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积金提取条件最新规定,海南公积金提取太难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华雯诗

海南公积金提取条件最新规定,海南公积金提取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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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积金提取2025年政策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更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及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便利缴存人租房提取,助力租房安居。现就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自住住房缴存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实行“零材料”智能审批

缴存人家庭在海南省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未登记备案的,可“零材料”承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系统自动审核办结,实现即申即办。

二、加大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新市民、青年人家庭在海南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在实际租金支出范围内,本人月缴存额超过租房所在市县提取额度上限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月缴存额支付租金;本人月缴存额未超过租房所在市县提取额度上限的,可按租房所在市县最高上限提取支付租金。

夫妻双方均办理租房提取的,按各自限额分别计算提取额度,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海南工作所在市县户籍,且在工作所在市县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3年的人员;青年人是指35周岁及以下的人员。

三、支持城镇收入困难家庭人员按实际房租提取

缴存人经海南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人员的,本人及配偶在海南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夫妻双方均办理租房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租房提取额度标准

缴存人租赁住房未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上限为900元/人/月;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上限分别为海口、三亚地区1500元/人/月,其他市县地区1200元/人/月。

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的,按第二条规定核定提取额度。

五、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渠道及申请材料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通过“海易办”APP、海南政务服务网以及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租房提取业务仍按现有约定提取方式实施,缴存人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季提取。

缴存人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登记备案信息可联网获取的,免于提供纸质材料。

缴存人经海南省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人员的,应提供民政部门低收入人员认定材料。低收入人员信息可联网获取的,免于提供纸质材料。

缴存人租房提取金额超过所在市县最高提取上限2倍(海口、三亚地区3000元/月/人,其他市县地区2400元/月/人)以上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发票(发票载明的租房时间应涵盖提取时间)。

六、违规提取风险提示

缴存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提取。如通过虚假承诺、伪造申请材料等方式违规提取的,一经核实,需将所提资金全部退回,并按照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未涉及的租房提取其他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来源: 南国都市报

海南公积金提取条件

小伙伴们注意啦

9月1日起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新调整

8月27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自9月1日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款项需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全部转账至本人社保卡结算账户(由省人社部门联网提供)。若职工无社保卡、社保卡结算失败或无法联网关联社保卡账户,应由职工本人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临柜提供其他银行卡结算账户办理。

另外,9月1日前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仍按职工提供的收款账户结算。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款项转账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的公告

为加快推动社会保障卡在我省住房公积金领域的服务应用,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资金安全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2019〕23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款项需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全部转账至本人社保卡结算账户(由省人社部门联网提供)。若职工无社保卡、社保卡结算失败或无法联网关联社保卡账户,应由职工本人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临柜提供其他银行卡结算账户办理。

二、2019年9月1日前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仍按职工提供的收款账户结算。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19年8月26日

来源: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记者:陈望

小编:咖咖

封面图来源于网络。

海南公积金提取方法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更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及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便利缴存人租房提取,助力租房安居。现就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自住住房缴存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实行“零材料”智能审批

缴存人家庭在海南省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未登记备案的,可“零材料”承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系统自动审核办结,实现即申即办。

二、加大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新市民、青年人家庭在海南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在实际租金支出范围内,本人月缴存额超过租房所在市县提取额度上限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月缴存额支付租金;本人月缴存额未超过租房所在市县提取额度上限的,可按租房所在市县最高上限提取支付租金。

夫妻双方均办理租房提取的,按各自限额分别计算提取额度,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海南工作所在市县户籍,且在工作所在市县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3年的人员;青年人是指35周岁及以下的人员。

三、支持城镇收入困难家庭人员按实际房租提取

缴存人经海南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人员的,本人及配偶在海南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夫妻双方均办理租房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租房提取额度标准

缴存人租赁住房未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上限为900元/人/月;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上限分别为海口、三亚地区1500元/人/月,其他市县地区1200元/人/月。

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的,按第二条规定核定提取额度。

五、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渠道及申请材料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通过“海易办”APP、海南政务服务网以及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租房提取业务仍按现有约定提取方式实施,缴存人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季提取。

缴存人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登记备案信息可联网获取的,免于提供纸质材料。

缴存人经海南省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人员的,应提供民政部门低收入人员认定材料。低收入人员信息可联网获取的,免于提供纸质材料。

缴存人租房提取金额超过所在市县最高提取上限2倍(海口、三亚地区3000元/月/人,其他市县地区2400元/月/人)以上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发票(发票载明的租房时间应涵盖提取时间)。

六、违规提取风险提示

缴存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提取。如通过虚假承诺、伪造申请材料等方式违规提取的,一经核实,需将所提资金全部退回,并按照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未涉及的租房提取其他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原标题:《事关海南公积金提取!海南出台多项措施→》

阅读原文

来源:昌江宣传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海南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处室、各直属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聚焦群众办事的“堵点”、“痛点”、“难点”,切实解决群众问题,完善便民服务措施,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购建外省自住住房提取业务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外省购、建自住住房房价款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由提供职工家庭的户籍及社保材料调整为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任一方在购建房前一年内的以下材料之一:
(1)在该房产所在地的户籍材料。
(2)在该房产所在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
(3)在该房产所在地连续正常缴存半年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已转入我省的可无需提供。

二、调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业务材料

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本息或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由原“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调整为“近半年偿还贷款明细单”。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原《关于调整购建外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材料要件的通知》同时废止。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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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编辑:廖宝玉

主编:陈 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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