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共同共有未成年人产权份额酌情
争议焦点:本案系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应当属于A、B、C三人共同所有?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案件名称: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一(民)初字第7091号
法院观点:本案系争房屋房产登记为A、B和C共同共有,因C尚未成年,故对该房屋的分割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A、B均未提供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故法院确认A、B对该房屋享有同等的权利,该房屋在扣除C所有的部分外,应在A、B之间平分。因C在购买房屋及还贷期间,尚未成年,故C的份额应少于A、B各自可分得的份额。
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A。
被告(男方):B。
A、B于1992年登记结婚,1995年生育一女C。本市徐汇区华山路房屋系A、B于2000年购买,产权登记人为A、B及C共同共有。该房屋购买时贷款285,000元,主贷人系A,至2012年12月尚有银行按揭贷款14,324.15元。
庭审前,根据A的申请,法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市徐汇区华山路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上海某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出具评估报告,本市徐汇区华山路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3,320,000元,A认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略微偏高,但未申请重新评估。
各方观点
A诉称:A、B婚后因性格不合等原因产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判决解除A、B的婚姻关系;双方所生之女C归A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市徐汇区华山路房屋一套,具体分割方案为B在该房屋内的产权份额归A,A补偿B折价款1,000,000元。
B未到庭答辩,但其于2012年×月×日在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参加调解时表示同意离婚,不同意A对本市徐汇区华山路房屋的分割方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市徐汇区华山路房产登记为A、B和C共同共有,因C尚未成年,故对该房屋的分割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A、B均未提供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故法院确认A、B对该房屋享有同等的权利,该房屋在扣除C所有的部分外,应在A、B之间平分。因C在购买房屋及还贷期间,尚未成年,故C的份额应少于A、B各自可分得的份额,具体份额由法院酌情决定。A虽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评估,当视为对评估价格的认可,B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评估报告后未提出任何意见,系B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亦当视为对评估价格的认可。双方对本市徐汇区华山路房屋的具体处理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鉴于C随A共同生活,该房屋中又存在C份额的事实,判决B在该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归A所有,A补偿B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具体金额由法院酌情判决。
判决结果:B在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归A所有,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B上述房屋的折价款1,250,000元。
律师评析
很多人以为产权证上写上子女的名字并不代表子女享有房屋产权份额,这种想法是有偏差的。我国《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若房屋产权证上将子女登记为产权人的,则其必然享有产权份额,而不论子女是否确有出资,此时房屋产权份额可视为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