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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综合治理,健全监管体系,提升代理质量,有力支撑专利转化运用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决定,2025年继续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
□ 本报记者 张维
2025年是实施《“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收官之年,是专利转化运用三年专项行动的攻坚之年。
提供虚假材料 执业许可被撤
5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决定书。
重庆知虫专利代理事务所正是这份决定书的当事人。原来,该事务所于2021年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提交了合伙协议、《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并于2021年7月14日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后查明,该事务所提交的《承诺书》上的有关合伙人签名,并非其本人或委托他人签署,且该合伙人未与当事人签署《聘用协议》,未参与当事人业务经营,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系当事人擅自在相关专利申请文件签署其姓名。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该事务所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该事务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利用他人专利代理师资质及执业经历,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遂撤销该事务所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这一案例正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开展的“蓝天”行动的一个成果。
“蓝天”行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代理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工作部署之一,是针对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的专项行动。
知识产权代理一头连着创新主体,一头连着审查工作,是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保障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历来高度重视代理行业管理工作,希望通过“蓝天”行动的开展,为加强代理行业监管工作、推进代理行业健康发展、优化我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集中查处案件 形成高压态势
规范代理行为,维护行业秩序,是今年“蓝天”行动的首要任务。
近日下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入开展“蓝天”行动强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综合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集中整治代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等六项重点工作。集中查处一批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案件,形成集中整治的高压态势。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综合施策,视情节运用重点检查、警示谈话、约谈整改、警告罚款、信用扣分、自律惩戒等多种措施实施分类整治;情节特别严重的,及时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处理。要强化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落实机构、人员“双监管”。
重拳打击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对于违法所得金额较大、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转移或者销毁证据以及拒不配合调查的,要依法给予高倍数或者顶格罚款,同时,对出租、出借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一并予以处罚。
严厉打击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和执法衔接力度,重点打击代理恶意抢注商标、囤积商标、申请注册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恶意“撤三”等行为。
从严规范专利、商标代理业务招揽行为。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大互联网信息监测工作力度,持续开展代理业务招揽信息的监控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取证固证工作。对于不规范招揽代理业务的行为,及时责令相关机构限期整改;对于发布代理业务招揽信息的搜索引擎、电商平台、论坛贴吧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要督促其健全内部筛查管理制度,主动规范展示内容,及时关停违法代理商铺、删除违规信息链接。
加大不符合许可备案条件机构的整改工作力度。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备案管理。对于长期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督促其及时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处理。
组织清理专利代理师“挂证”行为。对于涉嫌“挂证”的专利代理师,组织全面清查。对于专利代理机构擅自以“挂证”人员名义签名办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强化智慧监管 提升服务能力
与此前相比,今年的“蓝天”行动特别提出了创新监管方式。
根据《通知》,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强化智慧监管,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工具,汇集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各类信息,构建多维度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代理质量监测机制,立足“抓早抓小”,推进监管模式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要持续强化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公示,便利社会公众查询比选,促进实现市场优胜劣汰。鼓励探索开展专利代理委托合同备案等工作,积极采用远程检查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推进实现监管“无处不在、无事不扰”。
深化信用监管,也被列入《通知》的要求中。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做到信用信息“应归尽归”,信用评价“应评尽评”;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细化完善本地区守信激励和失信限制措施,推进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地区要扎实组织试点工作,加强对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培训指导,加大宣传力度和信用结果信息公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同时加强协同监管。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工作。持续完善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强化信息互通、经验互鉴、监管互动、评价互认,畅通跨省协作、执法协助、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鼓励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代理监管工作跨区域交流协作,持续巩固全国“一盘棋”的工作局面。加强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协作配合,及时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通报代理机构处罚、失信等信息,及时收集专利预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规范代理行为线索,予以协同处置。
