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义助动词有几个,道义助动词规范语句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陶奕婷

道义助动词有几个,道义助动词规范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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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义助动词是什么意思

刘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服刑期间积极退赔众多被害人损失,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认定刘某的悔改表现应当从严把握

B法院可以书面审理刘某减刑案件

C法院可以在刘某服刑的监狱开庭审理

D对减刑证据应由刘某承担证明责任


文字解析

A项,法院审理减刑案件,罪犯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认定有悔改表现时可从宽掌握。若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的,认定有悔改表现时可从严掌握。本题中,刘某服刑期间积极退赔众多被害人损失,在认定悔改表现时可从宽掌握,A说应当从严把握是错误的。

B项,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如果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或者金融诈骗罪犯的,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题中,刘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刘某减刑案件,B说可以书面审理是错误的。

C项,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是故,C说法院可以在刘某服刑的监狱,即刑罚执行场所开庭审理是正确的。

D项,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由执行机关提出意见,检察院负责监督。在庭审中,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罪犯处于服刑状态,没有自由,没有举证条件,不承担证明责任。因此,D说对减刑证据应由刘某承担证明责任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甲、乙、丙等人经预谋后,从淘宝店购买了某品牌的最新款手机30部,收到手机后拆下手机主板,换上废旧主板,然后利用7天无条件退货规则,将手机退货,从店主处获得全额退款。关于甲等3人的刑事责任,哪一项说法正确(不考虑数额)?

A就手机主板构成诈骗罪

B就手机主板构成盗窃罪

C就手机整体构成诈骗罪

D就退货款构成诈骗罪


文字解析

题中有两个环节。

(1)第一个环节是甲调换主板。

甲在调换主板时,甲已经通过付款买到手机,对手机享有所有权,已经占有手机和主板,此时调换主板不属于对主板的转移占有,不构成对主板的盗窃罪。此时甲即使将手机砸毁,也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是在处分自己的财物。

注意对比:这种调包与在商家面前调包是不同的。例如,甲在商家柜台购买手机,让商家给个手机看看,甲在看手机时,将手机调换,用假手机调换了新手机,将假手机退还给商家,拿着新手机离去。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甲拿着新手机观看时,商家没有失去占有,甲只是占有的辅助者,甲没有占有手机。此时甲实施调包,属于转移占有,因此构成盗窃罪。

(2)第二个环节是甲退货。

甲拿着装有废旧主板的手机冒充新手机,要求退货。店家不知情,退还了货款。店家受骗了,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财物(货款)。甲构成诈骗罪。

注意区分:犯罪所得与犯罪工具。题中,甲用装有废旧主板的手机冒充新手机,实施诈骗,想骗取的是退货款,也骗取到退货款。退货款属于犯罪所得。而此时装有废旧主板的手机属于实施诈骗的掩护工具,属于犯罪工具。

选项描述的“就……”,是指犯罪所得或犯罪对象,而不是指犯罪工具。就手机主板而言,甲对手机主板的调换,不构成盗窃罪,也不构成诈骗罪。就手机整体而言,装有废旧主板的手机整体,是甲骗取退货款的犯罪工具,不是犯罪对象或犯罪所得。就退货款而言,甲构成诈骗罪,想诈骗退货款(犯罪对象),也骗取到退货款(犯罪所得)。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A张某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B某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C财政局工作人员李某对定期考核为不称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D某企业对县政府解除与其签订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不服向法院起诉的


文字解析

(1)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劳动仲裁裁决的内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的民事关系,而不是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关系,所以,张某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是准司法机关,而非行政机关,最高院认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在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但其本身不是行政机关。因而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没有法律依据。”[ 杜万华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民事诉讼卷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030页。]A选项不当选。

(2)B选项考查的是诉讼和复议衔接关系,该选项属于复议终局的情况,也就是说,当事人如对某些行政争议不服,应当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经过复议后当事人不得再行提起诉讼。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可见,某外国人对出入境边检机关实施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终局决定,不可诉,自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B选项不当选。【复议终局是指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复议终局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时,可以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若选择此途径,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将成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30条明确规定,在涉及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时,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了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其相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将被视为终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4条,当事人对国务院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可以选择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仍不服,除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外,还可以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此时,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决将成为最终裁决。】

(3)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定期考核为不称职的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对“自己人”作出的内部管理行为。内部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管理内部事务,对其内部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第一,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还包括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培训、考核、离退休、工资、休假等方面的决定。第二,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公文流转、权力调整、内部指示等行为。按照“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逻辑,内部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C选项不当选。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受案范围。某县政府解除与企业签订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纠纷,依法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D选项当选。

