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建平 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贺某,2003年5月起在广州某汽车发展公司担任大巴司机,2019年2月春节过后,公司不安排贺某工作,后又以贺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贺某为此到人社主管部门投诉,并要求公司补交社会保险,收到投诉后,公司反倒称贺某自2018年5月入职,合同期为一年,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是贺某在春节前不服从公司春节期间的工作安排,而是要求回家过年,并提出辞职,之后未再回公司工作,公司因此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并将贺某自2018年5月后的社保全部补齐。
贺某手上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自2003年5月入职公司,为此不得不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2003年5月以来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公司仍坚持此前说法,并提供了贺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4月20日,合同期一年,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20日至2019年5月20日。贺某确认劳动合同签名的真实性,但表示其早在2003年即入职,并提供了加盖公司业务章的收款收据、2004年劳动合同末页等证据证明。但公司以无公司及经办人签字盖X为由否认其真实性。除此之外,贺某还提供了公司挂靠车主及司机的证词,证明贺某自2003年入职至今,但公司以证人未到庭不予认可,且表示公司没有挂靠车辆、挂靠车主。
对于贺某工资发放情况,公司称根据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2258元,自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平均工资为2679元/月,并提供了工资记录表证明。贺某否认其真实性,主张工资每月为6500元,并提供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记录作为证据。但公司对其三性不予认可。
案件审理
仲裁委审理后以贺某无法证明2018年前入职,仅认定自2018年5月起的工作经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合同原因,按照协商解除合同处理,并根据公司提供的工资证明裁定公司支付一月工资补偿金2679元。
贺某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一审中,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查取得2006年贺某在被告公司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资料,并申请证人到法庭作证。此外,贺某还补充提交了其在2009年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12123APP相关记录截图,记录显示贺某自2011年至2019年间驾驶被告公司多辆大巴受到多次违章处罚。
公司对2009年劳动合同真实性不认可,并申请进行公章鉴定,但由于检材印章模糊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进行鉴定。对贺某2018年前多年驾驶公司车辆违章及发生交通事故的事项,公司则辩称公司此前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挂靠情况,应为挂靠车主聘用贺某或将车辆借给贺某驾驶等等,否认其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同样以贺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2003年5月起即已经入职,因此认定贺某入职时间为2018年5月,判决公司支付贺某一月工资的离职补偿金,工资标准按照贺某社保缴费凭证是记载的工资数额3400余元计算。
判后,贺某不服,继续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贺某在双方劳动关系、工资标准及发放金额等等方面提供了较多的证据,但公司没有尽到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根据双方证据可以认定贺某主张更有说服力,因此判决贺某自2003年5月至2019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用人单位按照贺某主张的月工资标准6500元及工作年限向贺某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10万余元。
律师点评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居于控制、管理一方,占有更多的劳动关系资料管理的便利和优势,应负有更多的举证责任。如二审法院所言,在劳动者提供较多证据证明在2018年5月前已经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否认这一事实,或者否认此前双方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则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据证明,否定劳动者提出的主张。但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对于其提出的劳动者在2018年5月入职这一主张也无法提供入职申请表等等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当然有理由相信劳动者所述,认定贺某在2003年5月即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同样,对于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也应负责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发放证明未得到劳动者确认,且根据社会经验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采信用人单位的说法是完全合法的。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加强人事管理,降低用人风险,避免纠纷发生,意义重大。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是新入职,还是老司机入职
●刚入职的人被称作是什么
●刚入职是什么意思
●新人入职比老员工工资高
●刚入职是试用期吗
●新入职的叫什么
●刚入职应该怎么称呼老员工
●刚入职是不是比较难受?
●刚入职的人被称作是什么
●新入职应该喊老员工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