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权和绝对权,相对权有哪些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杨岚诺

相对权和绝对权,相对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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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权包括哪些权利


1. 权利性质

物权:属支配权,权利人可直接支配特定物(如使用、收益、处分),无需他人协助。

债权:属请求权,权利人仅能请求特定债务人履行义务(如付款、交付货物),依赖债务人的行为实现权利。


2. 义务主体与效力范围

物权:绝对权,可对抗不特定第三人(如所有权人可要求任何人不得侵占其物)。

债权:相对权,仅约束特定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具约束力(如债权人仅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3. 权利客体

物权:客体为有体物(如房屋、车辆),强调对物的直接控制。

债权:客体为特定行为(如履行合同、赔偿损失),关注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4. 效力特征

物权:

排他性:同一物上不得并存多个内容冲突的物权(如两个所有权)。

优先性:物权优先于债权(如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

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索(如追回被盗财产)。

债权:

平等性:多个债权并存时,通常按比例或顺序受偿(破产时普通债权平等分配)。

无排他性:同一债务人可负担多项债务。


5. 设立与变动方式

物权:遵循物权法定原则,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且需公示(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债权:依合同、侵权等法律事实产生,无需公示,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合同条款)。


6. 存续期限

物权:通常具永久性(如所有权),但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可能有期限。

债权:具明确期限,债务履行完毕即消灭(如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


7. 保护方法

物权:通过物上请求权保护,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债权:通过债权请求权保护,如要求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8. 法律原则

物权:适用物权法定主义,禁止当事人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类型。

债权: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允许当事人约定债权内容(如无名合同)。


示例说明

物权场景:甲购买房屋并完成登记,取得所有权(物权),可对抗任何侵占者。


债权场景:甲与乙签订购房合同,乙未过户前,甲仅享有债权(请求乙履行合同),若乙将房转售并登记给丙,甲只能追究乙违约责任,无法对抗丙的物权。

相对权是什么意思

在法律的复杂世界里,物权与债权犹如两大阵营,时刻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与财产权益。当它们狭路相逢,究竟谁能占据上风?《民法典》中的规定隐藏着这两种权利冲突对决背后的隐秘法则!


一、物权优先几乎成为铁律

在司法实践的战场,当物权与债权激烈对抗时,法院往往将保障物权视为核心原则。就拿常见的 “一房两卖” 纠纷来说:甲先将房屋卖给乙,双方签订了合同,乙也顺利入住,但遗憾的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来,甲又把这套房子卖给了丙,而丙完成了产权登记。此时,法院会毫不犹豫地判决丙取得房屋所有权,可怜的乙只能无奈地向甲索要违约金。

这背后的法理内核在于,物权宛如一位拥有绝对权威的王者,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性,它所到之处,众人皆需避让;而债权则更像是相对权,仅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过,这条看似坚不可摧的 “铁律”,如今正遭受三大强劲对手的冲击,面临被打破的局面!


二、三大例外规则让债权扬眉吐气1.买卖不破租赁:租客竟能赶跑新房主!

想象一下,你满心欢喜地买下一套房子,准备开启新生活,却发现里面住着一位不肯搬走的租客,是不是瞬间感到崩溃?在法律的奇妙世界里,这种情况完全有可能发生!即便房屋产权发生了变更,原租赁合同对新房主依然具有强大的约束力。


在现实案例中,法院就曾坚定地认定,租客有权继续占用已拍卖的房产,新房主只能眼巴巴地等待租约到期,才能顺利收房。这一规则宛如一把保护伞,为租客的稳定居住权益撑起一片晴空,让他们在房屋产权变动的风浪中,依然能守住自己的一方小天地。

2.工程款优先权:农民工工资碾压银行抵押权!

在建筑领域,有这样一条震撼人心的规定:《民法典》第 807 条明确指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受偿。这意味着,在某烂尾楼案件中,施工方辛苦挣来的工程款债权,能够像一把利刃,轻松突破银行数亿抵押债权的防线,优先获得清偿。


高楼大厦的每一块砖石,都凝结着农民工的汗水。当项目陷入困境,他们的工资却常被拖欠。《民法典》赋予工程款优先权,正是要打破 “流汗又流泪” 的困局 —— 让每一滴汗水都能兑换成应得的报酬,让法律成为守护劳动者权益的坚实盾牌。

3.担保物权让位:特殊债权可强行插队!

