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二手房58同城出售,孟州二手房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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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财立方消息3月4日,据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消息,孟州市宋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结果显示“已批复”。项目建设地在焦作孟州市宋村,估算总投资26657.83万元,计划于2020年6月1日开工、2023年12月1日完工。
项目基本信息显示,项目拆迁范围为韩西以西、老蟒河以北、宋村湿地公园以东、宋村三组地以南。拆迁区域总占地面积约161亩;拆迁户数236户,涉及拆迁人数944人;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64360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61360平方米。项目采取异地安置。项目共需安置房708套,安置面积77880平方米,安置地块的面积为53.34亩。
责编: 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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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标讯亮点包括商务服务、文化体育、医疗器械、工程建设等项目。其中:鲲鹏软件小镇C区和D区资产招租项目和孟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孟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建项目医疗设备(第一批)及部分设备购置项目可重点关注。
河南数字小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对鲲鹏软件小镇C区和D区资产进行公开招租,该项目共分为两个标段,第1标段为D区5号楼、7号楼、8号楼,房屋建筑面积约1.2万平方米;第2标段为C区2-1号楼,2-2号楼,2-3号楼地上整栋,房屋建筑面积约65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5年,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孟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发布新建项目医疗设备(第一批)及部分设备购置项目招标公告。本项目共分10个包,总预算为1.55亿元,本次招标为包3、包6、包7、包8。包3预算2100万元,包6预算460万元,包7预算998万元,包8预算590万元。该项目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及调试,质保期为1年,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项目类型:商务服务
采购单位:河南数字小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鲲鹏软件小镇C区和D区资产招租项目
项目概况:本项目共分为2个标段。①D区5号楼、7号楼(1层至2层局部)、8号楼(2层至5层整层),房屋建筑面积约1.2万平方米(最终以有关部门实际测量结果为准),规划性质为办公;②C区2-1号楼,2-2号楼,2-3号楼地上整栋,房屋建筑面积约6500平方米,规划性质为办公。
递交竞租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5月13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项目类型:医疗器械
采购单位:孟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项目名称:孟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孟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建项目医疗设备(第一批)及部分设备购置项目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总金额:1.55亿元
项目概况:本项目共分10个包,本次招标为包3、包6、包7、包8。包3:DSA(兼容)、256CT。
包6:螺旋CT、DR-数字化X射线成像系统、超声影像、心电图机、监护仪、普通病床、ICU病床、ABS床头柜、空气消毒机等。
包7:ICU高端桥塔、ICU悬挂式吊桥、ICU桥式吊桥、悬挂单臂内镜塔、悬挂双臂麻醉塔、悬挂双臂腔镜塔、ICU单吊柱、悬挂单臂外科塔、手术无影灯、医用等离子体空气消毒净化器等。
包8:追溯系统、脉动真空灭菌器、脉动真空清洗消毒器、高效全自动清洗消毒器、洁净蒸汽发生器、医用干燥柜、医用真空干燥柜、单双级反渗透综合水机、软水机、医用封口机等。
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5月8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项目类型:信息建设
采购单位:郑州市卫生健康人才中心
项目名称:郑州市卫生健康人才中心郑州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三朵云”(云平台、云家医、云服务)建设项目监理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152.00万元
项目概况:项目建设准备期、建设期、验收及保修期全过程监理。
预计采购时间:2025年6月
项目类型:工程建设
采购单位:郑州大学
项目名称:郑州大学后勤保障中心主校区南、北核心教学区增压供水工程项目
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约226.86万元
项目概况:南核心教学区、北核心教学区新建2座半地下式给水增压泵站,对教学楼进行增压供水,在一层走廊敷设给水主管道,同时对原有供水阀门井管道进行盲板封堵。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5月6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项目类型:商务服务
采购单位: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项目名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护理员第三方管理公司招标项目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600.00万元
项目概况:①服务内容:统一管理医疗护理员开展临床科室药品、物品等运送工作,临床科室患者基础护理及病房管理等医疗辅助工作;统一进行医疗护理员管理(人员的招聘、培训、工作质量督导、团队成员的优化、员工福利等);②承担费用:承担对应服务所需人员的工资、奖金、服装费、工具费、各种保险、管理费、加班费、夜班费、住宿费、税费、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即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③岗位明细:80名医疗护理员。
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5月13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项目类型:工程建设
采购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项目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科楼办公用房改造施工项目
预算金额:800.00万元
项目概况:为满足办公需求,对教科楼4-8层部分办公区域进行改造。
预计采购时间:2025年6月
项目类型:商务服务
采购单位: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项目名称: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孟津区2025年食品抽检服务机构项目
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70.00万元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洛阳市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孟津区2025年食品抽检服务机构项目,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指示精神和2025年全市食品安全抽检任务分配方案要求,以及食品安全执法办案应急抽检工作需要,2025年需完成食品抽检任务共计1300批次。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5月8日9时10分(北京时间)
项目类型:文化体育
采购单位:河南省体育局
项目名称:河南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培训项目
预算金额:283.50万元
项目概况:拟组织各类青少年体育培训班,共5项。其中全省青少年精英教练员培训工作举行4期培训班,共300人,培训时间7天。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教师培训工作举行2期培训班,共500人,培训时间5天。全省幼儿体育培训班举行1期培训班,培训人数180人,培训时间5天。河南省体校校长培训班举行1期培训班,培训人员80人,培训时间4天。全省青少年体育业务工作培训班举行1期培训班,共120人,培训时间4天。
预计采购时间:2025年5月
项目类型:医疗器械
采购单位:安阳县直医院
项目名称:安阳县直医院CT球管及胃肠镜高频手术系统购置项目
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67.00万元
项目概况:CT球管及胃肠镜高频手术系统购置,具体技术要求详见第二部分项目具体技术、采购要求。合同生效后3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4月29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项目类型:设备采购
采购单位:河南农业大学
项目名称:河南农业大学先进农业技术开放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十三期项目
预算金额:1100.00万元
