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保护男女双方的婚姻自由,这其中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民法典》对男方请求离婚的诉讼权进行了限制,不过这种限制并未剥夺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只是基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一前提,将男方起诉离婚的时间向后推迟了一段时间,那么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在实践中又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我们先来对法条中提到的几个时间来进行分析,其中“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至分娩前(或者终止妊娠前)的这段时期,无论是自然受孕还是人工受孕,在这一时期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同样的,“分娩后”是指从胎儿分娩出母体时起算,既包括顺产也包括剖腹产,且无论胎儿是否为早产、娩出时是否为死胎,分娩后一年内男方均不得提出诉讼请求离婚;“终止妊娠”包括自然终止妊娠和人工终止妊娠,无论是因胎儿本身发育不健全而终止妊娠、还是因女方身体原因自然流产或因其他原因而去医院引产,男方在终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均不得提出离婚诉讼。但如果人工终止妊娠后胎儿能够存活的,视为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起离婚诉讼。
不过,当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时,可以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在实践中,“确有必要”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男方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女方婚后主动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怀孕的,包括女方婚后卖淫、与他人通奸、姘居等导致怀孕、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女方对男方有虐待或家庭暴力行为,男方不堪忍受或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的;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不尽快离婚对婴儿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和其他足以被法院认定为“确有必要”的情形。
民法典的这条规定仅对男方的离婚诉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如果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或者男女双方经协议达成一致自愿同意离婚的,不受此条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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