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18、293、886路至冼村路南站。
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简单刑事案件直到法院开庭审判至少也要3-4个月时间,有的甚至一年多,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陈锐娜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十分重要,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口供的注意事项,以及法律问题,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1.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与未遂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本案要旨: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案号:(2013)一中刑终字第4134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13批指导性案例.第62号2.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既欺骗卖房人又欺骗抵押权人的,应当认定原房主为被害人——周有文、陈巧芳合同诈骗案本案要旨: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的,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又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应当认定原房主为被害人。因为被告人根本不是为了买房,被害人损失的房屋余款从一开始就注定无法追回,而抵押权人的债权因为有经房产部门登记过的房屋抵押手续,该抵押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其债权的实现是有保障的。案号:(2011)宁刑二初字第25号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3辑(2013.4)3.商业合作中,一方收取货款后挪作其他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发现后催讨时,隐匿、转移货款故意不还付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再审被告人栾秋辉合同诈骗案本案要旨:商业合作中,一方收取货款后不及时支付给合作方,违背协议约定,隐瞒合作方,将货款用于己方其他投资并造成亏损,合作方发现后催讨债务时,隐匿、转移部分货款故意不还付给合作方的,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案号:(2010)刑提字第1号来源:审判监督指导.总第36辑(2011.2)4.伪造购销合同获取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因无力还款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曹戈合同诈骗案本案要旨:伪造购销合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将获取的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后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号:(2010)宁刑终字第11号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6辑(2010.5)5.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陈述——王晶、于军等合同诈骗、王晶诈骗案本案要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诈骗类犯罪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的重要依据。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陈述,而是一般运用推定的方法。运用推定必须是在有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前提下,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推断行为人主观的目的。对推定的事实,被告人可以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案号:(2015)高刑终字第558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1辑(2016.7)
6.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借款的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也不宜直接定为合同诈骗罪——王喆合同诈骗案本案要旨: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借款的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或者约定的抵押物无法实现抵押债权,也不宜直接以合同诈骗罪处罚。案号:(2014)二中刑终字第284号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6辑(2016.2)
7.案件定性出现争议时,首先明确被害人有助于认定案件性质——吴孔华合同诈骗案本案要旨:因案情疑难复杂导致无法直接引用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对经济诈骗案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必须根据司法解释精神并结合案件相关证据综合评定,才能实现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锁定。此外,当案件定性出现争议时,若能首先明确被害人,将有助于认定案件性质。案号:(2016)沪刑终67号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8
8.骗租机动车并质押变卖构成合同诈骗罪,质押变卖行为应作为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惩处——郭辉、李庆付、赵志丹合同诈骗案本案要旨:行为人签订租赁合同从对方手中取得车辆使用权,随后以该机动车作为质押物向他人借款或卖予他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质押变卖行为应作为事后处理赃物的行为,不能再以犯罪予以惩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骗租车辆的价值,不应认定为抵押变卖所得数额或者是两者之和;租赁车辆的租金应视为犯罪的工具,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案号:(2016)京0112刑初57号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5
9.现场等待型自首不适用于客观上不具备逃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王欣合同诈骗案本案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了现场等待型自首的条件,即“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对于实践中现场等待型自首的准确认定,应从自首制度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从而使犯罪得以及时侦破和审判的本质出发,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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