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权70年到期怎么办,房产权属起始日期
大家好,由投稿人俞昭来为大家解答房产权70年到期怎么办,房产权属起始日期这个热门资讯。房产权70年到期怎么办,房产权属起始日期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房产权一般多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住建君特推出【今日看“典”】专栏,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今日“一典”】
支配权 返还原物
当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是否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返还原物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种。当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
返还原物权请求权的产生,须有他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实。无权占有就是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根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盗窃物。二是占有之初本来有法律根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灭,如租赁他人之物,租赁期限届满而不返还。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应当是物权人,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等。至于占有人,无论其是否为有权占有,均应依据占有请求权行使权利,而不能依返还原物请求权行使权利。
房产权70年后还属于自己吗
住宅权离神圣不可侵犯还有多远
声音导读: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形容公民住宅权的神圣性。不过现实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例并不鲜见。比如,“河北涞源反杀案”的王磊携带凶器深夜翻墙闯入女方家中;比如,处于离婚大战中的马蓉被指强行闯入王宝强家中等。
从制度上来看,我国宪法和法律很重视对住宅权的保护,不仅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且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也都有相关内容。但中国裁判文书网有关数据显示,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定罪量刑的案件并不多见,这其中有哪些原因?现有的法律保护力度是否足够?实务中如何看待和处理此类案件?本期“声音”版,我们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和一线的法律工作者,并将文字整理如下,敬请读者关注。
主持人:马树娟
嘉宾:焦洪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刘明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洪举(法官)、刘勐(法官)、敖晓亮(检察官)、徐建辉(民警)、张勇(民警)
住宅权是财产权也是人身权
焦洪昌
住宅权是受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不过目前社会对“住宅”的认知存在一定偏差,很多人把住宅权视作财产权,实际上住宅权是一个二元化的或者说是一个叠加的权利,它既是财产权也是人身权。
所谓住宅的财产权,包括房屋的占有、收益、处分等,这个社会比较关注也比较熟悉,但是作为人身权的住宅权很多人容易将其忽略,实质上住宅是人身体的放大。国外有一句谚语叫“每个人的家,就是他自己的一个城堡”,因为个人的隐私、私生活等都在住宅里实现,所以侵入公民的住宅实质上就相当于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隐私。而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实务操作者,对住宅权的认知都是有偏差的,因此要特别强调住宅权的人身权性质,即侵犯了住宅就相当于侵犯人身权,那么我们就会给予更强的保护力度。
我国刑法依据宪法精神,规定了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刑法通过设定执行权,对犯罪行为给予制裁,这是对宪法的一个落实。但从刑法保护的角度来说,如果在观念中仍然认为住宅权仅仅是财产权的话,那么立法者在制定和完善刑事法律规范时,包括刑法在执行时,对住宅权中人身和隐私权的重视程度可能就会成为法律保护中的弱项。
目前很多国家对住宅通常都是赋予自卫权的,即如果未经许可,擅自闯入他人住宅或领地,对方可以通过自力救济进行反击。而这一观念在我国历史传统中是比较弱的。在我国,如果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公民住宅,个人的自力救济、私力救济相对来讲比较弱,更多地会寄希望于公力救济。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角度讲,执法的主体是政府行政机关,面对公民住宅遭受入侵的行为,能否及时出警,或者即使出警了,如何加强惩罚保护力度,从实践来看这方面还有待加强。
住宅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所以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加以保护,其实是强调立法机关在对公民住宅权进行保护时,保护力度是否足够?立法机关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宪法的原则精神来加以保护,对此要解决的最大问题就是要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住宅权意识与经济水平相关
刘明祥
实践中,定罪为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案件的确较少,对于一般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违法行为,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区分单纯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主要看行为方式、表现形式,有没有采取恶劣的手段、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
