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父亲为了争夺抚养权,将孩子藏在身边与其培养感情,此时孩子意愿会影响抚养权的归属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孟建

编者按

每个家庭中,父母的离婚都会给孩子带来或多或少的影响。离婚时,法院将孩子判给了母亲,孩子的父亲为了争夺抚养权便将孩子藏在身边与其培养感情,待孩子年满8周岁再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会获法院支持吗?

裁判要旨

对于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应当予以尊重。但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尚不成熟,很多时候对自己的选择缺乏正确认识,所以他们的陈述并不是决定其由谁直接抚养的唯一因素,该“尊重”仍然需要建立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之上。

基本案情

张某是长沙一家音响店老板,2011年11月,他与某学校在编教师李某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3月生育一子张A。婚后一段时间,两人感情不和分居,自2019年上半年两人分居开始,张某开始人为地阻隔母子见面。
2021年2月,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考虑到女方工作时间固定,更有精力抚养孩子,法院判决张A由李某养。判决生效后,张山却不履行,一直将儿子带在自己身边。2021年4月,张A满8岁,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而孩子也表示愿意跟父亲共同生活。
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上半年起,张A实际跟随张某共同生活。张A年满8周岁,亦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结合张某的抚养能力、张A的生活现状及意愿,对其主张变更张A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此判决,李某不服,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规定了“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规定变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抚养关系需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目的是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所谓真实意愿,应指未成年人在不受外界或第三人干扰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张某无视法院生效判决,导致孩子母亲无法抚养张A,阻断了孩子与母亲正常的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干扰了年龄尚幼、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思想。张小小的表述是在长期无法与母亲相处、亲近的情况下作出,张A对母亲处于不正常、不充分的认知中,不足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且这种不充分认知状态,是因张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造成,因此张某不应从其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中获益。综上,二审法院对张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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