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张女士系合法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先生与王女士结识,此后两人一直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在此期间,李先生多次向王女士汇款,金额总数较大。后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全数返还李先生所赠金额。
法院审理后查明,在与王女士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期间,李先生屡次通过微信转账(含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王女士赠与财产,数额多为“1314”“3344”“520”等具有特定含义的数字,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期间,张女士一直对此并不知情。
庭审中,双方对于往来款项金额等事实并无异议,但王女士辩称,她所收到的款项并非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李先生的个人财产。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认定李先生赠与王女士的钱款来源系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法院认定,李先生未经张女士同意,擅自将多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赠送给王女士,损害了张女士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赠与行为还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义务的规定,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伦理道德,具有不正当性,故判令李先生赠与王女士的行为无效,王女士应全数返还获赠财产。
律师提醒: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婚外不正当关系的,有违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原则。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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