刑法中除了直接规定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外,还对盗窃罪、抢劫罪等犯罪,在定罪量刑时将“入户”作为一个加重情节予以考虑,这也是对公民住宅权保护的体现。以盗窃罪为例,入户盗窃就是盗窃罪的严重情节之一。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即便盗窃财物数额没有达到较大标准,但只要有入户盗窃情节,就按盗窃罪定罪处罚。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考虑到该行为侵犯了户主的住宅权。
住宅不受侵犯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除了住宅不受侵入外,还包括住宅不受非法搜查,非法搜查就包括公权力的非法搜查。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持正常的社会秩序考虑,法律会赋予公权力在一定条件下、一定限度内可以干预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但是为了保障基本人权,法律也对公权力介入私人生活空间作了严格的限定。比如200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就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的情形列明了构成立案的情形。同时,刑法第245条也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从重处罚。这体现了国家在保护公民住宅权方面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很多老百姓对于侵入他人住宅可能涉嫌违法的认知还比较淡薄,这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因素。中国长时间处于农耕时代,人们多居于农村,门户经常大开,没有形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意识和认知。我国在进入工业社会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社会经济不发达,尤其是农村,老百姓居住环境简陋,人们对住宅的边界意识比较模糊,如果与他人存在纠纷冲突,对方可能就直接上门吵闹,这种现象非常普遍。进入现代社会后,人们更强调居住的安宁权、个人的隐私,所以很多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我国也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
因此,对于非法侵入住宅这一行为不能单从形式上来判断其是否违法,还要结合案件发生的起因等多方面情况综合考虑,比如其是否在主观上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意识,即在知道对方是不允许他进入仍坚持进入,或者在别人驱使后仍然不离开,只有如此,才可以考虑按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来处理。
观点集萃
1
须强化法律保护
徐建辉
在实践中,警方在处理类似“非法侵入住宅”案件时非常慎重。一方面是因为很多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只是实施其他犯罪的手段,更多是作为吸收犯或牵连犯而认定为其他罪名,如入室盗窃、强奸等。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目前社会对非法闯入住宅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认知还不够到位。很多人觉得,只要不实施其他破坏或伤害行为,单单进入他人住宅并不涉嫌犯罪,警察办案时也要兼顾社会认可度。
此外,出于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和升级的考虑。特别是对于一些因各种矛盾纠缠而起意,但并不以实施伤害、盗抢等犯罪行为为目的,也未造成显著现实伤害的,公安机关一般以调解方式处理为主。当然,今后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改变过于保守和谨慎的处理态度,进一步强化对公民住宅权的法律保护,树立公民住宅不容侵犯的法治意识。
2
住宅权意识不强
敖晓亮
从观念上看,西方国家对私人领地的保护意识非常强,而中国的邻里之间更重视礼仪下的人情来往,对住宅权的保护意识没有西方那么强烈,在这种意识支配下,国人对没有附带侵害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往往缺乏犯罪认知。在司法实践方面,当前涉及入侵公民住宅的犯罪行为里,入侵行为更多是犯罪的一个步骤或者环节,诸如盗窃、抢劫等,从定罪量刑的角度讲,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往往认定为犯罪情节,或者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单独定罪的并不常见
为更好地保障公民住宅权,要充分尊重中国的民俗,考虑公众的认知可能,也要结合社会危害可能性,危害的时间、空间紧迫性及实际危害结果进行判断,从而做到不枉不纵。比如带着凶器气势汹汹地前往他人家中,即使还没有造成恶果,对方只要判断可能带来侵害,就可以进行防卫。对于这种没有造成后续犯罪的侵害行为,就可以涉嫌侵犯公民住宅罪提起公诉;如果还有后续其他犯罪行为,比如打砸、勒索、伤害行为等,就要考虑到跟其他罪的吸收问题。
3罪行判断并不难
史洪举
实践中,此类案件非常少见。近几年来,我仅参与审理过一起非法侵入住宅类案件。一般来说,被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者,大部分为讨要债务、“捉奸”、因琐事引发纠纷而进入他人住宅,并造成严重后果。
如果进入住宅后,经“驱使”仍不离开,且有哄闹、威胁、殴打等行为,则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譬如,如果行为人殴打住宅内人员,致使其轻微伤的,则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殴打致其轻伤及以上的,则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实践中,区分非法侵入住宅罪与其他“入室类”犯罪并不难,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行为举止及其他客观表现综合加以判断。如行为人具有入室盗窃前科,入室时又携工具、戴口罩等,入室后被主人发现后报警,则明显属于盗窃未遂,而并非非法侵入住宅。