《通知》还提出,鼓励各地积极推进专利代理委托监管,将省级专利代理机构监管职能委托给市(直辖市市辖区)级执行,强化基层监管力量。鼓励各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代理监管法规制度,依法制定出台本地区知识产权代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蓝天”行动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既是监管者,也是服务者。
《通知》明确要求提升服务能力。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质量管控机制,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提升专利撰写、检索分析、技术理解等业务能力。引导代理机构加强新技术合规应用,提升专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鼓励专利代理机构树立以促进专利产业化为导向的服务理念,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提供集成化专利转化运用解决方案。依托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等,加大涉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力度,鼓励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联合经营等方式在国外开展业务,为出海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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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综合治理,健全监管体系,提升代理质量,有力支撑专利转化运用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决定,2025年继续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
2025年是实施《“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收官之年,是专利转化运用三年专项行动的攻坚之年。
提供虚假材料 执业许可被撤
5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官网公布了一份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决定书。
重庆知虫专利代理事务所正是这份决定书的当事人。原来,该事务所于2021年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申请,提交了合伙协议、《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等申请材料,并于2021年7月14日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后查明,该事务所提交的《承诺书》上的有关合伙人签名,并非其本人或委托他人签署,且该合伙人未与当事人签署《聘用协议》,未参与当事人业务经营,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系当事人擅自在相关专利申请文件签署其姓名。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该事务所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该事务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利用他人专利代理师资质及执业经历,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遂撤销该事务所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这一案例正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开展的“蓝天”行动的一个成果。
“蓝天”行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代理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工作部署之一,是针对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的专项行动。
知识产权代理一头连着创新主体,一头连着审查工作,是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保障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历来高度重视代理行业管理工作,希望通过“蓝天”行动的开展,为加强代理行业监管工作、推进代理行业健康发展、优化我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集中查处案件 形成高压态势
规范代理行为,维护行业秩序,是今年“蓝天”行动的首要任务。
近日下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深入开展“蓝天”行动 强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综合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集中整治代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等六项重点工作。集中查处一批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案件,形成集中整治的高压态势。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综合施策,视情节运用重点检查、警示谈话、约谈整改、警告罚款、信用扣分、自律惩戒等多种措施实施分类整治;情节特别严重的,及时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处理。要强化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落实机构、人员“双监管”。
重拳打击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对于违法所得金额较大、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转移或者销毁证据以及拒不配合调查的,要依法给予高倍数或者顶格罚款,同时,对出租、出借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一并予以处罚。
严厉打击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和执法衔接力度,重点打击代理恶意抢注商标、囤积商标、申请注册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恶意“撤三”等行为。
从严规范专利、商标代理业务招揽行为。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大互联网信息监测工作力度,持续开展代理业务招揽信息的监控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取证固证工作。对于不规范招揽代理业务的行为,及时责令相关机构限期整改;对于发布代理业务招揽信息的搜索引擎、电商平台、论坛贴吧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要督促其健全内部筛查管理制度,主动规范展示内容,及时关停违法代理商铺、删除违规信息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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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清理专利代理师“挂证”行为。对于涉嫌“挂证”的专利代理师,组织全面清查。对于专利代理机构擅自以“挂证”人员名义签名办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强化智慧监管 提升服务能力
