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表现是什么?2025,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权责任有哪些

行政与行诉 编辑:孙松

一、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表现是什么?2025,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表现是什么

律师解析:

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表现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二、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权责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权责任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侵犯肖像权的表现有哪些?

法律分析:

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 (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3、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四、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表现有哪些

法律分析:(1)不当利用他人肖像。

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在其商业广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说明其化妆品能使皮肤白嫩的功能,就属于营利型非法使用。

二是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这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虽经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失当的利用。例如,未经肖像权人(即本人)的同意,为鉴赏或纪念目的而拥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权人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电视广告上,但却被不当的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上。

(2)恶意侮辱他人肖像。

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恶意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记或者添画胡须、痣、疖等;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秽物等。这此行驶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3)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

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为也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

侵犯姓名权: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的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五、肖像权姓名权侵犯的表现形式

盗用和冒用他人姓名是侵犯姓名权的表现,前者是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谋求利益,后者是冒充他人本人进行欺骗。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姓名的权利,包括正式和非正式姓名。侵害姓名权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害等。

法律分析

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表现是: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权侵害主要表现在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发现上述情形,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拓展延伸

肖像权和姓名权侵犯的法律保护措施

肖像权和姓名权是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重要权益,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或侵犯都是违法行为。为保护这些权益,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首先,个人可以通过起诉侵权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侵权方承担法律责任。此外,个人还可以采取预防措施,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使用范围和方式,或者注册商标来保护自己的姓名权。另外,公众舆论的监督和媒体的自律也是保护措施之一,通过舆论监督和道德约束,促使媒体和公众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和姓名权。总之,法律保护措施的落实以及个人的主动维权都是保护肖像权和姓名权不被侵犯的重要手段。

结语

保护肖像权和姓名权是个人的法律权益,任何未经授权的侵犯都是违法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起诉侵权行为,法院会判决侵权方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合同约定、商标注册和舆论监督也是保护措施之一。法律保护和个人维权是保护肖像权和姓名权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六、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行为有三种情况:不当利用他人肖像、恶意侮辱他人肖像和擅自创制他人肖像。不当利用包括营利型非法使用和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恶意侮辱指的是恶意丑化、玷污、毁损他人肖像。擅自创制是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侵犯姓名权包括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盗用他人姓名和冒用他人姓名。这些行为都构成对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害。

法律分析

(1)不当利用他人肖像。

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又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一是营利型非法使用。即未经本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这种利用一般是对肖像经济价值的利用,常常表现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例如,某化妆品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在其商业广告上使用了某女性的肖像以说明其化妆品能使皮肤白嫩的功能,就属于营利型非法使用。

二是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这是指非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本人同意的善意使用,或者虽经本人同意,但使用人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失当的利用。例如,未经肖像权人(即本人)的同意,为鉴赏或纪念目的而拥有、展示其肖像;肖像权人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电视广告上,但却被不当的使用在产品的包装上。

(2)恶意侮辱他人肖像。

这是指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丑化、玷污、毁损他人的肖像。恶意侮辱的表现形式包括:涂改,歪曲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打上“×”印记或者添画胡须、痣、疖等;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的肖像;在他人肖像上涂抹污秽物等。这此行驶直接丑化了他人的形象,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往往还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3)擅自创制他人的肖像。

这是指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擅自创制他人肖像的行为。例如,未经本人同意,对其进行速描、绘画写生;偷拍他人的照片等。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的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所以,上述行为也属于侵害肖像权行为。

侵犯姓名权: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的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结语

在保护肖像权和姓名权方面,我们应该严禁不当利用他人肖像和恶意侮辱他人肖像的行为。不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或者未经同意进行一般使用型不当利用,都应被认定为非法行为。同样地,恶意侮辱他人肖像,如涂改、歪曲、焚烧等行为,不仅侵犯肖像权,还可能损害名誉权。此外,擅自创制他人肖像,如未经同意进行速描、偷拍等行为,也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对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如干涉他人决定、盗用或冒用他人姓名,同样应受到严厉制裁。保护肖像权和姓名权是维护个人尊严和权益的重要举措,我们应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尊重他人权利的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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