项目概况:活体深层组织多维成像系统1套、全电动体视荧光显微镜1套、全电动正置荧光显微镜1套、全电动倒置荧光显微镜2套、荧光定量PCR仪2台。
预计采购时间:2025年8月
责编:史健 | 审核:李震 | 监审:古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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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焦作原车管所所长杨道华贪污、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在官网上公布,其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711.9144万元,个人贪污174.93498万元。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道华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豫0883刑初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道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受贿罪
2012年8月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杨道华利用担任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机动车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焦作市车管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711.9144万元,为他人驾校预约考试、岗位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一)2013年2、3月份,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以帮助博爱顺风驾校负责人陈某3开办驾校需要协调关系为名,向陈某3索要100万元,为其筹建驾校协调关系、驾校学员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博爱县顺风驾校出具的证明、营业执照;2.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取款凭证;3.证人陈某3、陈某1、陈某2、秦某1、吕某、郑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二)2014年中秋节前、2015年春节前,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以过节需要走关系为名分4次向陈某3索要共计27万元,为其驾校学员报名、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陈某3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供述及辩解及自述材料。
(三)2014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授意陈某3为其特定关系人乔某装修位于焦作市农信小区1号楼2单元54号房屋,装修价款12万元由陈某3承担,为其驾校考试预约、考场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刘某书写的装修金额明细;2.焦作市房产交易所档案资料科出具的查询对象基本信息表;3.证人乔某、陈某3、刘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四)2015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2次收受焦作市连顺驾校负责人张某1所送现金共计150万元,为其驾校增加考试预约名额等方面提供帮助。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陈某3、李某1等人的银行流水明细;2.证人张某1、李某1、陈某3的证言;3.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五)2015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张某1出资146.9144万元为杨道华购买焦作市锦江现代城和诚外滩的房产和车位,为其驾校考试预约、加考指标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杨道华分两次退还张某180万元。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李某1的取款凭证、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2.河南和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现金交款单、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证据;3.证人张某1、李某1、吕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六)2015年秋天、2016年春天,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2次向张某1索要共计4万元,为其驾校增加考试名额等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杨道华把4万元全部退还给张某1。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李某1银行流水明细;2.证人张某1、李某1、的证言;3.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七)2012年9月至2013年下半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3次收受孟州市武院驾校负责人王某1共计110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2017年被告人杨道华分两次将110万元退还王某1。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王某1、吕某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八)2012年中秋节前、2014年中秋节前,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2次收受沁阳怀府驾校负责人李某280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杨道华退还李某240万元。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某2、李某3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九)2013年至2018年期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7次收受温县顺风驾校驾校负责人李某4共计14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准考证发放、增加考试名额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被告人杨道华退还李某46万元。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某4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十)2013年年初至中秋,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3次收受修武县鹏程驾校驾校负责人王某2共计14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准考证发放、增加考试名额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4、5月份,被告人杨道华退给王某2现金15万元。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王某2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十一)2012年中秋至2014年底,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6次收受武陟县众兴驾校负责人魏某5万元、索要2万元,共计7万元,为其驾校的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底和2017年底,被告人杨道华分两次退还魏某4万元。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魏某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十二)2012年至2014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5次收受修武县金秋驾校负责人杨某1共计6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被告人杨道华退还杨某15万元。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杨某1、闫某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十三)2013年中秋前至2016年春节前,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6次收受武陟**驾校负责人李某5共计6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9月份,杨道华将6万元退还李某5。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李某5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十四)2014年4、5月份,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武陟华兴驾校负责人白某5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4年8月,被告人杨道华把5万元退还白某。