综上,本题答案为D。


董某(17岁)在某景点旅游时,点燃荒草不慎引起大火烧毁集体所有的大风公司林地,致大风公司损失5万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大风公司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可代为提起,并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董某与大风公司既可就是否对董某免除刑事处分达成和解,也可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

C双方刑事和解时可约定由董某在1年内补栽树苗200棵

D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检察院经法院同意可撤回起诉并对董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文字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附带民事诉讼和公诉案件和解程序。

A项,解题关键词是“检察院可代为”、“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注意,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就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A项说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免除刑事处分”。在和解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也可以就被害人是否要求或者同意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专属于公检法职权范围内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等事宜进行协商。因此,B项中,“是否对董某免除刑事处分”,不能协商,B错误。

C项,解题关键词是“补栽树苗”。在B项的解析中已述,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因此,双方约定由董某在1年内补栽树苗200棵属于赔偿损失的范畴,是允许的,C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撤回起诉”。本案中,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换言之,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如果双方当事人和解,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此时,无需检察院撤回起诉,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C。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

B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确定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

D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文字解析

A项,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单说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过于片面,因为,对于少量的持有型犯罪,被告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A错误。

B项,不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谁主张,谁举证”都是重要的证明责任分配法则,但是,并不是唯一的法则。譬如在自诉案件中,除了“谁主张,谁举证”,还包括“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等证明责任分配法则。因此说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是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来确定是错误的。B错误。

在少数持有类的特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而非说服责任。C错误。

D项,正确,在少数持有类的特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


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

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

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


文字解析

第一,《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本题中,乙、丙以为是帮助甲索取债务而扣押吴某,因此不构成绑架罪,而构成非法拘禁罪。甲和乙、丙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甲以绑架罪论处,乙、丙以非法拘禁罪论处。三人构成共同犯罪,不要求最终定的罪名是相同的。因此,A项说法错误。

第二,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将人质控制到手,并不是向第三人勒索到财物。当吴某被控制到手后,甲的绑架罪就既遂了。既遂之后,就不可能再构成犯罪中止,因为既遂排斥中止。因此,B项说法错误。

第三,结果加重犯。(1)因果关系。吴某的死亡与甲的绑架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其一,甲的绑架行为已经结束了;其二,回家路上掉到水里,比较异常。(2)“绑架罪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已经被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因此,C项说法错误。

第四,乙、丙将吴某非法拘禁了3天,非法拘禁罪不但既遂,而且值得刑罚处罚。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宪法的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关于宪法渊源,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一国宪法究竟采取哪些表现形式,取决于历史传统和现实状况等多种因素

B宪法惯例实质上是一种宪法和法律条文无明确规定、但被普遍遵循的政治行为规范

C宪法性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典而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

D有些成文宪法国家的法院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形成的判例也构成该国的宪法渊源


文字解析

【解析】 A选项正确,宪法的表现形式受到包括历史、文化、民族、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个国家究竟采用成文宪法的形式还是不成文宪法的形式,往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典型如英国和美国这两个国家的比较。

B选项正确,宪法惯例是指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存在着的,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守的,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宪法惯例并非法律,因此并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但它涉及国家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性的宪法问题,最后宪法惯例并不借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而主要依靠政治家的自觉和公共舆论来保证实施。

C选项错误,宪法性法律是指调整宪法关系的普通法律,因此无论在成文宪法国家还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都是普遍存在

D选项正确,宪法判例也是宪法的重要渊源,典型如具有宪法专门机关的德国和法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此条文,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运用了规范语句来表达法律规则

B表达的是一个任意性规则

C表达的是一个委任性规则

D表达了法律规则中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文字解析

【解析】 A选项正确,法律规范要通过语言来表达,表达法律规范的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判断规范语句的标志在于使用了“可以”、“应当”、“禁止”之类的道义助动词,根据题干表述,对于非法搜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A选项正确。

B选项错误,任意性规则的判断标志是允许行为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适用,显然这个规则属于与行为人意志无关的强行性规则。

C选项错误,委任性规则是指该规则自身的内容并不完备,需要通过委派或指令其他机构通过另行制定的方式加以补充的规则类型,显然该规则的内容高度完备,属于确定性规则。

D选项错误,法律规则的逻辑三要素,即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均可能被省略,比如题目中所涉及条文的主体条件(假定部分)法律后果(肯定性的法律后果部分)就都没有表述出来。可以这样说,法律条文中所表述的规则逻辑结构要素以省略为常态,把握住这个原则,类似的选项便可迎刃而解。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规则逻辑要素的省略只能发生在表述中或者法律条文里,在逻辑上,是缺一不可的。