与此前相比,今年的“蓝天”行动特别提出了创新监管方式。
根据《通知》,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强化智慧监管,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工具,汇集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各类信息,构建多维度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代理质量监测机制,立足“抓早抓小”,推进监管模式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要持续强化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公示,便利社会公众查询比选,促进实现市场优胜劣汰。鼓励探索开展专利代理委托合同备案等工作,积极采用远程检查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推进实现监管“无处不在、无事不扰”。
深化信用监管,也被列入《通知》的要求中。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做到信用信息“应归尽归”,信用评价“应评尽评”;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细化完善本地区守信激励和失信限制措施,推进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地区要扎实组织试点工作,加强对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培训指导,加大宣传力度和信用结果信息公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同时加强协同监管。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工作。持续完善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强化信息互通、经验互鉴、监管互动、评价互认,畅通跨省协作、执法协助、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鼓励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代理监管工作跨区域交流协作,持续巩固全国“一盘棋”的工作局面。加强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协作配合,及时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通报代理机构处罚、失信等信息,及时收集专利预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规范代理行为线索,予以协同处置。
《通知》还提出,鼓励各地积极推进专利代理委托监管,将省级专利代理机构监管职能委托给市(直辖市市辖区)级执行,强化基层监管力量。鼓励各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代理监管法规制度,依法制定出台本地区知识产权代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蓝天”行动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既是监管者,也是服务者。
《通知》明确要求提升服务能力。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质量管控机制,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提升专利撰写、检索分析、技术理解等业务能力。引导代理机构加强新技术合规应用,提升专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鼓励专利代理机构树立以促进专利产业化为导向的服务理念,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提供集成化专利转化运用解决方案。依托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等,加大涉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力度,鼓励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联合经营等方式在国外开展业务,为出海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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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网消息(记者 孙晓媛 王若怡):近日,张庭林瑞阳公司涉嫌传销被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回应,涉案人员多、金额巨大,已进入财务审计阶段。此前,张庭夫妇公司曾被曝“纳税21亿元”,年会时给员工发10个月的年终奖做为红包。一时间,微商的吸金能力令市场一度哗然。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销不再像从前那种简单的关在小黑屋里洗脑的形式,相比过去,它的运营更加多样化。微商、代理、加盟等的出现,让传销的形式更具有隐蔽性。而很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往往会“误入”传销。
传销的“快速致富法”主要是收取人头费 而不是商品本身
北京工商大学新商经研究院执行院长周清杰教授在接受央视网记者采访时用了一个很形象的比喻。
他说,传销的本质类似于一个经济黑社会,表面看是以推销“好产品”作为借口进行商品交易,其实是通过看似合法的外衣,构建了一个层层加码的等级制度。新会员交费,老会员分利,主要收入就是人头费,越往上等级越高,等级越高会员越多,收入也越高。而这也正是传销里面最吸引人的“快速致富法”。
没有实物商品的营销,大众很容易判断出来与传销相关。可是,如果有实际的商品呢?如何判断识别?
周清杰教授表示,在传销里面,商品不是重要的,这个商品实际上只是一个托,只是正常商品交易的一件外衣,仅此而已。至于这种商品是不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是不是三无产品,会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危害?都不能确定。
也有一些专家认为,在实际情况中,以价值低廉的商品作为传销过程中的标的则更为常见。
“从商品市场规律来讲,销售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市场,加速商品流通。如果按市场判断标准来讲,通过微商或者是直销购买的商品价格,应该比正常渠道购买的要便宜,或者说是一个有市场竞争力的价格。否则,互联网技术或者说代理机制就没有解决市场流通效率的问题。那么,通过传销购买的商品为什么价格贵?因为在商品流通的过程中,实际上里面有很多不必要的费用,这个费用是转化成了中间人的利润或者收益。”周清杰说。
代理和加盟跟传销有本质区别 想“一夜暴富”就容易落入陷阱
近年来,国家层面始终在大力打击传销,但一些企业的经营模式仍游走在违法犯罪的边缘。
通常,代理商也有层级制度,加盟商也要交纳加盟费,在人们概念不清的情况下,就很容易被误导。一些品牌打着微商、代理和加盟的幌子,却以传销模式进行销售而被查处的案例也不在少数。那么这三者之间到底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
周清杰教授表示,代理是有实际的交易,之所以建多级,主要是为了拓展更大的市场,服务更多的消费者,是从最本质的正常的商品买卖和商品交易的目的出发。它和传销最大的区别是,没有入门费,不是拉人头,最后销售的东西不会是暴利的。
而加盟商通常会获得品牌商的一些实实在在的服务。如果是线下加盟店,可能会包括店面的设计、服务技术的指导。如果是线上加盟,可能会包括网站的设计、商品展示素材等等。
而且通过加盟的形式,加盟店在有更稳定、更大量采购的时候,通常会享受价格上的折扣和优惠。而在传销里,实际上是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商业服务的。
从1998年《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开始算起,我国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历史已有20多年。这期间,针对传销的各种打击行动也从未间断过,但为何依然屡禁不止?
