降39个基点,抵销了平均余额较上年增长9.71%带来的影响;工商银行也指出,客户贷款及垫款平均收益率下降41个基点,平均余额增长10.4%部分抵消了收益率下降的影响。

资产端收益率降幅超过负债端付息率,六大行净息差均已降至2%以下。截至2024年末,邮储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净息差分别为1.87%、1.51%、1.42%、1.42%、1.40%、1.27%,同比下降14个、19个、18个、19个、19个、1个基点。

建设银行在年报中解释称,受LPR利率下调、市场利率低位运行、持续支持实体经济等多重原因影响,资产端收益率低于上年同期;受非对称降息和存款利率下调滞后于贷款以及结构变化等原因,负债端付息率降幅小于资产端收益率降幅。

“面对息差下行,国有大行可以跟随监管政策引导,减少价格战影响。如近期监管指导将消费贷最低利率水平调回3%以上,各家银行均已做出调整。”杜娟指出,同时还可以加强负债成本管理,通过调整负债结构、压降存款付息率、加大结算等低息存款获取力度等方式;以及拓展非息收入,在财富管理、金融资产投资交易、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跨境金融服务等领域寻求第二增长点。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支持大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的方案已经出炉。3月30日,四大行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合计募资不超过5200亿元。其中,建设银行拟向财政部定增募资不超过1050亿元;中国银行拟向财政部定增募资不超过1650亿元;邮储银行拟向财政部、中国移动集团及中国船舶集团定增募资不超过1300亿元;交通银行拟向财政部、中国烟草和双维投资定增募资不超过1200亿元。

3月31日,财政部发布消息,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2025年,财政部将发行首批特别国债5000亿元,积极支持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此次资本补充工作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稳妥推进。

财政部同时指出,当前,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稳健,资产质量稳定,拨备计提充足,主要监管指标均处于“健康区间”。通过发行特别国债支持相关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有利于进一步巩固提升银行的稳健经营能力,促进银行高质量发展,为投资者创造更大价值和带来长期稳定的回报,有利于银行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作用,为国民经济行稳致远提供有力支撑。

杜娟表示,国有大行注资落地后有助于其缓解资本约束、增强风险抵御能力,为其进一步扩大信贷投放规模、扩大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提供支撑。

“国有大行注资不仅能够在净息差收窄的背景下未雨绸缪防范风险,而且有利于更好发挥国有大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主力军作用。”据中信证券测算,截至2024年四季度,国有大行的贷款余额占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比重约为52%,是支持全社会信贷扩张的主力军。估计为国有大行补充资本5000亿元,在假设资本充足率维持不变的情况下,或将从中长期撬动资产投放约4.5万亿元。

文/钱晓睿

编辑/王欣宇 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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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观察者网 张菁娟】目睹拉美国家哥伦比亚与中国建立更紧密联系后,美国又动歪脑筋,想给中国“使绊子”。

据彭博社15日报道,美国拟阻挠贷款机构向在哥伦比亚运营的中国国有企业提供贷款。

美国国务院西半球事务局在一份声明中写道,美国将强烈反对美洲开发银行(IDB)和其他国际金融机构为中国在哥伦比亚(以及该地区其他“一带一路”国家)的国企提供项目贷款。

该部门声称,这些项目“威胁地区安全”,国际组织不应以任何形式动用美国纳税人资金补贴在西半球的中国公司。

此前(2019年),西安地铁与中国港湾作为联营体,成功中标波哥大地铁一号线项目。这是哥伦比亚首都波哥大的第一个轨道交通项目,也是中国企业首个参与的美洲地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维项目,预计将于2028年正式投入运营。

报道称,美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欧洲投资银行正在为该项目提供资金。虽然波哥大地铁二号线工程合同尚未最终签署,但拉美开发银行(CAF)已承诺提供部分资金支持。

恩里克-佩纳罗萨(Enrique Penalosa)曾在2016-2019年期间担任波哥大市长,负责签订地铁合同。他称,地铁一号线项目拨款无法律依据可终止。但他表示,如果中企中标地铁二号线项目,美国可能会阻挠融资。