甲深夜盗窃5万元财物,在离现场1公里的偏僻路段遇到乙。乙见甲形迹可疑,紧拽住甲,要甲给5000元才能走,否则就报警。甲见无法脱身,顺手一拳打中乙左眼,致其眼部受到轻伤,甲乘机离去。关于甲伤害乙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D系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


文字解析

(1)甲是否转化抢劫。

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成立转化型抢劫罪,有具体要求。

第一,要求前面三罪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这一点,本题甲符合,甲前面犯了盗窃罪。

第二,要求实施暴力是为了三大目的。这一点甲也符合。甲实施暴力是为了窝藏赃物。

第三,要求当场实施暴力。这是本题重点。当场主要指时间概念。这是要求三个轻罪和使用暴力之间具有时间上的密切联系,也即时间上相隔不是很久。注意:判断重点不是空间上相隔多远,而是时间上相隔多久。不要误将“当场”理解成“现场”。“现场”是个空间概念。考试经常给个空间距离,这是想让考生据此来判断时间相隔多久。

本题中,甲的盗窃罪与后面实施暴力相距一公里,这表明在时间上,甲的盗窃罪与后面实施暴力相隔较久。因此,甲不属于当场实施暴力,不转化抢劫。

(2)乙的行为。

本题中,甲盗窃到财物,并且已经走了一公里,表明甲对财物的非法占有已经处于平稳状态刑法保护这种非法占有,能够对抗第三人。因此,乙的行为属于财产犯罪,具体而言是敲诈勒索罪,也即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以此想获取他人财物。这里要注意,乙有权扭送犯罪人,有权举报犯罪,但是不能将此作为勒索他人财物的手段。乙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因此,甲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张林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家中三间平房归我妻王珍所有,如我妻今后嫁人,则归我侄子张超所有。张林去世后王珍再婚,张超诉至法院主张平房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该遗嘱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违反《婚姻法》规定,因此无效,判决张超败诉。对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婚姻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B本案反映了遗嘱自由与婚姻自由之间的冲突

C法官运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

D张林遗嘱处分的是其财产权利而非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


文字解析

【解析】 A选项错误,婚姻自由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本身就是法律规定的结果,因此其行使必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同时需要注意,自由虽然在法律的价值位阶中居于最高的地位,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为了实现自由在整个社会中的最大化,个人的自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B选项正确,张林作为财产权人当然有权通过订立遗嘱来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同时其妻子王珍也依法享有自主决定是否再婚的权利,因此二者之间属于两个权利(自由)之间的冲突。

C选项正确,法官判决张超败诉,同时参考了《婚姻法》和《宪法》当中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显然运用了合宪性解释的方法,即比照《宪法》对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之规定进行解读。当然从广义上讲,合宪性解释属于体系解释的一种类型。

D选项正确,张林订立遗嘱只能够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显然无权处分其妻子的婚姻自由权利。


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

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

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


文字解析

【解析】A项中,李能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行为显然有悖于其母潘桂花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和社会公德,故A项说法正确。

B项中,法院运用“法律家长主义”原则针对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潘桂花而不是其子李能,要求潘桂花行使权利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同意,防止出现违背其真实意志的事项,B项说法错误。

C项中,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使权利必须经过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同意,是对主体资格的认定。C项说法正确。

D项中,本题的案件焦点在于合同当事人并非完全行为能力人,故其民事法律行为即合同行为效力待定,D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答案为B。


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B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C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

D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按运输假币罪从重处罚


文字解析

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区别。

第一,伪造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用假的材料制作假币。二是用真币材料制作假币,要求将原真币材料完全翻新

第二,变造货币只有一种方式,也即在真币材料上小修小补。比如修改面额数字、出版年份数字等;

第三,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的手段,拼凑假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来论。

A项,将货币的碎片作为材料,加入纸张制成假币,这种手法已经是将原真币材料完全翻新,因此属于伪造货币。

B项,将真币也即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更多的金属货币,这种手法已经是将原真币材料完全翻新,因此属于伪造货币。