周清杰教授认为,在不熟悉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如果还持有一夜暴富的幻想,就很容易掉入传销的陷阱。比如前几年的P2P,包括地下钱庄这种高利贷,如果有常识,对比一下银行存款利率就应该知道,年收益超过8%肯定是要打问号的。
“如果按传销的这个说法,恨不得一年就成百万富翁,两年就成亿万富翁,那这个复合增长率得有多高?如果我们具备一些基本的市场素养的话,实际上是不应该误入传销的。”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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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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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
代理及代理授权范围(没有“分身术”,可以找代理)
法言俗语
众所周知,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父母进行代理,即此时父母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而享有的代理权;如果某人与他人发生纠纷,想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可以增加其胜诉的可能性,如果他选 择委托律师代为诉讼,此时律师则是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从事民事活动。由此可以看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我们本人亲自实施,也可由他人代为实施,从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 设立、变更或终止。
代理制度,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他人以我们的名义代替我们处理事情的过程就是代理,代替处理事情的人就是代理人,我们就是被代理人。
为什么法律上要设置代理制度把自己的事情交给别人做呢?一方面可以弥补和补强行为能力的不足,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他们的行为能力存在不足,无法完成民事行为,代理制度让他们能够在经济社 会、家庭生活中平等地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我们没有分身术,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不同的地方处理不同的事情,代理制度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服务的人士从事专业工作会取 得更好的效果,代理制度可以延伸人们在某些领域中的民事行为能力,扩大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被代理人不必事必躬亲,可以委托不同的代理人同时进行相关的民事活动,如在二手房买卖中委托房产中介进行交易。
但代理毕竟不是当事人亲自实施民事行为,所以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代理,但是有些民事法律行为不适合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就法律规定不得代理的情形,如婚姻登记必须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如当事人签订承揽加工合同,约定必须由某个熟练的工人亲自实施加工工艺品的行为。就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不适合代理的,主要是一些具有人身属性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聘请明星参加演艺活动,签订合同可以由明星的经纪人代理,但演艺活动需要明星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他人代理。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以案释法
案例一
小张年仅15岁,但精通网络,某日,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小张签订委托合同,授权小张为甲公司购买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小张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
甲公司与小张签订的委托合同因小张父母不予追认而无效。因为小张15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小张的父母为其法定代理人,其明确表示反对,则为拒绝追认,因此小张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小张与甲公 司订立的合同无效。
案例二
小王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被派往德国交流学习一年,因为通知下达时间晚、准备时间较短,小王仓促收拾便踏上了异国求学之路。到达德国后,小王想起了自己在北京三环内的学区房,考虑进行出租赚取租金。可是小王不在国内,思来想去,他联系到了大学期间睡在他上铺的兄弟小李,小李表示愿意代小王寻找合适的租户、签订租房合同、办理租房事宜。于是在外国留学的小王给大学同学小李寄来一份授权书,授权书上载明“小王授权小李,代为签订将房屋出租的合同”。几番寻找后,小李终于寻觅到了合适的租户,某日,小李携带授权书向租户表明其为小王代理人的身份,并与租户签订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半年后,小王因为表现优异提前回国,但因为自己的房屋出租无家可归,小王找到租户说,因为当时并不是自己本人签订的合同,不认可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要求租户搬出房屋。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与小李之间存在授权关系,基于该授权行为,小李有为小王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代理权。因此,小李是小王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小李以被代理人小王的名义与租户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则该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小王产生效力。因此,小李以小王的名义与租户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则该租赁合同对小王直接发生效力,小王不得要求租户搬离。(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南通创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上海团飞房地产营销 策划有限公司、上海信聚实业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详见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 法院(2018)苏0611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
在社会生活中,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代理制度中涉及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代理行为关系,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后果的归属关系。代理人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代理人。
2
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进行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就法律规定不得代理的情形,如婚姻登记必须本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某人实施的行为,不得再转手给他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不适合代理的,主要是一些具有人身属性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代理人的行为一概不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也不能通过本人的追认而生效,而只能由本人自己重新实施。
3
委托代理一般通过委托代理合同方式确定代理关系;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一般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组织关系。
二
代理人履职不当的法律后果(履职尽责,才能做好代理人)
法言俗语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因为专业能力或者时间等因素的限制,无法亲自从事民事活动,我们会选择授权他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我们与他人之间形成代理关系,此时我们的内心肯定希望代理人能够尽职尽责,像对待自己的事情一样代替你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没有正确履行代理职责,甚至与第三人相互勾结、恶意串通,实施代理行为,则会对我们的权益造成侵害,若此种情况出现,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就是法律上的代理人责任问题。