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有一些特殊债权宛如拥有 “特权” 一般,能够优先于担保物权得到实现。这些特殊债权包括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它关乎着众多职工失业后的生活保障,是他们重新出发的希望之光;人身损害赔偿金,这是对受害者身体和心灵创伤的一种补偿,承载着公平与正义;还有不动产共有人基本居住权,家是人们最后的港湾,保障共有人的居住权,就是守护他们的温暖与安宁。

在这些特殊债权面前,担保物权也不得不暂时退居二线,为它们让路。法律通过这种特殊的安排,实现了更高层次的公平与正义,平衡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

相对权利导演

所有权的特征。

我们来看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的特征可以说是相对于其他财产权利而言的,也就是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的区别。

·第一个基本特征是所有权是绝对权。我们知道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所以所有权也称为绝对权、对世权。所有权的实现不需要他人的积极作为,也就是只要他人不加以干预,所有权人自己就能实现这一权利。

所以所有权的义务人所负的一般义务就是不干涉所有权人来行使权利,所以这种义务人的义务是一种不作为义务。而债权本身的实现必须依靠特定的债务人来履行债务的行为,所以债权的实现主要是义务人的作为行为,所以债权又称为相对权。

·第二个基本特征是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因为所有权属于物权,当然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利的干涉。当然在我国尤其是所有权的排他性也不是绝对的,为了公共利益对于集体或者个人的所有权进行干预,进行征收征用是常见的。比如民法典243条、245条规定的征收征用制度。

·第三个基本特征是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可以说所有权作为完全完整的物权,所有权的存在不能约定或者法定其存续期间,所以所有权又称之为无期物权。当事人对所有权存续期限的约定是无效的,也就是不能像约定债权期限那样约定所有权期限,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除了上述3个基本特征外,为了更好的来理解所有权可以延伸出所有权另外的特征。

·第四个特征是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的物权,内容是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物的占用、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物的最终的处分权。

民法典241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所以所有权作为一种最完全的权利,可以说是它物权的出处。比如说地役权、地上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等这些物权仅仅是所有权四项权当中某一特定权能延伸出来的权利,也就是物权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五个特征是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可以说为了发挥这种物的效用,所有人可以在自己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虽然四项权利某一权能可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是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比方说转让所有物灭失等这些法律事实,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所有物的支配。

所有权自身并不消灭,可以说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也就是所有权上设定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会恢复到原来的圆满的状态。也就是说分离出来的权能仍然是复归于所有权人的,这就是所有权的弹力性。

我们在回忆,说着那冬天,在冬天的山顶,露出春的生机。

相对权利 周梅梅

物权与债权的比较与分类一、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而债权则是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权。二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物权的支配性与债权的请求性。

1. 物权物权的客体可以包括权利,如权利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物权有排他效力,不能并存相互冲突的物权关系。例如,同一物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有多个所有权人。物权是绝对权,即以物权人自身为主,其他人为旁人。2. 债权债权则是相对权,涉及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义务和权利关系。与物权相比,债权的效力是相对的,适用于特定的当事人。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通常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所有权与债权的关系所有权优先于债权。根据物权法,房屋的所有权只有在合法登记后才得以确认。物权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这三者都优先于债权。2. 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且有担保物权的债务首先通过担保物偿还。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租赁合同优先保护承租人的利益。预告登记优先:在某些情形下,预告登记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三、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体现为法定物权的强制性与排他性。

1. 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包括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从物权则包括担保物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往往依附于主物权存在。2. 物权的分类完全物权:例如所有权,这是最完整的物权。定限物权:包括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涉及对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涉及交换价值。四、物权的法定与意定性质

物权可以是法定物权意定物权

1. 意定物权:需要通过合同形式设定,如质押权、抵押权等。2. 法定物权:无需合同即可设立,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例如留置权。五、他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些权利往往对所有权具有一定的限制效力。

1. 所有权

为最完整的物权,具有完全支配、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2. 他物权

相对于所有权的限制性权利,优先于所有权。

六、物权的保护与请求权的行使

物权的行使通常伴随返还原物请求权,而债权则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可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担保物权通常不能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担保物权仅具有物的占有与控制权。七、物权法定与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法定原则要求所有物权的设立和变更都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公示公信原则:占有、登记、交付是物权变动的主要方式,确保物权的公开与合法性。善意取得原则和占有推定理论为物权的流转提供保障。物权分类总结主物权:包括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从物权:包括担保物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包括租赁、居住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包括质押权、抵押权等。

附加内容

物权是法定的,且具有极强的独占性与排他性,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体并排除他人干涉。而债权则依赖于对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请求性质。两者的对立和互动构成了现代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在财产法和合同法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注意:物权和债权的分类、效力及优先关系,仍然是民法中最复杂、最重要的部分,掌握这些概念有助于理解民事交易、产权纠纷及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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