4侵入原因是关键
张勇
在工作中,除了遇到入户抢劫、入户盗窃的案件外,很少有群众就单纯的非法侵入住宅进行报警。这一方面是因为所管辖区主要为农村,白天家中有人时一般都没有锁门的习惯,当地老百姓平时空闲时也有走家串户的传统,所以普遍没有未经许可闯入他人住宅可能涉嫌违法的认知。另一方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一般背后都有其他原因,比如经济纠纷、感情纠葛等,对于此类案件,我们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都是先了解背后原因,如果是民事纠纷就会建议其走法院诉讼程序,如果是一般纠纷也多以批评教育、调解为主,很少就单纯的侵入公民住宅行为进行立案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5 认定罪行须慎重
刘勐
我们对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常慎重,一般不太主张去用。因为相关司法解释很少、相关案例也不多,其更多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我们遇到的情况多是行为人没有理由、没有缘故、频繁到他人家里去打砸抢、闹事,一般来说如果没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也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害,会考虑适用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如果造成人身损害,就会依据损害后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如果涉及侵犯财产,比如趁他人不注意,偷拿他人财物,那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就会转化为盗窃。如果只是老百姓不小心进入他人住宅或者去他人住宅也未造成严重危害,法院不会轻易将该行为纳入到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的范畴予以考察,所以现实中一般即使有这种情况存在,但最终未必都会被定罪。
(责任编辑:张明江)
房产权属什么意思
澎湃新闻记者 董怿翎 实习生 叶家晨
婚姻法律的变更经常能够引起社会公众的讨论,而这一问题也不仅仅是法学的规范性议题,更牵涉到性别、家庭、阶层地位等社会学议题。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解决了几个重要的财产问题。首先,婚前购买的不动产,如家庭住宅,在离婚时将属于产权人(通常是买房者)所有。这甚至适用于买方在婚前支付首付,但贷款在婚姻期间共同支付的情况。第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三,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该住房在离婚时属于父母。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上述变化除了最后一点被删除之外,前两点被完全保留。
耶鲁大学社会学系助理教授臧晓露指出,2011年的司法解释尽管看似性别中立,实际上却可能强化性别不平等以及婚姻中女性的弱势地位。这一观点在她的实证研究中得到验证。
利用来自2010、2012、2014和 2016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 CFPS)中对22541个个体的80162次观察数据,臧晓露采用双重差分(difference-in-difference)的方法,比较了房产证上只有丈夫姓名的家庭中的配偶,与拥有同等住房所有权地位的配偶的幸福感差异。
研究发现,在2011年,70%左右的中国家庭只有丈夫或丈夫父母的名字在房产证上,妻子或妻子父母的名字很少出现在房产证上,这种家庭被臧晓露称为“典型中国家庭”。在短期内,2011年《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导致了典型中国家庭中的女性幸福感的下降。数据也显示了离婚率的降低,这可能意味着女性不得不更倾向于维持不幸福的婚姻。同时,男性的幸福感也并未增加,这可能是由于他们仍不确定法律调整带来的结果,或者受到其妻子幸福感降低的影响。法律变更对房产证上只有妻子或其父母名字的男性没有产生显著影响。
相较而言,法律的变更立刻对受教育程度与丈夫相当的女性的幸福感产生了短期负面影响,但对受教育程度低于丈夫的女性则影响不显著。同时,可能由于本身离婚意愿不高,法律变更对有孩子的女性的影响也显著低于没有孩子的女性。
长期来看,法律变更对女性幸福感的不利影响有所减弱。数据发现,这可能是因为夫妻双方为了减弱法律变更的影响,对房产所有权作出了相应调整。截至2016年,大约30%的典型中国家庭将房产证上的名字改成了孩子的名字,而只有9%的家庭将妻子的名字加在了房产证上,3%的家庭将房产证上的名字改成了妻子的名字。尽管如此,女性仍然要付出更多的家务劳动时间,并且大部分女性经由这种适应策略也仍未获得房产,而是更多地将房产转移给孩子。
因此,在中国社会文化传统、性别期待的背景下,2011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实际上与此前的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2001、2003)对保护女性权利的追求背道而驰。臧晓露认为,决策者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内部的性别不平等状况对其实施效果的影响。
上述研究结果于2020年1月发表于《婚姻与家庭杂志》(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近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就这一研究采访了臧晓露,以下内容根据采访实录整理。
澎湃新闻:为什么会研究家庭内部的物权变化与夫妻双方福祉的关联?为什么特别关注了2011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
臧晓露:我一直在做中国的家庭与健康的研究,经常会有一些关于性别平等的课题,也会比较关注国内相关的公共政策。
根据世界经济论坛每年发布的《全球性别差距报告》(Global Gender Gap Report),大部分国家在经济发展越来越好的时候,性别不平等的分值一般都会降低,但是近十年内,这一数值在中国是升高的。为什么现在国内经济水平越来越高,但是在性别平等上却未能实现相应的进步?
