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红包不可以要回!,分手以后红包可以法律追回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成杰

现在的情侣,在恋爱期间,喜欢互相发红包、送礼物。遇到经济情况比较好的情侣,可能还会送一些名牌首饰、机动车等。但是,如果情侣在分手的时候,能否向对方要回送的红包和礼物呢?

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根据我国旧时结婚仪礼,有“六礼”之说,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之六礼。其中,纳征就是指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随着时代转变,结婚礼仪亦化繁为简,现在仅剩下“提亲、定亲、成亲”三个步骤。其中,定亲是指男女在正式结婚前,由男方带上定亲礼物、礼金等,到女方家里订立的婚约。而所谓的彩礼,是指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结婚的目的而依照习俗给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如果情侣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分手的情况下,结婚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非日常开销可以要求返还

目前,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仅明确规定彩礼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但是如果不是彩礼,就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因此产生很多争议。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所谓的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根据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会根据用途、价格等方面,并结合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对于情侣间财物往来分别予以处理。

一、借款

情侣在交往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一方会遇到经济困难,而向另一方寻求帮助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能够签署借条,或者在微信、短信等通讯过程中明确表达了是借款,那么即使双方没有分手,也是按照一般民间借贷来处理。

如果没有办法提供借条等证据,而只有转款凭证,提供借款一方依然可以主张双方是借贷,除非对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不是借贷关系外,法院都会按照借贷关系来处理。

除了以上情形外,如果情侣之间存在替对方偿还银行贷款、信用卡、房租等情况,就需要核实产生上述负债的原因是否是用于双方的共同消费,如果是的话,就不能按照借款关系来认定,相反的话,则应当认定是借贷关系。

二、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

情侣之间,在恋爱期间的,为了增进双方感情而发红包、送礼物以及其他一些日常消费。对于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基于社会良好的风俗来看,这种情况也不应当返还。

但是,如果是在恋爱期间情侣之间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上述这种情况。这种赠与中,赠与方往往是基于对双方未来美好的期盼,或者基于维持恋爱关系的目的。这种赠与行为,既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认为这种赠与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赠与一方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小额财物或者日常消费,则要结合双方经济能力、日常消费状况来判断,例如一个人日常一顿饭的消费就是几千元,那么送出几千元、几万元的礼物,可能也被认为是小额财物。相反,一个来自偏僻地区且没有经济来源的学生,送出几千元的礼物,则可能不会被认为是小额财物。因此,具体的问题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分析、判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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