C项,使用假币罪(第172条),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投入流通领域。(1)对人使用,要求对方不知情。①用假币进行交易,属于使用假币。例如,购物、消费、还债、赌博、兑换外币。②将假币单向交付给对方,属于使用假币。例如,缴纳税款或罚款、冒充赃款上交、存入银行作为注册资本、赠送给不知情者。注意:没有交付使用而只是显示,不是使用假币。例如,将假币作为经济实力加以显示,不属于使用假币。(2)对机器使用假币。这里的机器是指自动售货机、自动存取款机。例如,向自动售货机投入假币换取商品,通过自动存取款机将假币存入银行,都属于使用假币。

C项中,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是指将伪造的货币作为真币赠予他人,他人不知情,以为是真币,会花掉这些假币,导致假币进入流通领域,因此这种赠与行为属于使用假币。

D项,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是相互独立的罪名,行为人实施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我国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关于该地方性法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该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

B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

C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D该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适用,但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性


文字解析

【解析】 该省制定的《食品卫生条例》主要涉及对于食品卫生的管控问题,显然属于政府行政管理活动,主要调整对于食品卫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表述了一个法律常识,必然正确。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故C项错误。

D选项中,该法规必然对于该省范围内的不特定主体一律适用,因此必然具备普遍性,D项正确。


关于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A为了客观、中立、公正地进行事实判断、解决纷争,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

B根据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构成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其特点是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时实行“上命下从”;每个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是检察机关全部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均需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

C法律职业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法律职业之间具备同质性而无行业属性,因此多数国家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须通过专门培养和训练

D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等方面


文字解析

【解析】 司法的任务主要是解决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争执,消除社会冲突和社会紧张关系;而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有赖于法院的维持。因此在组织技术上,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不受上级机关、行政机关的干涉。司法的独立性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故A项说法正确。

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为我国法律规定的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又称检察一体原则,是指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依法构成统一的整体,在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实行“上命下从”,即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指示和命令进行工作。检察权统一行使原则是由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性质和检察机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任务所决定的,它显示了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体制上的明显差异。故B项说法正确。

法律职业具有鲜明的行业性特征。由于法律职业队伍构成较为复杂,其内部存在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具体行业之分。因而不可能有完全统一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不同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道德界限存在差异,在职业道德上的具体要求各有不同,因此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故C项说法错误。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对于确定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规范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标准,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共同遵循的职业使命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故D项说法正确。


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文字解析

第一,甲已经向保险公司索赔,表明已经着手实行了保险诈骗罪。因此,甲不可能构成犯罪预备。由此排除C项。

第二,保险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是四部曲:欺骗行为→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如果缺少第三步,则即使取得财物,也是未遂。题中,保险公司不是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而是在警方安排下“处分”财物,因此,甲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

第三,合同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也即合同诈骗罪是一般罪名,保险诈骗罪是特殊罪名。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最终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甲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归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潜逃出去。在潜逃期间,无业游民乙向甲称自己有他人犯罪的线索,3万元卖给甲。甲花3万元买到该犯罪线索。甲打电话将该犯罪线索提供给公安机关。该犯罪线索是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的受贿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然后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诈骗罪和潜逃的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的潜逃行为构成脱逃罪

B甲提供犯罪线索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C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针对诈骗罪构成自首

D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针对脱逃罪构成自首


文字解析

A项,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的行为。甲是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构成脱逃罪。A项说法正确。

B项,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其中的“贿买”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从国家工作人员处购买犯罪线索。甲向乙购买,不属于贿买。甲对乙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因此甲提供的犯罪线索,构成立功。B项说法错误。

CD项,关于逃跑后又回来,总结如下:模型一,甲犯A罪后,被动归案,不成立自首。甲后又逃跑,构成脱逃罪。甲后又回来。甲不构成A罪的自首。甲构成脱逃罪的自首。模型二,甲犯A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甲后又逃跑,撤销自首,并且逃跑行为构成脱逃罪。甲后又回来。一方面恢复A罪的自首,另一方面构成脱逃罪的自首,想象竞合。本题中,甲针对诈骗罪不构成自首,但针对脱逃罪构成自首。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甲、乙共同实施暴力,抢劫丙的财物,丙反抗。甲持刀想刺杀丙然后取财,慌乱中不慎刺中了乙,导致乙重伤,丙趁机逃跑。下列选项说法错误的是

A甲属于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乙的重伤应负故意责任

B甲对乙的重伤应负刑事责任,构成结果加重犯“抢劫罪致人重伤”

C因为甲、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所以乙对自己的重伤应负责,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

