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经朋友介绍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在某中铁公司的分拨中心从事货物装卸相关的工作。邓某进入某中铁公司分拨中心工作时,约定某优活公司将其装卸业务外包给邓某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某产业园区咨询服务部)。某中铁公司对分拨中心的所有装卸工人进行了分组,每天由某中铁公司的管理人员对邓某等装卸工人进行安全培训、考勤及完成装卸任务情况进行记录,某中铁公司依据工作量计算报酬并以表格形式上传到“薪发放”APP进行公示。2020年4月21日,邓某在装卸货物时从货车上摔下受伤并被送往医院治疗,直至2020年5月18日出院。
此后,邓某向新都区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邓某与某中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新都区劳动仲裁委于2020年8月26日开具逾期未受理证明。邓某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地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邓某日常工作由某中铁公司管理人员直接安排,其装卸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对应薪酬情况都是某中铁公司管理人员在进行统计、公示,由此说明邓某在工作中实际是直接受某中铁公司的劳动管理和安排,并接受某中铁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双方据此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根据相关规定,邓某与某中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随着互联网平台迅猛发展,许多新型用工模式逐渐涌现。但是不管用工模式如何变化,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在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依附性、隶属性。认定劳动关系,仍应将“劳动者在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对用人单位的依附程度”作为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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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通过平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