中国妇联分别在2000年和2010年进行过妇女社会地位调查,问受访者是否同意“男主外女主内”的观点,结果发现不论男女,与2000年相比,2010年时同意“男主外女主内”的比例都有所升高,即使是女性自己也觉得应该是“男主外女主内”。这一结果与西方的经验非常不一样,所以我非常感兴趣,想进一步了解公共政策对国内男女的性别观念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我之所以注意到2011年《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方面是因为它很有争议,在刚刚公布的时候,国内和国际上很多媒体都作了报道,但是大部分的讨论基本都围绕法理层面展开,这其实跟我们搞社会科学的人想法是不太一样的。我想用一些定量研究的方法,客观地衡量《婚姻法》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对《婚姻法》比较有争议的地方主要集中在房屋产权的归属。简单来说,按照大部分人的理解,在婚姻法颁布之前,虽然是男方买房,但是离婚的时候房产一般算共同财产。而且法官判的时候,如果有小孩一般都是把小孩判给女方,为了照顾女方跟小孩,房产很多时候就会给女方和孩子。
但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谁买的房离婚时房子就归谁。大部分人买房时都没有保留谁付了多少钱的证据,那么房产证上的名字就成了至关重要的一个依据。在中国的社会背景下,如果通常的婚姻习俗是男方买房,女方买车、买家具或者负责装修,那么这种情况下大部分的婚房其实只有男方一个人的名字在房产证上面。现在房价越来越高,为了结婚,很多时候女方也会出钱帮男方买婚房,但多数情况下她们的名字却不在房产证上,清华大学社会学博士洪理达(Leta Hong Fincher)的著作《剩女时代》中就有相关调查。于是,客观上很多人就有一种担忧,觉得这样对女性不公平,所以我想通过数据来看是否真是如此。
至于为什么要研究房产?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受到西方的影响,目前为止大部分人关注的是收入。但如果看中国的数据,在所有的家庭资产组成中,大部分家庭最值钱的东西就是房子,而不是工资或者银行存款。所以如果要在中国的语境中考虑物权,房产是最重要的。
澎湃新闻:研究用福祉(well-being)来衡量政策的效果,这一概念在中国的社会背景下可以如何理解与应用?
臧晓露:研究者一般用人的主观幸福感来衡量福祉,它比较简单直白地测量了一个政策的总体效果。在政策评估上,我们通常首先关注的是,这个政策是不是利大于弊。当然这不是说只要它利大于弊,我们就觉得这个政策是好的。幸福感其实就是一个总的效果,就是看正负影响加起来最后的效果。
怎么理解幸福感?每个人的偏好不一样,对幸福的理解也不一样,但我们可以通过这种主观感受来测量人们对政策到底满意不满意。在《婚姻法》这个情境下,幸福感还是一个比较合适的测量方式。目前,很少有研究从幸福感来衡量国内的《婚姻法》政策。
用量化的方法来研究,优势是样本具有全国代表性。从政策评估的角度,特别是全国性政策的评估,样本的代表性很重要,因为它决定了结果是否能适用到全国。
西方很早就开始用幸福感作为政策评估的指标之一,主要是因为西方国家要选举,非常关注公共意见(public opinion)。过去,中国的政策重心可能更多放在经济发展上,不过近年来,政府也越来越关注老百姓是不是幸福。
澎湃新闻:实证研究发现,2011年《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女性有短期的负面影响,主要原因是社会对于男女方在婚姻中角色的期待。从这个角度来说,2011年的司法解释是强化还是减弱了人们对于婚姻责任或者说父系社会的传统观念?对于不同处境和社会地位的女性的影响是否不同?