D甲属于偶然防卫,但不影响其成立抢劫罪


文字解析

A项,甲的预定目标是丙,实害对象是乙,甲对乙的重伤持过失心理,所以甲构成打击错误。

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对乙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由于甲的手段是为了抢劫,所以甲构成抢劫罪(过失)致人重伤;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抢劫罪(过失)致人重伤。所以,A项说法错误。

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既遂(重伤)的想象竞合,由于甲的手段是为了抢劫,所以甲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重伤;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抢劫罪(故意)致人重伤。

B项,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都同意甲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因此,B项说法正确。

C项,乙是被害人,对自己的重伤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乙构成抢劫罪,但不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C项说法错误。

D项,偶然防卫,是指客观上在制止不法侵害,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制止不法侵害。乙正在对丙实施不法侵害,甲不慎刺中乙,客观上制止了乙的不法侵害,但甲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属于偶然防卫。根据防卫认识不要说,甲致乙重伤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根据防卫认识必要说,甲致乙重伤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但也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甲制造了好结果,而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要求制造坏结果。不过,关于偶然防卫的上述分析是针对甲致乙重伤的行为而言的。甲带着非法占有丙的财物的目的,对丙实施暴力,便成立了抢劫罪。因此,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甲给自己的车辆投保险, 约定发生火灾时保险公司赔付。某日甲的车发生自燃, 遂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按照日常理解, “自燃” 属于火灾的一种形式, 但根据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约定, 自燃不是火灾, 法院通过分析判定自燃不是火灾, 判决甲败诉,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法院运用了体系解释方法

B法院运用了解释的冲突模式

C法院运用了文义解释

D法院运用了比较解释


文字解析

本题做对的关键在于对法官两次对 “火灾” 的解读作出判定。首先, 法官根据日常理解, 认定 “自燃” 属于火灾, 这是根据词语的字面意思 (日常含义) 进行的判断, 属于文义解释。 但法官第二次又根据合同的约定, 将 “自燃” 排除到火灾之外, 这是典型的联系其他规定对某一理解对象进行综合判断的体系解释。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 体系解释也叫逻辑解释, 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不对理解对象进行单独解读, 而是要结合其他规定进行判断, 如此操作的好处显而易见,可以避免对理解对象的单一判断进而导致和其他规定的逻辑冲突。 据此, A、 C 选项正确。

B 选项同样正确, 法律解释的冲突模式是指同一被解释对象, 因适用不同解释方法而导致解释结果相互矛盾的情形, 显然本题中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 解释结果是矛盾的。

D选项错误, 比较解释是指在解释过程中参考国外的判例、理论或法律规定, 简单来说就是要 “涉外”, 本题中法官并未参考 “国外因素”, 因此不属于比较解释。 本题答案为ABC。


王某向自然资源部申请某项政府信息,自然资源部以信息不存在为由不予公开,王某不服,经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B被告应当承担证明该信息不存在的举证责任

C法院可以依据简易程序对于本案进行审理

D如果王某能够提供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文字解析

(1)本案被告是自然资源部,被告为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政府、市级政府和省级政府)的案件应由中院管辖,可见,A选项正确。

(2)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本案信息是否存在是决定拒绝公开是否合法的重要因素,应当由被告证明该信息不存在,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所以,B选项正确。

(3)行政诉讼的法定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包括:①第一审案件;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③满足以下三种情形其中之一:第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第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第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考生应当注意,①②③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C选项由于缺失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导致错误。这个题目竹马后台的正确率只有8%,说明,考生很容易遗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条件,误以为信息公开案件就要简易程序,你如果能记住,就比别人多了一点优势,法考有时候要靠理解,有时候要靠细节的记忆。

额外提醒一点,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对于法院级别还有要求,要求为基层法院或派出法庭,而行政诉讼案件并没有法院级别的要求。

(4)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答案为ABD。


某公司欠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区税务局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不缴每日加处5万元滞纳金,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复议机关为区政府或市税务局

B本案诉讼被告为区政府和区税务局

C本案可以由区税务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D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20万元本金


文字解析

(1)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所以区税务局的复议机关只有市税务局,没有区政府,故A项错误。

(2)复议维持的情况下,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应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本题的复议机关是市税务局,而非区政府,所以本案的被告为原机关(区税务局)和复议机关(市税务局)。故B项错误。

(3)在管辖的确立上我们遵守“先级别,后地域”的逻辑:

第一步,级别管辖,《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司法解释采用了就低原则,管辖法院按区税务局来确定,区税务局并不是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政府、市级政府和省级政府),因此,本案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步,地域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原机关所在地(区税务局)或复议机关所在地(市税务局)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本案可以由区税务局所在地基层法院或市税务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故C项正确。