据报道,美洲开发银行、拉美开发银行和哥伦比亚财政部新闻办公室均未立即回复书面置评请求。

美国国务院西半球事务局在社交平台“X”发帖 截图

报道指出,美国此番动作是在哥伦比亚总统古斯塔沃·佩特罗本周访问中国并承诺寻求与亚洲经济体建立更紧密联系后做出的。

周一(12日),佩特罗抵达北京,开启对华访问。13日,佩特罗参加中国—拉美和加勒比国家共同体论坛第四届部长级会议。14日,中国与哥伦比亚签署关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合作规划,并宣布签署经济发展领域交流合作文件。

佩特罗当天在X平台上发文盛赞道,这一合作计划的签署标志着“我们的外交关系历史正在改变”。

他写道,“从现在开始,哥伦比亚将在平等和自由的基础上与全世界互动”。

我国与哥伦比亚建交45年来,双方经贸往来成果斐然。海关总署14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哥伦比亚是我国在拉美地区的第五大贸易伙伴,我国连续多年保持哥伦比亚第二大贸易伙伴地位。2024年中哥贸易规模达1496.3亿元,同比增长13.1%,连续4年超过1200亿元。

近年来,中哥双边关系提质升级,经贸往来日益密切。今年前4个月,我国对哥伦比亚进出口483.4亿元,同比增长8.5%,规模创历史同期新高。

本文系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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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发布2025年一季度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统计数据显示,不良贷款转让(包括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对公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未偿本金、未偿本息和挂牌项目数同比出现较大增幅。

从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公告挂牌总体情况看,不良贷款转让挂牌项目数206单,金额742.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9.53%、190.46%。从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成交总体情况看,成交规模攀升,不良贷款转让成交项目数159单,金额48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0.91%、138.7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一季度银行不良贷款转让单数和金额同比大幅增加,主要是因为银行充分利用不良贷款转让来缓解不良贷款带来的风险和资本占用,为实体经济扩大了贷款融资空间。

2024年我国全年共处置不良资产3.8万亿元,创历年之最,2025年一季度延续了这一趋势。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李广子表示,不良贷款转让数量增长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当前经济环境面临诸多不确定性,银行不良资产上升压力较大,加大了不良资产处置力度;二是不良资产转让业务逐步成熟。随着配套制度的完善,特别是一些银行将AI等技术手段运用于不良资产定价,提高了不良资产转让业务效率,推动业务实现快速发展。

从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参与主体看,作为出让方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消费金融公司一季度未偿本息成交规模分别是41.3亿元、203.6亿元、93.4亿元、0.9亿元、143.8亿元,股份制商业银行占比最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占比最少。李广子表示,主要与这两类机构的资产构成有关。2025年一季度,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中大多数是个人不良贷款。与其他类型银行机构相比,股份制商业银行更加重视零售业务发展,个人贷款业务规模大,占比相对较高,不良贷款规模因此也比较大;而农村中小银行个人贷款规模相对较小,个人不良资产处置需求也相对较小。

近年来,在强监管政策引导下,中小银行不断强化科技赋能信贷,构建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风险管理体系,提升个贷等不良贷款防控能力。浙江农商联合银行辖内瑞安农商银行行长连正杰介绍,其所在银行通过整合法院、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等多方数据,在信贷系统中嵌入信息“一键预警”功能,实现了对“问题客户”的快速查询和风险信息全景展示。此外,深化数据排查,贷前严把关、贷中强管控、贷后重跟踪,能精准有效识别风险。

从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业务运行情况来看,今年一季度个人消费贷款不良贷款无论是业务规模还是挂牌项目数同比均增幅较大。数据显示,个人消费贷款不良贷款转让成交金额达268.2亿元,占当期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成交金额的七成以上。

2024年以来,多家银行积极发力零售业务,个人消费贷款利率不断下探。天眼查数据研究院研究员彭立峰表示,从多家上市银行业绩报告看,消费贷业务被寄予厚望,发展势头较快,但防范不良信贷风险丝毫不能松懈。

随着信用卡、消费贷等零售业务不良率上升,个人不良贷款的处置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化解金融风险的一个重点领域。娄飞鹏建议,商业银行要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和风险情况,对消费贷款实施差异化授信,针对长期、大额消费需求,从消费贷款额度、期限等方面给予支持。(经济日报记者 王宝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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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变迁,民间借贷的形式已不局限于书面借条,一个电话、一条微信、一笔转账记录都有可能发生或证明民间借贷的事实,并随之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借条丢失,但能提供相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吗?如果借来的钱是赃款,那借条还有效吗?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借条丢失

