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分割单范本简单,电费分割单范本怎么写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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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约定:水、电费包含在房屋租金出租方的处理:

出租方统一开房租发票(营业税发票),水、电费包含在房屋租金,其实质就是企业的出租房屋的经营成本,且出租的房屋耗用的水电费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不能进项税额抵扣

承租方:接受房租发票(营业税发票)。 1、获取房租发票(营业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2、房租现还属于营业税缴纳范围,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二、合同约定:水、电费由出租方代收代缴

(一)出租方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出租方:房租和销售水电费分开,开房租发票(营业税发票)+水电费增值税发票。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应该按照销售水电费,开具增值税发票。

承租方:接受房租发票(营业税发票)+水电费增值税发票 1、获取房租发票(营业税发票)+水电费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2、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获取水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出租方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在国税没有登记)

出租方:开房租发票(营业税发票)和水、电量分割单

承租方:接受房租发票(营业税发票)+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水、电量分割单 1、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和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2、不能增值税抵扣。解决办法:跟当地供电局、水务单位商量,按照总分表单位(出租方)分别在电费和水费分割单上确认分表单位的用电数量,然后依据分割单上载明的用电/水数量直接为分表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才能进项税额抵扣,这方法未必都试用啊!

【大华财税李国华】用河北省国税的文件支持一下上述观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十六、企业无单独水(电)表,无法取得水(电)部门开据的发票,支付的水(电)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以什么为有效凭据?

水(电)转售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应向其索取增值税发票,作为水(电)费税前扣除的凭据;水(电)转售方为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可凭物业公司提供的水(电)费原始分割单作为水(电)费税前扣除的凭据,没有物业管理的,可凭与房屋出租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的水(电)费凭证及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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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紧急通知,共用水电发生的费用处理方案又加一种,对纳税人大大有利,会计不学习,小心多付成本费用哟!更重磅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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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官方分割单模板!


划重点:

供电公司可以直接把发票开给实际使用方。

1、适用情形:电能表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用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使用方需提供的资料:《非直供电电能表总表单位与实际用电单位电费分割单》、《非直供电实际用电单位电费汇总表》、实际用电单位与电能表总表单位的结算凭证(应包含电量、电费信息)

3、开票注意事项:①对提供的资料核对确认无误;②按照《分割单》注明的电量、单价、金额等,扣除免税项目金额;③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非直供电”。

4、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官方分割单模板。



注:分割单没有统一的样式,企业可以参考河北省税务局给出的电费分割单的样式,也可以自制分割单。


最全总结!分摊水电的财税处理方案!


方案一:按照转售水电处理,出租方根据承租方负担的水电费部分开具发票给承租方。

税局明确了,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因此,出租方即使经营范围中没有销售水电的业务,也可以开具转售水电费的发票。

案例:2020年11月1日,出租方A公司支付供电局电费3390元,取得13%的增值税发票一张,其中1130元的电费是公司自用,2260元的电费为承租方B公司所用。B公司取得了A公司开具的发票,相当于A公司向B公司转售电费。


1、账务处理: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方面,取得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值得注意的是,自2020年2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开专票了,不限制行业了,不管是一般人还是小规模只要取得专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但如果取得了普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

特别提醒:如果出租方和承租方属于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并且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话,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业加计抵减10%,生活服务业加计抵减15%。


(2)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一,其他资料包括合同、银行付款单等。


方案二:采取分摊方式处理,用分割单来入账。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且分割单也是外部凭证,属于原始凭证中的一种,可以税前扣除。

沿用上面案例,这次是A公司采取分摊方式收取电费,代收代付B公司电费。B公司以A公司开具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账务处理:

①A公司收到供电公司发票,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②A公司代收B公司电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

③B公司支付电费,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2、税务处理:

电费分割单不能抵扣进项税,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凭证。

提醒!想要税前扣除,需要完备的资料:房屋租赁合同、供电部门电费发票复印件、水电费等原始凭证分割单、抄表单、银行付款单据等。


方案三:供电公司直接将发票开给承租方。

这种方法,目前只有河北税务局发出公告,适用于出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承租方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形,并且需要资料齐全。具体各地执行时请根据当地政策来。


1、账务处理: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都取得了供电公司的发票,费用交给供电公司,不需要出租方代收款。借记成本费用类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方面: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取得普票不可以抵扣;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条件的话,可以适用进项税加计抵减。

(2)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一,其他资料包括分割单、银行付款单等。


方案对比分析:

方案一,仅使用分割单的方式分摊费用,承租方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少抵扣一部分进项税,即公司整体上多负担一部分税额。

方案二,出租方转售水电的方式,如果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都可以抵扣进项税,没有增加税收负担,如果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还可以节约部分税额。

但如果出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最多开具3%征收率的专票,而承租方是一般纳税人,最多抵扣3%的进项税额,使得承租方的成本费用增加了。这时可以考虑方案三的方式,由供电公司(一般纳税人)直接给承租方开具发票,这样承租方能减少一部分成本费用支出。


提醒!分割单使用的3个误区!弄错了,后果严重!


误区一:房地产和建安企业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费,以分割单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不可以!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可以采用分摊的形式,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之一。

房地产和建安企业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费,不适用本条规定。他们属于购买了水电这项应税货物,正常取得开发票就行。


误区二:AB公司共同向C公司购买设备,C公司将发票开给了A公司,B公司以A公司开具分割单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不可以!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18条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可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这里是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而不是应税货物。应开具发票。


误区三:集团A公司从银行取得贷款后又以同等利率转借给集团内B公司和C公司,分摊的利息用分割单作为凭证税前扣除。

不可以!