(4)为了避免“天价滞纳金”的现象,法律对于执行罚作出了四重维度的限制:

①告知义务。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②数额上限,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故D项是正确的。

③期限上限,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只能转为拍卖或者划拨。

④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综上,本题答案为CD。

道义助动词有哪些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市诉讼法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与法律规则一样,它也是使用命令禁止许可等基本道义助动词来进行表达的,如我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里表达的就是一条法律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所谓的公理性,原则就是指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的法律原则。功利性原则的特点是原则本身的内容只和法律有关,和法律之外的内容无关,例如法律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 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原则。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等。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原则是指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具体原则是指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某一部门法律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指的是涉及实体法律问题。的原则,例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所规定的多数原则属于此类。程序选原则是指涉及程序法的问题原则如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辩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道义助动词为什么叫道义助动词呢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以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具备确定性、可预测性、可诉性、合逻辑性等特点。

法律规则的

逻辑结构

新三要素说

假定条件

法律规则适用条件(时间、地域、人)

任何法律规则都是由这三个部分构成,三者在逻辑上缺一不可,但在具体条文中可以省略

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

可为模式(可以……)

应为模式(应当/必须……)

勿为模式(禁止/不得……)

法律后果

肯定式后果(合法后果)

否定式后果(违法后果)

三要素说

每一法律规则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两要素说

法律规则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构成的。

优点:以法律后果取代了制裁。缺陷:遗失“假定”这个部分。

法律规则

与语言

1、法律规范通过特定的语句来表达,但用以解决具体争议时,适用的不是语句本身,而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注意】因为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所以需要解释,而法律解释的实质就是揭示法律条文的字词所表达的含义

2、法律规范往往通过规范语句(有道义助动词)的方式表达,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用陈述句或陈述语气来表达,但该陈述句必须能够被改写为一个规范语句。

【注意】陈述句能否被改变为一个规范语句,关键看加上道义助动词后句子的意思有没有被改变。

法律条文

规范性条文

直接表述法律规则的条文

【注意】规范是条文的内容,条文是规范的表现形式。

直接表述法律原则的条文

非规范性条文

①术语界定; ②公布机关; ③公布时间; ④生效日期

法律条文

与法律规范

1、规则与条文的关系:内容与形式。

2、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二者不能等同:法律规则不是法律条文,法律条文也不是法律规则。

3、交叉关系(不是一一对应)

①一个完整的规范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②一条规范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③—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范或其要素;

④一个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规则分类

行为模式的不同

授权性规则

可为模式:“可以”、“有权”

义务性规则

①命令性规则:“应当”、“必须”。

②禁止性规则:“禁止”。

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确定性规则

不符合委任性、准用性特征,即为确定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

“XX的具体实施办法,由XX部门另行规定”。

准用性规则

“适用某法的规定”。

内容的强制程度

强行性规则

强制性,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

任意性规则

任意性,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

依据法律规则功能

调整性规则(行为在前,规则在后)

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调整性规则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比如交通法规,人们的交通行为先于交通法规产生。调整性规则占法律规则的大多数。

构成性规则(规则在前,行为在后)

组织人们按照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于规则本身,即规则在前,行为在后。典型如国家机关组织法上的规则,税法的规定等。

道义助动词包括哪些

2007年,张某请风水先生选了块墓地安葬亡父,下葬时却挖到十年前安葬的刘某父亲的棺木,张某将该棺木锯下一角,紧贴着安葬了自己父亲。后刘某发觉,以故意损害他人财物为由起诉张某,要求赔偿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此案,合议庭意见不一。法官甲认为,下葬棺木不属于民法上的物,本案不存在精神损害。法官乙认为,张某不仅要承担损毁他人财物的侵权责任,还要因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而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下葬棺木是否属于民法上的物,可以通过“解释学循环”进行判断

B“入土为安,死者不受打扰”是中国大部分地区的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之一

C“公序良俗”属伦理范畴,非法律规范,故法官乙推理不成立

D当地群众对该事件的一般看法,可成为判断刘某是否受到精神损害的因素之一




文字解析

【解析】 法律解释的特点有以下四个:①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②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③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④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循环规律要求法律人在解释某个法律规范时,必须将该法律规范置在其上下文、整部法律、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的脉络中进行理解和解释,否则他就不可能正确地揭示出法律规范的意义;从解释的结果看,他所揭示的某个法律规范的意义不能与该法律规范的上下文、整部法律、一国的法律体系的意义和目的相违背。所以,选项A正确。

