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详情
(一)原告诉求
原告林某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判决被告张某强给付原告林某贤购房首付款78761 元、银行贷款本息280375.25 元、公共维修基金 5975元、房屋保险费493.35 元、经济适用房综合地价款 1876元、契税、印花税、证照费 4635元。
2. 请求判决被告张某强赔偿原告林某贤房屋增值款3421659 元。
3. 请求判决被告张某强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林某贤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借名购房口头协议。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林某贤欲在北京购买经济适用房,2004年经朋友介绍与被告张某强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林某贤以被告张某强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购房款及税费等均由原告林某贤支付,待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将房屋过户到原告林某贤名下。2004年 12 月,原告林某贤以被告张某强的名义与 H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建筑面积112.74 平方米,价款合计298761 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林某贤交纳购房首付款78761 元,剩余220000 元房款以被告张某强的名义通过广东发展银行按揭贷款。购房合同签订后,原告林某贤交纳了购房首付款、公共维修基金及其他税费,并按月偿还银行按揭贷款。2004年 12 月21 日,原告林某贤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后进行装修,并实际入住至今。2005年 7 月 6日,被告张某强取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11 年,原告林某贤要求过户,被告张某强以各种理由推诿。2016年 4 月,被告张某强与其妻林某丹及北京 Y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以该房屋为抵押向他人借款,后又将该房屋卖于他人。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协议约定,侵害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三)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强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没有合同纠纷,购房款是被告出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中只有部分银行存款是作为原告租房的租金。双方约定房屋按揭由原告支付,被告曾不想让原告住,后来才同意。原告付租金到2007 年,之后不再支付租金,且一直居住至今。
(四)法院查明
2004 年,被告张某强以298761 元价格购买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首付款78761 元,剩余款项向广东发展银行贷款 22 万元支付,贷款期限10 年,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产权人为张某强。
庭审中,原告林某贤称与被告张某强达成借名买房口头协议,被告张某强不认可,称是房屋租赁关系,原告每月支付按揭贷款用以抵扣租金。证人贾某出庭作证,称其牵线原告借名买房,首付及前期贷款等均由原告支付。被告张某强承认与贾某是好朋友,但不认可证人证言。
2004 年12 月房屋交付后,原告林某贤装修并实际居住至 2017年底。原告称 2007 年12 月因银行卡消磁无法还贷,让被告换卡,被告未返还卡。被告称原告还贷至2007 年 3 - 4 月,之后不再接受新卡并停止交租金,被告曾替原告还贷半年。原告称给被告17 万元用于还贷,被告称是自己偿还贷款至 2014年。原告提交 23 张还贷存款回单,共存款67100 元,相当于还款至 2007年 3 月。原告停止还贷后仍居住在诉争房屋内,被告称曾让原告搬走但未强制。
2017 年,被告张某强将诉争房屋卖予案外人,房屋已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原告称因案外人逼迫才搬出。双方认可诉争房屋现值350 万元,购买房屋时还支付了公共维修基金 5975元、保险费 493.35 元、综合地价款1876 元、契税、印花税、证照费 4635元,这些费用的收据及购房发票在原告处。
二、裁判结果
1. 被告张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 日内返还原告林某贤购房首付款78761 元、银行贷款本息67100 元以及其他证件费用。
2. 被告张某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 日内赔偿原告林某贤房屋增值款989567 元。
3. 驳回原告林某贤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办案心得
(一)借名买房纠纷中的证据认定
在这起借名买房纠纷中,证据的认定是解决案件的关键。原被告双方对于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各执一词,原告主张借名买房,被告主张房屋租赁,但双方都没有直接的书面合同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来判断事实真相。
证人证言在本案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与被告关系密切的证人贾某出庭证实了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这增加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同时,原告持有购房费用的收据和发票、实际装修并长期居住在房屋内等事实,也符合借名买房的一般特点,而与房屋租赁关系的特征不符。
此外,从常理和逻辑角度分析,被告在原告停止支付所谓“房租”后长达10 年的时间里,既未索要租金,也未采取措施赶走原告,这种情况不符合房屋租赁关系的常见情形。这提醒我们,在处理借名买房纠纷时,要全面、细致地收集和分析证据,不仅要关注书面证据,还要考虑证人证言、实际行为等方面的证据,以还原事实真相。
(二)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名买房口头协议所涉房屋为“老经济适用住房”,在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情况下,该口头协议不违反政策、社会公共利益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然而,由于被告将房屋过户给他人,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原告有权解除协议。
这表明,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借名买房合同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同时,合同双方也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三)房屋增值利益的分配
房屋增值利益的分配是本案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诉争房屋在原告购买后价格大幅增值,对于增值部分的分配,法院根据双方对房屋增值的贡献大小进行了划分。原告作为实际购房人,对房屋增值的贡献较大,因此获得了70%的增值利益。
这体现了在处理房屋增值利益分配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购房款的支付、实际居住使用情况、对房屋增值的贡献等。作为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准确把握这些因素,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利益分配。
(四)法律风险防范与建议
借名买房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只是达成了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在发生纠纷时,双方都面临举证困难的局面。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建议在借名买房时,双方应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房屋的归属、过户时间等重要事项。
同时,实际购房人要保留好购房过程中的所有证据,如购房款支付凭证、税费缴纳凭证、装修费用凭证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实际出资和对房屋的权益。此外,对于房屋的使用和管理,也应当有明确的约定,避免出现类似本案中租金支付、房屋居住等方面的争议。
总之,通过办理这起借名买房纠纷案件,我们深刻认识到借名买房行为的复杂性和法律风险。在今后的法律服务中,我们将更加注重为当事人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建议,帮助当事人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