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 通用版,购销合同简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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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范本
一
签订买卖合同时
01
合同标题要准确
02
合同主体要清晰
03
合同标的要详细
04
合同条款要齐备
05
违约责任要明晰
二
履行买卖合同时
01
要详细记载单据凭证。如送货单、购销单等销货凭证应记载购货人及货物特征。
02
要谨慎交付款项。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应查明经办人是否有收款权限,并留存收款收据;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应转入合同约定的收款方账户,并注明款项性质。
03
要规范交付货物。交货时卖方应交付给有权利接收货物的人,并留存买方签收货物的单据。
04
要保管证据文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
标的物交付时
四
买方拖欠货款的处理
五
起诉维权时法院的选择
来源:天津三中院、天津高法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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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教你写“两状”》系列视频(第二期)
本期视频介绍买卖合同纠纷“两状”(起诉状和答辩状)示范文本的填写要点。
您作为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告,在提起诉讼时该如何填写起诉状示范文本呢?该起诉状示范文本针对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和依据、约定管辖和诉讼保全以及事实与理由四部分内容。在填写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在填写当事人信息时,您只需要按照表格所列内容,准确、完整的进行勾选和填写就可以了。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机构代码、企业类型等信息可以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进行查询。
在填写送达地址时,最好填写常用的收件地址和联系电话,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还将使用该地址进行文书送达。在此,我们建议您选择接受“电子送达”,并留好短信、微信或者电子邮箱等信息,以便于您及时接收相关文书。
其次,在填写诉讼请求和依据时,要注意区分 “卖方”和“买方”。
如果您是买卖合同的“卖方”,在填写第1、2项,要求对方给付价款以及利息或违约金时,要注意写明相应金额的计算基数、起算时间、计算标准等内容,并确认是否请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您是“买方”,因对方违约给您造成了损失,在填写第3项时,需要提出赔偿金的具体数额、计算依据以及对方违约的具体情形。
无论您是买卖合同的“卖方”还是“买方”,其余的第5—10项的内容,你都可以根据合同订立、履行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比如,您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就需要在第5项中进行勾选,并提出相应的期限要求。
第三,仲裁、管辖约定一定要明确填写,“有就是有”“无就是无”,以免耽搁您的诉讼进程。
第四,事实和理由部分,示范文本根据买卖合同纠纷的特点细化了23项内容。事项内容越细化,事实依据越充分,越有利于您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填写这部分内容时,请您一定要仔细阅读,根据买卖合同的真实情况,选择“是”或“否”,准确填写相应的内容。您认为案件无关的项目可以填“无”或不填。
接下来,介绍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示范文本的填写要点。您作为买卖合同纠纷的答辩人,在填写答辩状示范文本时,除当事人信息要求与填写起诉状一致外,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
第一,答辩事项、事实和理由要对应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逐项作出“无”或者“有”的确认,选择“有”的相应说明理由;
2
第二,要写明“答辩依据”,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答辩意见的认定很重要。
最后,还要提醒三点
1
填表之前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和特别提示
2
填表之后不要忘记签名或盖章
3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证据清单”可以另加附页
好了
关于买卖合同纠纷的文书讲解就到这里
大家都学会了吗
我们下期再见!
更多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
来源:山东高院立案庭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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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审判实践中
常因合同订立不规范等问题
引发纠纷
那么在签订合同时
我们该注意些什么
一
签订买卖合同时
01
合同标题要准确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买家对产品有更多个性化的定制需求,特别是在装修装饰、家具购买等领域,往往会出现“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要素竞合的情形。若合同名称表述不规范,当合同中涉及对标的物的特殊约定时,应视为承揽关系中定作人的要求还是买卖合同中对产品性质的约定,往往会存在争议。而合同性质的判断,将影响到案件管辖、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划分、最终责任认定等方面的准确性。
因此,合同标题准确,加之以合同条款进一步明确合同关系,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就此问题产生分歧,从而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2
合同主体要清晰
“买方”和“卖方”,是法律中“买受人”和“出卖人”的通俗表示,厘清合同主体是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前提,亦是诉权行使的必要条件。
因此,订立买卖合同时,双方均应注意合同各方的名称并核实其身份。对方是个人的,在合同中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方是公司的,在合同中注明营业执照载明的公司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确保与合同落款主体的签字、捺印一致。
03
合同标的要详细
买卖合同标的物描述尽可能详细,包括标的物的名称、型号、数量、外观、尺寸等,并注明标的物价款,可同时备注大小写。若标的物名称型号不够明确的,可在制作合同时随附标的物样品照片。明确标的物之后,还应明确其质量、技术标准,并同时约定相应的质量异议期,进而在后续标的物交付、买方履行检验义务时,合同双方有据可依。
04
合同条款要齐备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等条款。
因此,合同条款可以完整或部分参照法律规定进行编撰,并结合预期可能发生的情形,进一步完善合同约定。合同条款编撰得越详尽,在出现相应状况时,双方产生纠纷的概率就越低。
05
违约责任要明晰
违约责任的约定,既是对双方履行合同的一种制约手段,也是在出现违约情形后,守约方主张自己合法权利的依据。关于违约责任的设定可由双方协商,如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法则、赔偿损失、请求减少价款或报酬等后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二
履行买卖合同时
01
要详细记载单据凭证。如送货单、购销单等销货凭证应记载购货人及货物特征。
02
要谨慎交付款项。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的,应查明经办人是否有收款权限,并留存收款收据;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应转入合同约定的收款方账户,并注明款项性质。
03
要规范交付货物。交货时卖方应交付给有权利接收货物的人,并留存买方签收货物的单据。
04
要保管证据文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应妥善保管所有交易环节的证据材料,包括最初的意向性谈判、正式合同、补充协议、交接手续、往来函件、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三
标的物交付时
