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去世后生前债务如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务怎样清偿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俞乐

原告诉称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李四及王五于2016年12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定金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李四、王五、第三人于2016年12月10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退还购房款220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10000元及赔偿中介费损失77900元;5.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李四及其配偶王五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北京市顺义区一号房屋,总房款为20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李四及王五支付购房定金220000元,后原告与被告李四、王五及第三人M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向第三人支付了居间服务费77900元。上述三份合同签署后,被告李四及王五单方毁约,拒绝向原告出售该房屋,经原告及第三人多次催促无果,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2017年3月31日王五因病死亡,被告赵六系王五之母,被告王七系王五之女,此二人为王五的法定继承人。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七、李四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是买家,而是代表M公司的经理。M公司的郭某是售楼处的售楼员,郭某与原告承诺我方,最迟2017年春节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因此签订协议。后得知无法办理。

2017年3月10日左右,郭某给李四打电话表示,可以帮我方直接到银行解除抵押,此后事情就没有消息,后王五去世,真正的买家上门表示,2017年北京市出了新政策,无法购房,2018年3月份才有购房资格,张三把合同押给了她,王五在世时真实的买家也去我家过,问我方能不能等她的购房资格下来,我方说可以等。2017年9月,张三上门要求与我解除合同,说合同到期了,让我方退还她的定金并要求给她违约金50000元左右,对于解除定金合同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我方同意解除,不同意退还购房款,因为原告一直在欺骗我方,关于违约金与损失的诉讼请求,我方不同意。

被告赵六辩称:我只知道李四和王五要卖房子,但是具体的事情我不清楚。我同意李四的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李四、王五原系夫妻关系,该二人生育一女王七。2016年1月26日,李四、王五离婚。

2017年3月31日,王五去世。王五去世时,其父亲已经去世。赵六系王五之母。

北京市一号房屋系李四、王五夫妻共同财产。

2016年12月10日,李四、王五作为甲方、张三作为乙方,在丙方M公司顺义分公司的居间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甲方以205万元的价格,出售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房屋面积88.61平方米。

现双方存在的分歧有:

一、李四、王七、赵六主张,张三并非实际购房人,张三对此予以否认。李四、王七、赵六对此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二、张三主张,李四、王七、赵六拒绝出售房屋,属于根本违约。李四否认其存在违约行为。赵六表示,其未表明不再履行合同。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三与王五、被告李四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所签《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解除;

二、被告王七、赵六在王五遗产继承范围内与被告李四共同返还原告张三购房款二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张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一、针对张三是否真实的购房人一节

李四、王七、赵六主张,张三并非实际购房人,张三对此予以否认。根据李四、王五与张三签订的定金合同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合同或协议的签约主体均是李四、王五以及张三,李四、王五系出卖人,张三系买受人,双方均应遵循相应协议的约定。王五去世,赵六、王七作为其继承人,应继续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针对张三要求解除定金合同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因李四、王七、赵六对此表示同意,故法院对双方达成的协议照准。

二、针对张三是否符合外地人北京购房资格一节

根据现有证据,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后,甲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那么所有交易事将在甲方获得此房屋不动产权证后进行办理。李四虽主张,张三及案外人曾答应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二条,甲方需在2017年4月30日前获得此房屋不动产权证。但2017年3月9日,张三名下已经登记有楼房一处,张三作为非本市户籍居民,已经丧失了购买楼房的资格。

三、针对李四、王七、赵六应付承担违约责任一节

张三主张,李四、王七、赵六拒绝履行合同,李四、王七、赵六对此予以否认,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张三的该项主张,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合同约定,甲方需在2017年4月30日前获得此房屋不动产权证如到期未获得此房屋不动产权证,需承担违约责任。李四、王五应承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合同义务。涉诉房屋现仍登记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李四、王五的继承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与此同时,张三已经失去了购房资格,将导致后续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也属于存在违约行为。

对于张三要求李四、王七、赵六支付违约金及中介费损失的诉讼请求,由于对于中介费损失一节,张三提供的仅是收据,而非正规发票;同时,目前情况下,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由于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李四、王七、赵六持有张三所给付的22万元,没有合同依据,应予以退还。因涉诉房屋属于李四、王五的夫妻共同财产,王五去世,该房屋的一半应属于王五的遗产,该遗产的价值显然超过了该22万元。由于王五去世后,李四、王七、赵六未对王五的遗产予以分割,故王七、赵六应在王五遗产继承范围内对该22万元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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