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收回私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是什么,法律如何规定?2025,政府收回私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是什么,法律如何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收回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或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进行收回。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提前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使用年限和开发利用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法律分析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包括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以及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情况。国家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使用年限和开发利用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采取:先行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到位后再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采取:先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偿的给予补偿再拆除或没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不需要补偿的直接拆除或没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没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直接收回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三、政府收回私人用地土地使用权有哪些情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如下: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
(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第一个土地使用权到期应怎么办
(一)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
(二)收回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二、工业用地到期后还要怎么办
工业用地到期后还需要继续使用的流程具体如下:
1、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2、准予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4、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对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工业用地的布置直接影响到城市功能结构和城市形态。工业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中,重点安排好工业用地,综合考虑工业用地和居住、交通运输等各项用地之间的关系,使其各得其所是十分重要的。工业的布置方式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城市的空问布局。工业需要大量的劳动,并产生客货运量,对城市的主要交通的流向、流量起决定影响。任何新工业的布置和原有工业的调整,都会带来城市交通运输的变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四、当地政府有权收回农民土地吗
法律分析:正常情况下县政府无权收回农民承包的土地,但我们国家的农民是没有土地的,只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无所有权,所以县政府可以用征收的名义,给农民少量的补偿,把农民的土地征收后高价出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五、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法律分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流程是:1.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2.履行报批程序;3.公告;4.下达收回决定;5.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六、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采取:先行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到位后再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采取:先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偿的给予补偿再拆除或没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不需要补偿的直接拆除或没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没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直接收回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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