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吴宗涛,法律硕士,现执业于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和婚姻家庭业务,在长期执业过程中逐步形成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为指导、以检索大数据对个案进行统筹分析的办案风格,注重研究案件本身,结合经验解决纠纷,助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缓刑。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经济债权、合同房产、交通事故等领域,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职业理念:凡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
基本案情: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刑终42*号
抗诉机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某,男,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彦、刘乐悦,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2017年7月2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宗涛,江苏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女,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2017年7月2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玉莲,江苏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男,无业,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2017年5月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2017年9月19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当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2月2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小剑,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林某,男,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苑芬,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周某,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2017年9月2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某、林某、周某、周某、曾某、周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8)苏0111刑初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洪某、周某、周某、曾某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检辩双方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周某、曾某、原审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1刑初1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心得:
本案浦口区检察院以销售假药罪移送起诉,通过吴律师在内的多名辩护律师的努力,在法院庭审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最终中院认为被告人销售假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浦口区作出的刑事判决,发回重审,为当事人争取到再一次审理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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