代理权,顾名思义,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同,不能被滥用,其行使要受到相应的约束。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当做到为被代理人利益着想,不能因为行为的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就马马虎虎。代理人应当亲自完成代理,通常情况下不能再将代理权转手给他人。另外,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履行报告义务和保密义务。换言之代理人要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忠实诚信地为本人利益在代理权限内从事活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代理人履职不当主要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代理人不履行职责。包括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或者代理人的客观行为表明不履行职责。比如, 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代理人没有进行准备,没有为被代理人提交答辩状、证据,开庭当天没有到庭,最终被代理人败诉。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目的是代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做任何工作,因此,代理人没有履行职责。第二种是代理人不完全履行职责,是指代理人虽然实施了代 理行为,但并没有完全按照代理权限内容进行代理。比如,代理人同时接受买卖双方的委托,因为买卖是双方讨价还价抗衡的交易过程,代理人很难真正做到为一方被代理人利益考虑。又如,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行为,都属于代理人不完全履行职责的情况。第三种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代理行为。比如,某员工受单位委托从某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员工与交易相对方某公司私下商定每台空气净化机的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 某公司给员工每台100元的回扣。员工与某公司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针对被代理人的损失,单位有权要求员工与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案释法
甲保险公司与乙银行分别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协议,约定乙银行在甲保险公司有分支机构的地区、在监管机构允许的代理范围内,代理销售甲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严格按照双方制定的销售流程操作,并约定甲保险公司有义务对乙银行人员进行培训。该协议合作细则第8条第6款约定,乙银行须在投保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以及免除责任条款内容。2015年3月23日,小张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小张向乙银行借款15万元。在办理贷款过程中,经乙银行工作人员介绍,小张在乙银行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5万元的 人寿意外伤害保险。2015年4月19日,小张醉酒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事 故,小张死亡。经当地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张存在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距离等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6年3月7日,小张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保险公司给付其保险金15万元。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对小张贷款的经办人小王进行了调查取证。小王证实,其作为小张在乙银行借款的经办人,为小张办理了借款手续,并介绍其投保泰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因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单)时小张在外出差,由小王在保单上代签了小张的名字,对投保须知中约定的内容及免责事由小王并不了解,也未向小张进行过提示或明确说明。法院认为,小张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单所附投保须知中也约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投保人伤残及死亡的保险人免于赔偿,但保险单系由实际作为甲保险公司代理人的乙银行的工作人员代签, 该工作人员证实其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过提示或明确说明,甲保险公司又无其他证据证实履行了提示义务,故投保单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15万元。2017年3月29日,甲 保险公司支付了15万元。后,甲保险公司起诉乙银行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在本案中,甲保险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应认可代理协议的效力。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是以保险单系由实际作为甲保险公司代理人的乙银行的工作人员代签,该工作人员证实其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过提示或明确说明,甲保险公司又无其他证据证实履行了提示义务为由,从而认定投保单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并判决甲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5万元。乙银行作为保险代理人,应依照与甲保险公司合作细则第8条第6款约定在投保前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以及免除责任条款内容,由于其未履行上述代理义务,导致甲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5万元,对上述损害,乙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类似生活实例,可参见案例: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莱州珠江 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详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7401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
代理人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与被代理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代理人实施了不当的代理行为,但并未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或者不当的代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代理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2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中的“第三人”是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的交易相对人,不包括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对象只能是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不能是其他人的权益。
3
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处的连带责任并不仅局限于损害赔偿,被代理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代理人与第三人停止侵害、继续履行等。
4
在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中,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由受到损害的被代理人承担举证责任, “恶意串通”的举证难度较大,被代理人在委托代理过程中应保持谨慎,注重证据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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