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权力清单,行政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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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权包括哪些内容
【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348号执行裁定书
2.案由:合同纠纷执行监督
3.当事人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
一、基本案情太铁中院于2021年3月受理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冻结了被执行人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某有限责任公司 87.88% 股权、某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及其项下资源价款。经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1月11日,太铁中院以无实际可处置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杨某异议认为,被执行人已缴纳的资源价款(9301.5万元)属于可供执行财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未核准采矿权续期,应退还该价款;即使不退还,采矿权仍有效,法院应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则抗辩称,采矿权已过期且资源价款属财政资金,不得直接扣划用于清偿普通债务。
太铁中院及山西高院以采矿权无处置价值、资源价款不符合退还条件为由,驳回其杨某的请求。杨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强调行政机关应协助执行,采矿权及资源价款具备执行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348号裁定,驳回杨某的申诉请求,维持山西高院及太铁中院的原裁定,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法有效。
1.采矿权及资源价款是否具备处置条件。
三、法院裁判要点(一)采矿权及资源价款的执行可行性分析
1.采矿权延期的行政专属性
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2 年 6月回函,案涉采矿许可证已于 2016 年 2 月底到期,且因未完成生态修复、储量核查等程序,暂不具备延续登记条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逾期未决定是否延续许可的,视为准予延续,但本案中行政机关已明确表示暂不核准延期,故采矿权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采矿权价值依赖于行政许可的延续,而延续与否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行政机关是否准予延期涉及矿产资源保护、生态修复等公共利益考量,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得替代行政机关作出判断。法院认为,在延期可能性未明确的情况下,采矿权市场价值无法合理评估,强行拍卖可能引发后续行政争议,故暂不具备处置基础。
2.资源价款退还的行政程序优先
采矿权出让收益属于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已缴纳的9301.5万元资源价款在性质上属于财政资金,纳入国库管理,不再属于被执行人的可自由支配财产。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明确表示,资源价款的退还需遵循特定政策及行政程序(如煤矿关闭、清算等),本案中采矿权仅过期但未被关闭,不符合退还程序。资源价款的征收与退还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执行法院无权直接干预行政机关的政策判断,法院若强制扣划将构成对行政权的不当介入。
1.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协调路径
本案明确了执行程序中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边界,即涉及行政许可、政策审批等事项时,法院应避免直接干预,而应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例如,若申请执行人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退还资源价款,可另行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2.特殊财产执行的审查要点
采矿权及资源价款涉及矿产资源管理、财政资金使用等特殊领域,执行时需兼顾公共利益与政策要求。对于采矿权、国有土地出让金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财产,执行法院需重点审查其权属状态及行政限制条件。本案中,资源价款的财政属性及退还条件的行政性,构成排除强制执行的关键理由,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3.终结程序的法定性把控
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审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强调“无财产可供执行”需基于客观事实,而非申请执行人的主观认知。法院通过书面审查、听证等方式,充分证明已穷尽执行措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避免程序滥用。本案中,法院已实际控制的财产均因行政限制无法变现,符合程序法定要求。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近日,国务院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将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内容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这一条例的出台背景与法律依据是:202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年多前,上述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在国家市监总局官网发布,向公众征求意见,共5章41条;施行的正式文本,共5章27条,条目数量与篇幅有缩减。而《反垄断法》自2008年施行、2022年修订,其第五章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或曰行政垄断,说到底,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就是掌握、实施公权力的机构。
对公平竞争的破坏,逻辑上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可能破坏公平竞争/自由竞争,如某些个人或组织使用暴力垄断建材黄沙的供给,强迫业主或施工单位高价购买自己提供的黄沙,这具有黑恶性质,应该严厉打击。
第二种,某些欺行霸市的黑恶势力还有保护伞,也就是说,某些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身份、职位与权力为黑恶势力打掩护甚至开路,这是公权力(没有取得组织程序背书)的私自滥用。
这比第一种无保护伞的私人暴力垄断对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危害更大。因为第一种没有某些公职人员的保护,受害人可直接向公权力举报,此类私人暴力垄断被铲除的难度显然会低好多;第二种有某些公职人员的保护,受害人得向这些公职人员职权与影响力范围之外的公权力举报,要铲除此种私人暴力垄断就难多了。
第三种,还有集体决策、有组织程序背书的公权力滥用,排除、限制竞争,惠及或将利益输送至特定的人或企业,也就是《反垄断法》所要反的行政垄断。
这一种对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危害最大,可以说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最大障碍。以组织的名义、颁布正式规定所制造的行政垄断,多了形式上的合法性,自然人与企业很难有合法的救济手段,所以就有了反行政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设计,(在行政权内部)以公权力来制约公权力。