买卖合同中产品质量问题是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也是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买受人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指定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收货人,对签收货物的外观、质量等进行全面的检查,一旦发现与合同约定不符,可采取拒收并通过文字、书面等方式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法定期限内及时向出卖人反映。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买受人未按期提出质量异议,在法律上将产生“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的效果,故买受人按期提出质量异议,是起诉主张违约责任的前提和关键。
四
买方拖欠货款的处理
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诉讼时效后可能会丧失胜诉权。故出卖人主张货款应在规定时限内,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利益受损。建议出卖人建立定期催款的应收款制度,在诉讼时效期内,定期向对方发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催款函,保留催款函的签收件,可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存在持续买卖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应定期进行对账,并在对账单和结算凭证上加盖公章。若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如签发催款函让对方重新确认或者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书写欠条等。
五
起诉维权时法院的选择
买卖合同纠纷发生后,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常而言,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为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若双方约定管辖的地点明确且与案件存在实际联系,则协议管辖的效力优先,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有约定的从约定”。若不存在专属管辖,也无有效的管辖协议,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天津三中院、天津高法、山东高法
购销合同指的什么合同
鲁法案例【2024】339
(图源网络 侵删)
“定金”和“订金”读音相同,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会将二者混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意义和法律效果却完全不同。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2 年 10 月 7 日,原告冯某某在一份标题为“蒙阴县某家具厂”的销售单上签字,欲购买3件家具(价款总计 22700 元),销售单上的“订金”一栏中有手写 12700 元的字样,销售单上的“销售员姓名”一栏中有“孙某”的签名。另外,该销售单上的“温馨提示”栏载明:1、签订合同:须经用户仔细核对,所定家具数量、颜色、方向、型号、价格无误后,签名认可并缴纳定金,定金数额一般不能低于全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2、本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定金概不退还。另外,“温馨提示”栏中还有手写的“付款送货”字样,但没有对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
2022 年 10 月 7 日,原告冯某某向被告蒙阴县某家具厂转账 12700 元。
后冯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返还原告订金12700 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的工作人员孙某在达成购买意向后,向被告转账 12700 元,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现原告反悔且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被告返还订金,实际上是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约定,一审法院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已解除。
对于涉案 12700 元款项的性质为定金还是订金以及被告是否应当返还这一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1、在原告署名的销售单上的订金一栏中有手写“12700 元”的字样,对该事实,原告及被告均认可;后原告向被告转款 12700 元,据此可推断原告转给被告的12700元款系订金,而非定金。涉案销售单系被告制式样本,从被告销售单“温馨提示”中有关于定金的内容,可以得知被告对于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很清楚,在同一份销售单上出现了“定金”和“订金”两个具有不同法律意义的词语,应当做出对购买者有利的解释,且被告支付的 12700 元已经超过了总货款的 50%,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转给被告的 12700 元系订金。2、原告有意向购买的被告的货物为现货,并不是定制的货物,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不存在“难找下一家”的情况,但可以向原告主张其打包装货等经济损失,但庭审中被告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损失数额。3、在涉案销售单上有“付款送货”的约定,原告在交付12700元后再未付款,被告亦未送货,故双方的交易失败。订金的交付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主张全额返还,但是如果给付订金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可请求被告返还订金 12700 元,但同时也应当承担对方为履行合同产生的经济损失,因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且销售单上对此亦未作约定,故一审法院对被告的经济损失无法认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蒙阴县某家具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冯某某订金12700 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已不再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上诉人亦未向被上诉人交付案涉家具,本案买卖合同的主要债务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被上诉人要求与上诉人解除买卖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可就被上诉人解除合同向对方主张赔偿损失,在其不能证明损失数额的情况下,仅以定金为由主张不退还被上诉人所付订金,其主张有违公平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定金”与“订金”虽然都是一方向另一方交付一定的金钱,但是法律效果却有天壤之别。
1.“定金”是一个法律术语,而“订金”是一个生活中的习惯用语,实际上就是“预付款”;
2.“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属于金钱担保,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不属于债务的履行范畴,而“订金”属于债务的履行范畴,不具有担保性质;
3.因“定金”的交付而成立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系独立于且从属于主合同(比如买卖、租赁、承揽等)的另一个合同,而“订金”的交付属于主债的履行,系单方行为,不另外成立一个独立的合同,无所谓主合同、从合同关系。
4.“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而“订金”可以分期支付。
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主合同达到严重程度,适用定金罚则,而“订金”则无此效力。在标的物正常交付的情况下,交付“订金”的一方只需要补交剩余的款项即可。在交付标的物的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交付“订金”的一方解除合同,那么,他有权请求返还“订金”;如果他不解除,则有义务继续交付剩余的价款。
法官在此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使用的词句要精准、有逻辑性,约定的内容要明确、全面,避免前后不一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形。比如交付的钱款的性质要明确约定“定金”还是“订金”,同时约定好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自:蒙阴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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