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勒索罪怎样才成立诈骗
勒索罪与诈骗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勒索罪不会“成立诈骗”,但在某些复杂案件中两者可能存在混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核心在于通过威胁等手段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关键是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
若行为人虚构事实欺骗被害人,使其产生错误认识,同时又以威胁、要挟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获取财物,可能同时符合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此时应从行为人的主要行为方式及被害人的主要交付原因判断罪名。若主要因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认定为诈骗罪;若主要因恐惧心理交付,则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司法实践中会依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罪名。
二、新疆敲诈勒索立案标准
新疆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遵循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根据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应予以立案追诉。
考虑到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结合司法实践,新疆确定具体数额标准会在上述幅度内。一般而言,若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公安机关就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此外,即便敲诈勒索数额未达“数额较大”标准,但存在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也应当立案。“多次敲诈勒索”指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
当出现符合立案标准的敲诈勒索行为时,被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相关证据线索。公安机关受理后会依法开展侦查工作,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依据犯罪数额、情节等因素量刑。
三、诈骗勒索怎么定性诈骗
诈骗与敲诈勒索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各自明确的构成要件。
从行为手段看,诈骗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出财物。例如,编造虚假项目诱使他人投资。而敲诈勒索是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被迫交付财物,如以曝光隐私相威胁索要钱财。
从主观故意上,诈骗的故意内容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通过欺骗手段达成目的。敲诈勒索的故意是通过威胁手段非法获取财物。
要将敲诈勒索行为定性为诈骗,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核心手段是否为欺骗。若表面有威胁行为,但实际上被害人是因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应认定为诈骗。比如甲骗乙说其家人被绑架需交钱赎人,乙信以为真交钱,虽有类似威胁表象,但本质是基于错误认识的“自愿”给付,应定性为诈骗。反之,若主要因恐惧威胁后果而交钱,则是敲诈勒索。具体定性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证据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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