臧晓露:如果我们看新的司法解释对幸福感的影响,短期影响比较强,但会随着时间而削弱。从其他的一些指标来看,比如说做家务的时间,长期来说女性做家务的时间还是增长了,这一般在政策评估中也是不太好的结果,因为做家务基本上都得不到报酬,是无偿劳动,如果将家务的时间用在工作上,可能会得到更多的报酬,所以长期来说对女性还是有一定不利的影响,只不过它没有反映在女性的幸福感上面。
至于新的司法解释到底是削弱还是增强了这种父系社会的传统观念,我认为,这有增强的一方面,但是也有削弱的一方面。首先,我发现在2012年左右,男方越来越多地把房产转到孩子名下。这其实还是体现了父系文化,也就是说女性想要分得房产很难,房产转给了小孩,离婚以后女性还是没有房子,房产给孩子更像是夫妻之间的一种妥协。也有学者指出,在现有房产制度下把房产转给小孩,夫妻可以买第二套房。这个现象可能是有的,但能买第二套房的家庭在全国范围来看还是比较少的,所以我觉得这不是主要原因。
另外,离婚率降低了。离婚率降低代表着一部分女性她可能本来想离婚,但是现在因为房产她不敢离婚了。女性想要离婚,其中一部分可能是她不太开心,或者甚至有一些遭受了家庭暴力。《婚姻法》一变,可能让这些女性更被动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性别不平等,增加了女性对男性的依附。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它是增强了父系社会的传统观念。
减弱的这一方面,我觉得影响的主要是未婚女性。未婚女性现在越来越意识到独立的重要性,我的一些初步结果是发现《婚姻法》变更之后,适婚年龄的女性结婚越来越晚,而且她们自己买房的越来越多。
当然这些自己买房的女性自身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对于自身没有经济实力的女性,虽然我还没有在这方面分开来看,但是基于猜想,她们可能会更加在乎结婚时男方是否把她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如果男方不写的话,她可能觉得结婚可能还不如一个人独立好,因为她一旦结婚,不仅要多做家务、付出劳动,而且婚姻结束还得不到房产。
此外,相对于农村女性而言,我发现城市女性确实受政策影响更大,但这种差异并没有我想象中那么明显。这可能是因为现在有很多人从农村迁移到城市,使得城乡的测量结果没有特别明显。但是我有看其他的一些分类,比如说女性的受教育水平,居住省份以及该省份的离婚率等,发现受教育水平比较高的女性以及离婚率比较高的省份的女性,她们受《婚姻法》变更影响比其他女性要大很多。
这有两种解释,第一个就是有些受教育程度比较低的女性,或者是在离婚率低的省份的女性,她们对《婚姻法》没有那么关注。再一个她们有可能是知道法律的,但是觉得自己不会离婚,所以认为法律变更跟自己没有太大关系。
澎湃新闻:您提出,“减少家庭中这些性别期望的家庭政策对男女双方都有好处”。具体来说,决策者可以怎么做?
臧晓露:我们很难通过个别政策改变人们的性别观念或对性别角色的预期。因为每个法律颁布后,人们会根据自己的文化传统,还有自己对性别的期待去作相应的调整,使得现状跟他们的传统预期没有那么不同。
2011年《婚姻法》变了以后,婚姻的习俗没有变,于是人们就考虑折中的方法,比如把房产转到孩子名下,这样如果离婚,男方女方都得不到财产,调和了传统跟政策之间的不一致。
从这方面来看,印度跟中国很像。印度的嫁妆文化给当地女性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因为在有女性子女的家庭,父母付不起嫁妆,可能就把女性杀死,或者不想生女孩。印度政府就颁布了一个法律,禁止要嫁妆,但是颁布法律也没有什么用,现在嫁妆风气还是盛行。
中国和印度的例子说明,只靠一两个政策想改变传统习俗,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这听起来比较悲观,那么我们可以怎么做呢?