在我国非正式渊源主要有三种:判例、习惯与政策,同时在案件裁判中,如果遇到没有办法找到正式渊源的情形,依据“禁止拒绝裁判”的原则,可以选择非正式渊源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因此在特定情况之下,非正式渊源在法律推理中,也可以扮演大前提。现在回到选项B,显然,“入土为安,死者不受打扰”的传统习俗可以被视为非正式渊源,它也可能成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故选项B正确。

法律原则,通常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的伦理道德准则,因此法律原则往往同时也是伦理标准。当然,也存在着非道德性的法律原则,例如程序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仅就“公序良俗”这个民法原则而言,它不但是法律原则,而且也属于伦理范畴,故选项C错误。

选项D为基本常识,是正确的。




关于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与语言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律规则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

B所有法律规则都具语言依赖性,在此意义上,法律规则就是法律条文

C所有表述法律规则的语句都可以带有道义助动词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从语式上看,该条文表达的并非一个法律规则



文字解析

【解析】 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具有语言的依赖性。离开了语言,法律就无以表达、记载、解释和发展。

法律人在其工作中每时每刻都与语言打交道。如果没有语言,法律人就失去了架构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桥梁。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的不同,可以被区分为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应当”或“禁止”等这样一些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还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只要这种陈述句可以被改造为规范语句且不影响原有的含义即可)。由此可见,选项A、C必然是正确的。

选项B的错误之处在于,虽然所有法律规则都具语言依赖性,但是法律规则法律条文毕竟存在内容和形式的区别,规则是内容,而条文是形式,所以不能将二者等同视之。选项D中所包含的明显是一个法律规则,虽然它是一种陈述语句的表达方式,并未以规范语句的方式表达出来,但是只要陈述语句能够被改造为规范性语句,法律规则同样能够用陈述性语句表达。比如,D选项也可以这样表达:“公民应当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显然,在添加了道义助词“应当”之后,原有的意思并没有任何改变,因此D选项属于典型的以陈述句来表达法律规则的类型。所以,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C。



某地政府为村民发放扶贫补贴,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审核本村申请材料并分发补贴款。某村村委会主任王某、会计刘某以及村民陈某合谋伪造申请材料,企图每人套取5万元补贴款。王某任期届满,周某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才将补贴款拨到村委会。周某在分发补贴款时,发现了王某、刘某和陈某的企图,便只发给三人各3万元,将剩余6万元据为己有。三人心知肚明,但不敢声张。(事实一)

后周某又想私自非法获取土地征收款,欲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遂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某10万元,托其找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某找到张某后,张某碍于情面,违心答应,但并未付诸行动。(事实二)

周某为感谢胡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周某将玉器送给胡某时,被胡某拒绝。周某只好将玉器退还商家,将退款20万元返还至村委会账户,并让刘某再次平账。(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周某挪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行贿,属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B周某使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属贪污行为,但后又将20万元还回,构成犯罪中止

C刘某第一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帮周某成功实施犯罪行为,与周某构成共同犯罪

D刘某第二次帮周某将账面做平,属于作假证明掩护周某的犯罪行为,构成包庇罪




文字解析

A项说法错误,(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周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购买玉器,并指使会计刘某将账做平,表明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周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2)周某从村委会账户取款20万元。题中未交代这20万元属于政府的补贴款,那么应推定属于村集体的财产。周某在管理村集体的财产时,属于管理村务,而非协助政府从事公务,因此此时周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村自治组织的成员。因此,周某的贪污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职务侵占罪

B项说法错误,当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村集体的款项从村委会账户挪出来后,就构成职务侵占罪既遂。事后归还只能属于悔过行为,对量刑起作用,但不影响定罪。

C项说法正确,周某指使会计刘某第一次将账做平,表明周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因此证明周某构成贪污罪。基于此,刘某将账做平,属于配合周某贪污,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帮助犯)。

D项说法错误,(1)包庇罪的主体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的人。这要求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不包括私下包庇。刘某第二次将账做平,不属于向公安、司法机关积极提供虚假证明,不构成包庇罪。刘某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2)由于刘某与周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刘某第二次将账作平,属于为自己和同案犯毁灭证据,不是帮助他人毁灭证据,因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宪法修改是指有权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变更宪法内容的行为。关于宪法的修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凡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必须进行宪法修改

B我国宪法的修改可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C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D我国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





