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做担保有什么危害,找人担保需要什么条件

债权债务 编辑:钱岚雯

一、找人做担保有什么危害

成为他人贷款或债务的担保人,往往可能面临下列潜在的法律风险与责任负担:首先,若采用保证担保形式,则当债务人无力履行还款义务时,作为保证人需以自身所拥有的财产代为清偿债务;其次,如若选择抵押担保的方式,同样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归还债款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通过出售和拍卖的手段处理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来实现债权。

二、找人担保需要什么条件

首要条件即是保证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备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担保人为确保其担保效力,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同时还需在本地拥有长期稳定的居住地或固定住所;再者,担保人的个人历史档案中不能存在明显的履约不当记录以及不良的信用评价,并且担保人应该享有充分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任何形式的政治权利制约;最后,担保人亦需要具备足够的履行担保义务的实力,主要表现在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以及能够按时、全额归还贷款本金与利息的能力。

三、支付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1.保证担保范围:本担保所覆盖之债权范围为主债务及其应支付之利息、违约罚金、实际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人之权益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若在保证合同中另有特别约定条款,则以该等约定为准。

若当事人对于保证担保的范围并未进行约定或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保证人应对所有债务承担无条件的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本担保所涵盖之债权范围为主债务及其应支付之利息、违约罚金、实际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抵押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若在抵押合同中有其他特殊约定,则以该等约定为准。

3.质押担保范围:本担保所包含之债权范围为主债务及其应支付之利息、违约罚金、实际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为实现质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若在质押合同中有其他特殊约定,则以该等约定为准。

4.留置担保范围:本担保所覆盖之债权范围为主债务及其应支付之利息、违约罚金、实际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以及为实现留置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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