赶紧采取这两种补救措施

2013年,茹某向李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后李某不慎将借条丢失。2024年3月起,李某通过发微信、打电话等方式联系茹某偿还借款。茹某于2024年7月27日、9月5日通过微信分别向李某转款200元,共计400元。后茹某未再进行偿还,李某遂诉至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法院。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李某将借条丢失,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茹某虽辩称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但李某多次通过微信向茹某催要借款,茹某未对借款款项表示异议,且两次向李某转账共计400元,足以表明其认可借款事实并愿意偿还借款,故不应支持其诉讼时效的抗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茹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9600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借条丢失后的补救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李某因保管不善导致借条丢失,后通过证据证实其曾以发微信等方式向茹某主张债权。借条是认定民间借贷的核心证据,但实践中,往往存在当事人因保管不善丢失借条的情况。针对这种风险,债权人一定要记得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一是与债务人协商重新签署借条,载明借款原因、数额、债务形成的时间及清偿期限等要素;二是通过打电话、发微信、发短信等方式取得债务人对借款事实的认可,并固定证据。

诉讼时效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借条是否有关于债务履行期限的约定因客观原因已无法查明,但双方当事人重新确认了原债权债务关系,茹某实施的部分清偿行为也构成了《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愿履行”,该履行行为具有双重法律效力:一是对已履行部分不得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二是对未履行部分产生时效抗辩阻却效力。据此,无论原始债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茹某均丧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实践中,部分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诉讼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这种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济:一是取得债务人承认借款事实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的证据;二是收集债务人部分履行、请求展期等表示时效中断的证据等。

借条上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符

证据链完整也能要回借款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是最常见的债权凭证,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日常生活中,人们在书写借条时可能会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将常用的曾用名、绰号、小名等写在借条上,导致借条载明的出借人与实际姓名不符,这种情况下,出借人能否以该借条主张债权?日前,四川省崇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类似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5月,徐某某因经济困难向王某某借款,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3万元,后徐某某未归还。2023年4月,在王某某的催要下,徐某某向王某某出具一份借条,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王某”,与王某某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某与王某某存在借款的合意,王某某也实际向徐某某交付了借款,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虽然徐某某手写的借条载明的出借人为“王某”,但根据王某某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信息,其曾用名为“王某”,同时,王某某提供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显示,实际向徐某某转账的微信号实名认证为“王某某”,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定借条中的“王某”即为本案原告王某某。最终,法院判决徐某某偿还王某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条、欠条、收据等是重要的债权凭证,也是法院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书写时一定要注意规范、严谨。要严格按照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载明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记载借款人、出借人的基本信息,确保债权凭证能够指向明确具体的人员,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但是,若确实因书写不规范,导致人员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出现,也不必惊慌,可积极收集其他证据(注意合法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借条上载明的人员与实际出借款项的人员为同一人。

未约定借期内利息

出借人仍可主张逾期利息

丁某与刘某是朋友关系。2022年4月,丁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刘某随后通过转账方式向丁某支付3万元。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催要,丁某一直未偿还借款。2024年8月,刘某向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丁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丁某向原告刘某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已成立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刘某要求被告丁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原告刘某主张借期内利息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借条中约定有借款期限,被告丁某在借款到期后未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刘某要求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法官说法: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与合同期满后未偿还借款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并非同一概念。前者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不支付利息,当不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后者为法定利息,是对逾期不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约定,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出借人都可以向借款人主张。

另外,双方当事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时,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在日常民间借贷过程中,借款人一定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时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切勿因逾期还款增加不必要的借贷成本。

借钱借到赃款

借条还有效吗?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借来的钱是赃款,那么借条还有效吗?日前,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一保姆盗窃主人家钱财,后转手将赃款借给老乡。这种情形,借款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借贷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

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陈女士先后数次找老乡蔡某借钱,一共借了30万元。不料没过多久,蔡某就被警方抓获。原来,她之前做保姆时,盗窃主人家12万元,如今东窗事发,且这笔赃款已借给陈女士。

