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保养常识驾驶常识2025,汽车保养常识驾驶常识
汽车保养常识驾驶常识:汽车保养需注意加油、润滑油选择,洗车打蜡不宜过度,保险不宜超额,轮胎充气不宜过极限,油箱不宜加满,防冻液更换周期为2-3年。
二、车辆保养是否需要遵循特定的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规定,车辆的保养需要遵循特定的标准,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状态,保障行车安全。保养标准包括车辆定期保养、更换零部件、轮胎保养等。如果因为保养不当导致车辆故障或事故,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车辆使用单位和车主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确保车辆的稳定性、安全性和环保性。
2. 《道路运输车辆维修质量管理规定》规定了车辆维修保养的标准和要求,车辆的维修保养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维修保养的质量和效果。
3. 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如果保养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车主可以向服务商要求修理、更换零部件、退换货等权利,并可以要求服务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车辆保养维修应该注意哪些合法问题?
法律分析:车辆保养维修需注意遵循合法程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修理合同应当明确修理内容、费用、时间等条款,不得违法强制消费、乱收费。车辆修理服务机构应当公示服务价格和证照信息。消费者可要求出具发票等合法证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商品特性、价格、产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维修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修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修理的车辆种类、品牌、型号、车身颜色和发动机号等标志和车辆修理的内容、费用、时间、交付方式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九条 价格形成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协议的原则。价格不得实行强制捆绑销售、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不合理低价和虚假陈述等价格欺诈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办理增值税税率、税率适用时间等规定,应当向购买人、受益人明示,并在增值税发票、电子发票等税务票证中标明税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对消费者提供修理、改造、检验、鉴定、保养、租赁、代销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告维修、保养、检验等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明示相关证照及相应收费标准。
四、驾驶员行车安全常识
法律主观: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如下: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2、遵守交通法规,不疲劳驾车。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4、做到安全装载,不超载驾驶。5、按规定车道行驶,不开急躁车,宁停三分,不抢一秒。6、按规定车速行驶,不超速行驶7、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五、汽车保险常识介绍
在汽车保险中,什么叫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在汽车保险中,选择险种有什么限制?
A、第三者责任险是必须投保的险种,是《公路法》规定的强制保险。在验车、新车领牌照等方面都要检验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它险种都是自愿投保的险种。
B、全车盗抢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风档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种。
C、车上责任险(指车上人员,即司机乘客)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车上责任险(指车上人员,即司机乘客)。
D、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必须首先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必须一致?如果不一致有什么影响?
在汽车保险中,投保人是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汽车的所有者(即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如果车主为自己的汽车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一致的;如果其他人为不归自己所有的汽车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一致的。这两种情况都是保险公司允许的。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会产生两方面影响:
一方面,被保险人不负交保险费的义务,该项义务由投保人承担,即谁投保谁交保险费。
另一方面,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可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全部损失时(如车辆被盗抢、碰撞中车辆报废等),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投保人没此项权利。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致的情况下,则没有以上两方面的区别。
六、车辆保养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其他维修项目也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向乙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二)要改变托修车辆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车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向乙方出示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四)应当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提车。
(六)对乙方擅自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或维修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或市地方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返修,也可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对乙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按照规定出具结算发票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三、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应当对托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并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单》。
(二)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应当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维修过程中换下的配件、总成,竣工交车时应当交由甲方自行处理;但对环境有影响的废弃物品,应当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五)托修车辆竣工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或北京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并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交甲方保存。
(六)向甲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出具符合规定的结算发票,并附《维修结算清单》,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七)对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维修费用的,可行使。
(八)质量保证期以《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载明的期限或里程为准,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
(九)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联系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其他条款
(一)《进厂检验记录单》、《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应当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结算价格按照乙方公示的汽车维修项目工时费和材料费价目表执行。
(三)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另行达成的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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