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白某、王某3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十五)2012年至2014年期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7次收受温县阳光驾校负责人张某2共计4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被告人杨道华将4万元退还张某2。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2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十六)2013年中秋节至2014年底,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4次收受武陟路安驾校负责人何某共计4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2017年下半年,杨道华将4万元退还何某。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何某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十七)2013年春节至2015年春节期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3次收受沁阳市汽车驾校负责人杨某2共计3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杨某2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十八)2013年中秋至2013年底,杨道华利用职务之便,分2次收受焦作市泰安驾校负责人张某3共计1.5万元,为其驾校报名预约、考试预约等方面提供帮助。之后,杨道华退给张某3500元。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3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十九)2015年至2017年春节前,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5次收受焦作市车管所干警司某共计12万元,为其岗位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司某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二十)2013年至2015年,杨道华利用职务便利,分5次收受焦作市车管所干警崔某共计5.5万元,为其岗位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杨道华退还崔某3万元。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崔某的证言;2.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二、贪污罪
(一)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道华利用担任焦作市车管所所长的职务便利,指使车管所办公室干警崔国平通过截留和套取车管所干警伙食补助和宏达考场考试用车燃油费的手段,形成小金库共计194.45668万元,其中杨道华个人贪污174.934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崔国平提供的小金库流水账及支出明细等证据;2.崔国平提供的车管所用油情况明细表;3.崔国平书写的伙食费套现统计表;4.崔国平书写的流水账燃油费提现统计表;5.崔国平书写的流水账;6.崔国平书写的流水账;7.崔国平书写的现金支付表明细;8.焦作市公安局的证明以及伙食费明细等证据;9.焦作市公安局关于车管所伙食费的财务凭证及附件等证据;10.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财务凭证等证据;11.焦作市公安局拨付车管所燃油费统计表及财务凭证等证据;12.焦作市鑫宏机动车安检有限公司会计杨敏提供的鑫宏支付车管所伙食费和厨师工资的证明以及具体金额的财务凭证等证据;13.证人徐某、张某4、邓某、张某5、陈某3、赵某、杨某3、王某4等人的证明材料;14.证人崔国平、秦某2、宋某、田某等人的证言;15.被告人杨道华的供述。
综合证据:1.户籍证明及证明等证据;2.杨道华干部任免表、焦作市委任免通知等证据;3.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延长留置措施呈批表等证据;4.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5.扣押决定书;6.孟州市检察院对李涛的立案决定书、李涛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7.焦作市连顺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出具的报表;8.车管所提供的统计表;9.焦作市公安局出具的更正、焦作市车管所出具的更正说明;10.焦作市元之宏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焦作市元之宏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11.证人吕某、陈某3、冯某1、冯某2心的证言。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杨道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二、暂扣的被告人杨道华赃款4697993.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杨某1、李某4、魏某、李某5、李某1、王某2、张某2、何某、白某、崔某所退赃款共计136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杨道华退给王某1的110万元、李某240万元、张国平500元涉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道华犯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杨道华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孟州二手房个人出售
在房地产市场当中,二手房交易如火如荼,人后,一些不法售房者因房屋价格上涨而出现的毁约或“一房二卖”的情形,均给购房者带来了不小的困扰和损失。近日,孟州法院审了一起“一房二卖”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申某(出售方、甲方)与王某(买受方、乙方)、某房产公司(居间方、丙方)签订孟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为甲乙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提供居间服务,申某将其所有的某房产以6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王某。原告已向申某支付20万元,并向某房产公司支付中介费。
另查明,2023年11月,申某与案外人杜某签订买卖协议,将涉案房产以66万元的价格卖给杜某,杜某已向申某支付17万元。因申某欠他人款项,该房产在2024年2月份被法院查封。因被告申某在合同签订后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不动产权手续,原告将申某某、某房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被告某房产公司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解除本案买卖居间合同,同意退还原告中介费。
判决书
孟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24年2月签订孟州市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原告依约支付了房屋首付款2万元,但被告申某并未按照约定办理不动产权手续,且庭审查明申某在签订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之前,曾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涉案房产出售给他人,加之案涉房产现已被法院查封,被告申宁宁构成根本违约,本案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
合同解除后,被告申某理应退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原告要求被告申宁宁承担违约金近7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条款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某房产公司退还中介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孟州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某房产公司的买卖居间合同,申某需退还原告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某房产公司需退还原告中介费。
法官提醒:
本案属于典型的“一房二卖”案件, “一房二卖”是指房屋所有人将同一房屋先后出卖给不同买受人的行为,在生活中业主为追逐利益最大化,将一房二卖、甚至多卖的情形屡见不鲜。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仔细核实房屋的所有权归属,确认卖家是否具备合法的售房资格。同时,购房者还应留意合同中关于房屋交付、过户时间等关键条款,以避免因时间延误或权属不清而引发的纠纷。
此外,购房者可以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咨询专业律师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房屋的真实状况和法律风险。一旦发现房屋存在“一房二卖”等违法行为,及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并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购房是一项重大的经济决策,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审慎对待每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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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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