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柴某为某私营企业主,为少缴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柴油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公司进项,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的介绍以货物名称为铁精粉向外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巨额利润。案发后,柴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柴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史晓东律师作为柴某的辩护律师。
二、办案经过
史晓东律师接受委托后,为了解真实案情,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柴某,两次到办案派出所和主办人员沟通案件,陆续提交了建议不予呈捕的法律意见,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经律师多方奔走、沟通、协调,最终柴某在公安阶段就获得取保候审,柴某随即被释放,重获自由。柴某和家属对律师服务,表示非常满意。之后,该案法院判决柴某缓刑。
二、判决要点
被告人柴某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收制度,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柴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各自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自愿缴纳罚金,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确实不会再危害社会,且居住社区同意监管,依法可适用缓刑。
四、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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