事实上,像收彩礼这种婚姻习俗,在中国历史上并非一成不变——好几个朝代期间,嫁妆跟彩礼是同时进行的,甚至在宋朝,因为商品经济比较发达,人们比较富裕,嫁妆的价值甚至一度高于彩礼。
通常来说,如果在一个农业比较发达、女性参与经济活动的年代,彩礼会比较风行,这背后的逻辑是说女性也是劳动力,女性嫁进男方家,相当于送一个劳动力给男方家,彩礼就成为男方家庭给女方家庭的补偿。而嫁妆一般会出现在社会分层比较复杂,且女性基本上不参与劳动的社会,因为这意味着女性她就是白吃饭、不参加经济活动、依附男性,所以当女性嫁进男方家的时候,女方家庭要给男方家庭一定的补偿。
那为什么近几十年来彩礼文化在中国风行?一方面是因为性别比实在是太失衡了,男多女少,女方成为稀有“物品”,对婚姻的期望也越来越高。但是为什么性别比这么失衡,就又要讲到男女不平等上面了。
另一方面是因为市场。计划经济期间彩礼文化也没有那么风行,因为当时房屋不能自由买卖,《婚姻法》也有规定不能进行这种以婚姻为目的的财产交换或者经济交易。但是在市场经济时代,彩礼文化逐渐盛行,彩礼的额度也越来越高,当然这跟现在房价越来越高也有关系。
相对来说,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时候,男女收入的差距还没有那么大,但现在男女双方在市场上的回报差距越来越大,这种情况下很多女性就意识到,她如果想要实现向上流动,结婚可能比自己工作要更容易。
因此,我们看到的结果是由上流原因或者说结构性原因(structural determinant),包括经济上的性别不平等、人口和文化上的性别不平等,通过一些下流(downstream factors)的因素,比如具体的社会政策,或者具体的一些事件,造成的社会各个方面的性别不平等。所以政策只是结构性因素在具体层面的一种反映,即使没有2011年的司法解释,也可能会有其他的法律产生这样的影响。
那么,决策者可能需要考虑什么?如果真的想要改变这些结构性问题,就需要从很多不同的方面入手,比如降低男女之间的收入差距,提高总体的受教育水平,还有可以在网络、媒体上引导男女平等的观念。但这在短期内很难实现彻底的改变,需要有一个长期的过程。
澎湃新闻:看似性别平等的法律却带来了不平等的影响,那为了得到平等效应而制定的政策可能看上去向某一方倾斜。您如何理解这样的悖论?国家层面的法律又如何平衡地域之间的文化差异或者说研究结果所呈现出的异质效应(heterogeneous effects)?
臧晓露:美国现在有很多关于平权举措(affirmative action)的讨论,它其实是强调公平和公正之间的区别。公平是说不管每个人的起点怎么样,但是对于每个人同等的努力,回报应该是一样的。公正是说我们不仅要关注到每个人的回报是否相同,我们还要关注起点是不是相同。如果有些人起点特别低,而且这个低起点又是由历史上一些不公正的原因所导致,那么确实是需要一些倾向性的政策来帮助这些人达到一定的社会地位。平权举措的愿景是在很多年之后,这些人的起点与其他人的距离会缩小。
很多人没有意识到结构性的不平等,没有意识到女性和男性起点的不同,而且这种差异不是因为女性自身能力造成的,是由长久的历史、文化以及很多结构性因素造成的。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其实不矛盾:短期内为了调整结构性的不平等,可以采用倾向性的政策;长期来说,我们期待每个人的起点可以基本一致,也就不再需要这样的倾向性政策了。
所以说,《婚姻法》其实还有调整的空间,之前的《婚姻法》争议就没有那么大,它的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妇女和儿童。在现在国内的大环境下,长远来看对女性的倾向性政策是有助于降低性别不平等的。
政策制定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也不想对女性产生不利的影响。《婚姻法》司法解释颁布的初衷之一其实是想保护私有财产。现在房价越来越高,男方父母和亲戚可能会为婚房出很多钱,如果离婚的话,女方分到房子,他们就会丧失一大部分的财产。法律并不是想要倾向男性,而是更考虑保护私有财产,因此没有把男女平等或者说女性的权益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另一方面,从政府的角度上,离婚的纠纷越来越多,如果在网络上出现很多有争议的案子,会对政府的信誉产生不好的影响,所以需要一个非常明确的、简单易行的法律,法官的自由度就没有那么大。
最后,你提到国家层面的法律要如何适应中国不同地域、文化的差异。确实,国家层面的很多法律都是一刀切,所有地方都一样,应该考虑每个地方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情况。比如中国东部跟西部,南方跟北方,文化非常不一样。在出台《婚姻法》的时候,可能可以留更多的自由度给地方,当然执行起来也可能会出现问题。原则上来说,还是应该考虑到每个地方不同的背景来制定法律。
另外,如果法律要作一个简单的修补和优化,那可以考虑结婚年份。比如说已经结婚好多年的夫妻,他们思维可能还停留在从前的《婚姻法》规定,对于这些人,新的《婚姻法》可以不适用。现在的《婚姻法》可以只适用于还没有结婚的人。这样可能会更加公平一点,而不是说有些人已经结了婚,然后法律发生了变化。
责任编辑:吴英燕
校对:张亮亮
房产权40年和70年有什么区别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房产权70年到期怎么办,房产权属起始日期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