A、B、C三个公司都是集团内公司,这种情况不属于A、B、C三个公司共同接受银行贷款服务,而是统借统还借款情形,所以不符合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因此,B和C公司不能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取得发票。


附:分割单适用的三种情形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税务经理人,财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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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分割单范本2022

“分割单”作为一种比较特殊的外部凭证,究竟长什么样?有没有统一的模板?企业如何合理使用分割单?


01

税务局公布

分割单长这样!

一、 什么是分割单?

分割单,简单来说,就是双方或多方企业共同接受某一应税劳务或非应税劳务,发生的费用共同分摊列支时开具的一种单据。

比如,两方企业共同租房发生的水电费,发票无法分别开具,就可以使用分割单列支水电费。

二、 分割单长什么样?

对于分割单,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公布官方的样式,一般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企业自制的比较合理的分割单都是可以用的。

河南省税务局曾在2019年时公布了一份分割单的样式,大家可以作为参考:


02

分割单可以作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举个例子:

A公司没有食堂,C公司有食堂,A公司的员工去C公司食堂就餐,问:A公司、C两家公司食堂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A公司和C公司可以签订一个共建食堂协议,平时食堂的食材由C负责统一采购并取得抬头为C公司的发票或收据,月末,由C公司制作食堂费用分割单(一式两份),C公司分别向A公司收取食堂费用,A公司凭食堂费用分割单与支付凭证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食堂费用;C公司在冲减了A公司的费用后,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

注意:分割单不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


03

怎么使用分割单?

注意这两种情形

一、 如果承租方和出租方都是一般纳税人,建议不用分割单,直接让出租方转售,开具相应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进行抵扣。

举例:

梅松公司出租了一间厂房给税台公司使用。2022年11月,梅松公司收到电力公司的发票,电费合计33900元,取得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其中税台公司郝勇11300元,另外22600元为梅松公司自己耗用。

对于电费,梅松公司有两种处理方法:

方案一:给税台公司开具11300元的电费分割单;

方案二:电费由梅松公司进行转售,给税台公司开具一张11300元的专用发票。

哪种更好呢?两种方案的分录对比如下:

由上述分录对比可看出,采取分割单方式,税台公司无法取得专票,1300元的增值税只有全部计入成本费用,梅松公司同样也无法抵扣,因此,采用转售的形式更为有利。

二、如果承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其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不能抵扣进项税,可以直接用分割单形式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出租方如果有加价行为还是需要开发票,比如很多单位都流行不平进平出,还收取一个管理费,那么这个时候对于出租方来说其实收取这个电费就有增值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当然承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二哥税税念。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电费分割单范本图片

夏季电费应该怎么交?遇到“电费刺客”又该如何维护权益?7月27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针对市民关心的电费问题作出回应,并呼吁全市出租屋房东及租客履行好法律责任与义务,共同营造良好的用电营商环境。

加价收取水电费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各出租屋房东、二手房东等收费主体应切实履行收费主体责任,对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对自身电费收费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严格按照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电费,不得擅自提高价格标准,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在租房过程中,房屋租赁双方应平等协商租赁权利和义务,自主使用《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可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使用),明确房屋租赁双方有关服务收费标准,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尤其是要注意收费票据、票证的管理,租客要主动索取、保存有关收费单据或凭证,房屋出租屋人应及时予以提供,尽可能减少相关纠纷。

同时,租赁双方要积极主动做好电费收费纠纷的协商、调解,通过明确公正透明的计费方式、安装独立计量设备、推行节约用电意识及借助第三方调解机构,有效解决电费纠纷,建立和谐有序的租赁关系。

若经协商,双方就电费问题仍存在不同意见或发现有电费违规加价行为的,可附带相关证据材料径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官方答疑

问题一:居民电价计费标准是什么?如何查询电价标准?

根据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规定,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广东省实施居民阶梯电价,每户每月阶梯电价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标准和非夏季标准。每个标准的计算区间分为三个档次。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总电费=第一档电费+第二档电费+第三档电费。

具体电价标准,市民群众可以通过“南网在线”APP、“南网在线”微信服务号/小程序、南网在线等渠道查询。

问题二:什么是居民合表电价?

合表电价是在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提高0.037元/千瓦时,不再区分用电量档次进行计算电费。合表电费计算公式:合表电费=总用电量×合表电价。对于城乡居民自建多、高层住宅的居民用户,可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计收电费。

问题三:转供电主体应按什么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38号),对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其收取的电价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平均电价,平均电价按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每月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问题四:出租屋涉及公共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费是否可以算入电费收取?

对于楼道、电梯等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通过物业费、押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将该类设备维护费用算入电费电价中收取。

问题五:哪些行为涉嫌构成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高于电网企业收费标准收取电费,如以1.5元/度的价格向终端用电人(租客等)收取电费;在正常电费标准收费的基础上,以电量为基数加收管理费、维修费等费用,如以终端用电人用电量为基数收取0.5元/度的管理费等费用,或者把前述1.5元/度电费拆分为电费和管理费两项;为弥补电费收入损失,以用电服务费、公共用电设施维护费等名义将有关费用纳入电费电价中向终端用电人捆绑收取。

问题六:如何举报电费违法行为?

提供有关信息或材料,拨打12345热线进行反映。

问题七:违规收取电费将面临什么处罚?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

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文、图|记者 吴珊 通讯员 穗市监

编辑:梁泽铭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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