案发后,陈女士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由蔡某出借的款项65000元。

那么,蔡某盗窃所得资金出借后,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对此,海沧法院认为:民间借贷要求出借人的款项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结合蔡某及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陈述,可以认定蔡某出借给陈女士的款项中有120000元系通过盗窃得来,相应“出借”违背公序良俗,故蔡某与陈女士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涉及该120000元的部分无效,该无效部分根据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处理,其余依照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处理。

其余部分实际出借款项178000元(其余借款180000元中存在2000元的砍头息,该2000元不计入实际借款本金),系蔡某以自有资金向陈女士出借,涉及该178000元的部分有效。虽然蔡某与陈女士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涉及蔡某通过盗窃得来用于出借的120000元的部分无效,但鉴于蔡某在案发后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相应款项未在刑事判决中被认定尚应追缴,故蔡某与陈女士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成立,陈女士应依法向蔡某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该部分款项。但因为该部分借贷法律关系无效,该120000元不能依据借条约定的标准计息。蔡某案发后,陈女士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已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由蔡某盗窃得来并出借其的款项65000元,故该款项冲抵无效部分120000元后,陈女士应向蔡某返还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该部分款项55000元。

因此,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陈女士返还蔡某款项233000元,并支付借款本金178000元部分对应的利息。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关于借款借到“盗窃所得资金”,借款人的法律责任问题,法官认为,借款人的法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若借款人明知该款项系盗窃而来仍借款的,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退还赃款的法律责任。若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若借款人不知道款项系盗窃所得而借款的,借款人并不违法,但应在公安机关追缴赃款时,配合公安机关退还所借款项。

盗窃所得资金用于出借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相应借贷合同依法认定为无效。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仍有返还款项的义务,但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因合同无效而不应得到支持。

只有转账记录无其他证据

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民间借贷中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证据,法院是否应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近日,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古鄯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借贷纠纷案件。

2023年8月,薛某通过手机银行向孟某转账共计10万元,附言为“往来款”。2023年10月9日,薛某向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委托支付函一份,委托该公司向孟某转款10万元。2023年11月,薛某向被告孟某转账5万元,该转账未附转账用途。薛某认为自己分三次向孟某转账表明双方借款事实成立,转账记录可以证明上述事实,孟某应将上述25万元借款全额归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薛某遂将孟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几番寻找孟某并发出开庭传票,开庭前还多次电话沟通,但孟某最终未参加庭审。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委托支付函仅能证明原告薛某向被告孟某转款的事实,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的流动,不能证明该笔动账系借款、还款、投资还是其他业务往来,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标注为“往来款”,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尤其在被告孟某未到庭的情况下,原告应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而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

原告薛某认为,其提交转账凭证后,已经完成了对借贷事实的证明,举证责任转移,因被告未出庭应诉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法庭应支持其诉讼请求。法官认为,该主张片面地将转账凭证认定为借贷事实成立的唯一要件,这明显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以及司法实践。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薛某上诉至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产生于当事人对该法条的理解不恰当,认为只要有转账记录即可证明双方借款事实成立,实则不然,在适用该条款时仍应当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规则与证明标准,综合考虑其他事实与证据。就该条款而言,应当分情形考虑以下因素: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若被告出庭且抗辩,则严格遵循条文表述,根据被告抗辩内容及举证情况确定是否适用该条款。若被告出庭未抗辩,在原告提供借款的初步证据,即转账凭证的前提下,被告未就转账凭证、借贷合意提出异议,应当就自己在庭审中未行使陈述抗辩权利导致的法律后果承担不利责任,而非必然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若被告未出庭未抗辩,无论是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抗辩,还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参加诉讼抗辩,举证责任在原告,法院应当依照转账事实和借款合意综合判断原告的主张应否采信,被告也非必然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为避免产生借贷纠纷,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建议当事人尽量做到以下几点:

1.借款慎用现金。大额借款尽量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并备注“借款”;若现金交付,应留存取现凭证、要求对方出具收据,并邀请第三方见证。借款人如通过现金还款的,应及时让出借人出具收条或通过短信、微信等电子信息确认收款事项。

2.规范借条内容。借条应明确载明“今通过XX方式收到借款XX元”,避免仅写借款金额。涉及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在借条上写明借贷双方的姓名等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以及借款的金额、时间、用途、借款利息、还款时间和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等。

3.出借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及时向借款人催讨借款,并尽可能留存催讨凭证,以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由此丧失胜诉权。借款人也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综合河南法治报、法治日报等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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