文字解析

【解析】A选项错误,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应当具备极强的稳定性,宪法修改只有在宪法规范明显不适应现实生活变化,与社会现实产生无法调和的严重矛盾时方可进行,否则并不必然需要启动修宪程序,而是可以通过灵活的法律解释来保证宪法规范的适应性。

B选项正确,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提出宪法修正的法律议案。

C选项正确,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形式公布施行,而一般法律案只需要国家主席公布即可。

D选项错误,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只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并不包括法规。




下列选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方某在妻子失踪后向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安局的行为违法

B区房管局以王某不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

C某企业以工商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

D黄某不服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直接向法院起诉



文字解析

(1)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有着明确的界限,方某在妻子失踪后向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安局的行为违法不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刑事侦查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刑事司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A项错误。

(2)如果政府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违约行为,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合同可受案依然遵守“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的基本格局。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协议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行政机关可以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吗?答案是否定的。本题的陷阱点在于,并不是政府违约,而是公民王某违约,行政诉讼只有“民告官”,而没有涉及“官告民”的制度,行政合同也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具有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如果王某不履行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何必要提起行政诉讼呢?可见,B选项表达错误。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可知,C项正确。

(4)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对象是特定的,如果一个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那么该行政行为一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它的反面——抽象行政行为。

D选项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约束对象不确定,并可以反复适用,故在行为性质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2014年发布的《行政诉讼法》允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附带性地提出审查要求。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其中的“一并”就意味着当事人不能直接起诉抽象行政行为,而只能间接地对其提出审查要求。当事人正确的做法是: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同时,要求法院予以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我们形象地将其比喻为“搭便车的审查方式”,抽象行政行为搭具体行政行为的便车。在本题中,黄某不服该抽象行政行为直接向法院起诉该标准是不属于受案范围的,D项不当选。

除此以外,考生还应注意以下细节:第一,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提出附带性审查的只有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第二,附带性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并请求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综上,本题答案为C。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

关于辨认笔录的审查与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如对尸体的辨认过程没有录像,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B如侦查人员组织辨认时没有见证人在场,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C如在辨认前没有详细向辨认人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则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D如对赵某的辨认只有笔录,没有赵某的照片,无法获悉辨认真实情况的,也可补正或进行合理解释




文字解析

类似题目经常考查,对于辨认笔录来说,只会在“混杂,暗示,见到,个别,数量,主持”(昏暗见个猪)情形下,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其他的不合法情形均属瑕疵,允许补正或者合理解释。本题中,A项“没有录像”,B项“没有见证人”,C项“没有详细向辨认人询问”,D项“没有赵某的照片”,均不属于“主持,见到,个别,混杂,数量,暗示”情形,若能补正或者进行合理解释,仍然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因此ABC说不得作为定案根据错误。D项说可以补正或者进行合理解释正确。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



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

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

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

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

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丁均触犯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

B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丁构成危险驾驶罪

C丙、丁虽构成共同犯罪,但对丙结合事实四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对丁应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D丙、丁未能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但仍成立犯罪既遂



文字解析

第一,追逐竞驶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丙丁“飙车”,意思是相互追逐竞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当然,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丙的醉驾驾驶也构成危险驾驶罪。所以,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理由有两项。第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制造的危险达到与放火罪、爆炸罪相当的严重程度。丙的行为没有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程度。假如丙在高速公路上长时间逆行,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根据事实四的分析,因无法查明乙的死亡是不是丙的行为导致的,所以对丙无法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第四,危险驾驶罪只要对公共道路的危险达到一定程度就构成既遂。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组织和职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B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C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构

D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




文字解析

【解析】全国人大具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解释宪法的职权,故A项说法错误。

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全国和部分省市进入紧急状态,而国务院可以决定省级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故B项说法正确。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而不是派出机构,同时,不包含直辖市。故C项说法错误。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既要对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又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BD。




甲在国外旅游,见有人兜售高仿真人民币,用1万元换取10万元假币,将假币夹在书中寄回国内。(事实一)

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事实二)

甲加盟后,明知伪劣的“一滴香”调味品含有害非法添加剂,但因该产品畅销,便在“一滴香”上贴上赵氏调味品的注册商标私自出卖,前后共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事实三)

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B因“一滴香”含有害人体的添加剂,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卖出5万多元“一滴香”,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

D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应数罪并罚



文字解析

A项,在“一滴香”上擅自贴上赵氏调味品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B项,甲销售的食品中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添加剂,其应当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B项说法正确。C项,甲销售伪劣产品,犯罪金额是5万元,符合《刑法》第140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C项正确。D项,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出售“一滴香”行为,不应数罪并罚。根据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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