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有期徒刑不能做的事吗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中所明确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行为;同时,他们还需向考察机关如实汇报个人活动情况,并严格遵循考察机关对会客方面的相关规定;如有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或迁居他处,也须事先征得考察机关的批准方可进行。
二、判有期徒刑并罚款可以不交吗
身负有义务按法庭裁定执行有期徒刑以及缴纳罚金的被告方,通常务必遵循司法机构的指令履行刑罚与支付罚金。
若被告方故意抗拒交纳罚金,司法机构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执行,其中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多种方式。
未能及时缴纳的罚金可能会产生滞纳金,而持续拒绝执行法庭判决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新的违法行为,从而引发额外的法律责任。
三、判有期徒刑的人做哪些工作
首先是有期徒刑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其法定刑期最低规定为六个月,而最大数值则不超过十五年;其次在数罪并罚的状况下实行有期徒刑时,最高服役期限可能会超出十五年,但此情况下却不能超越二十年之限;第三点,从无期徒刑或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期中经过减刑而来的有期徒刑,其中最低的刑期规定为十五年,而最高的刑期则不能超过二十年。对于那些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他们将被押送到监狱中进行服刑,只要具备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必须参加劳动,除了接受教育改造之外,还需要被迫接受劳动改造。关于有期徒刑的具体幅度,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长期有期徒刑,这主要针对的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罪犯,刑期在十年以上;第二类是中期有期徒刑,这类罪犯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大,刑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最后一类是短期有期徒刑,这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较重且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罪犯,刑期在三年以下。在判决有期徒刑后,其刑期从判决确定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如果在宣布判定之前已经先期被羁押了,那么这个羁押时间将会被折抵为一日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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