而现行《反垄断法》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公权力机构“七个不得滥用权力”的情形: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39条);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第40条);……;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第45条)。
2018年,国家市监总局成立。就反行政垄断而言,《反垄断法》既授予了国家市监总局事后执法权,也规定国家市监总局可授权省级市监局行使事后执法权。也就是说,执法机构是国家市监总局或其所授权的省级市监局,执法对象是条条块块的其他政府机构,有些级别比它低,有些与它平级。
目前,已有多起省级市监局对同级或下级政府部门进行调查的案例。例如,2022年3月,湖南省市监局立案调查省住建厅,认为后者作为行政机关,印发文件要求确定共保体统一承保该省住建安责险项目,剥夺了建筑企业自主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排除、限制了其他合格保险机构在该省安责险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的机会。
省级市监局亮剑,对其他条线的平级政府机构进行反行政垄断执法,是大家关注的重点。一方面,可以极大提振市场主体的信心,促进公平竞争/自由竞争,有利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同时也不难想见,被执法的政府部门也是由人构成的,难免觉得自己被折损了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将重心从事后执法转向事前的公平竞争审查,有问题前期内部解决,或是政府各部门的一个最大公约数,也是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在动力。
而且如前所述,从法理上,《反垄断法》本来就有“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且“七个不得滥用权力”之一就有“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反垄断法》既有框架不能变的大前提下,其他政府部门,会更倾向于接受事先的公平竞争审查,而不是事后的被反行政垄断执法。而从逻辑上看,把此类问题排除与扼杀在萌芽阶段,处置成本也比较低。相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地,既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自由竞争导向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也是行政权制约行政权的有益探索,值得期待。
陈斌
责编 辛省志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近日,国务院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将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内容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这一条例的出台背景与法律依据是:202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年多前,上述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在国家市监总局官网发布,向公众征求意见,共5章41条;施行的正式文本,共5章27条,条目数量与篇幅有缩减。而《反垄断法》自2008年施行、2022年修订,其第五章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或曰行政垄断,说到底,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就是掌握、实施公权力的机构。
对公平竞争的破坏,逻辑上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可能破坏公平竞争/自由竞争,如某些个人或组织使用暴力垄断建材黄沙的供给,强迫业主或施工单位高价购买自己提供的黄沙,这具有黑恶性质,应该严厉打击。
第二种,某些欺行霸市的黑恶势力还有保护伞,也就是说,某些公职人员利用自己的身份、职位与权力为黑恶势力打掩护甚至开路,这是公权力(没有取得组织程序背书)的私自滥用。
这比第一种无保护伞的私人暴力垄断对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危害更大。因为第一种没有某些公职人员的保护,受害人可直接向公权力举报,此类私人暴力垄断被铲除的难度显然会低好多;第二种有某些公职人员的保护,受害人得向这些公职人员职权与影响力范围之外的公权力举报,要铲除此种私人暴力垄断就难多了。
第三种,还有集体决策、有组织程序背书的公权力滥用,排除、限制竞争,惠及或将利益输送至特定的人或企业,也就是《反垄断法》所要反的行政垄断。
这一种对公平竞争/自由竞争的危害最大,可以说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最大障碍。以组织的名义、颁布正式规定所制造的行政垄断,多了形式上的合法性,自然人与企业很难有合法的救济手段,所以就有了反行政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的制度设计,(在行政权内部)以公权力来制约公权力。
而现行《反垄断法》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公权力机构“七个不得滥用权力”的情形: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39条);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第40条);……;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第45条)。
2018年,国家市监总局成立。就反行政垄断而言,《反垄断法》既授予了国家市监总局事后执法权,也规定国家市监总局可授权省级市监局行使事后执法权。也就是说,执法机构是国家市监总局或其所授权的省级市监局,执法对象是条条块块的其他政府机构,有些级别比它低,有些与它平级。
目前,已有多起省级市监局对同级或下级政府部门进行调查的案例。例如,2022年3月,湖南省市监局立案调查省住建厅,认为后者作为行政机关,印发文件要求确定共保体统一承保该省住建安责险项目,剥夺了建筑企业自主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利,排除、限制了其他合格保险机构在该省安责险市场进行公平竞争的机会。
省级市监局亮剑,对其他条线的平级政府机构进行反行政垄断执法,是大家关注的重点。一方面,可以极大提振市场主体的信心,促进公平竞争/自由竞争,有利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同时也不难想见,被执法的政府部门也是由人构成的,难免觉得自己被折损了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将重心从事后执法转向事前的公平竞争审查,有问题前期内部解决,或是政府各部门的一个最大公约数,也是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在动力。
而且如前所述,从法理上,《反垄断法》本来就有“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且“七个不得滥用权力”之一就有“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反垄断法》既有框架不能变的大前提下,其他政府部门,会更倾向于接受事先的公平竞争审查,而不是事后的被反行政垄断执法。而从逻辑上看,把此类问题排除与扼杀在萌芽阶段,处置成本也比较低。相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地,既有利于建立公平竞争/自由竞争导向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也是行政权制约行政权的有益探索,值得期待。
陈斌
责编 辛省志
来源:经济参考报
官员管审批,“靠医吃医”;院长搞招标,私下勾兑;一个药商行贿两千多万元“拿下”3个医院院长和5家医院的39个科室;有的医生安一个心脏支架拿回扣两三千元,装一套心脏起搏器赚四五千元,用一桶消毒液也能得二十元……行政权成为攫取暴利的“通行证”,处方权沦为攫取暴利的“提款机”。
日前,安徽中医药大学原校长王键、安徽蚌埠市传染病医院原院长杨军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据统计,随着安徽掀起“医卫反腐风暴”,近两年来全省已有超过三十名医院院长和医卫系统处级以上干部落马。这些案件暴露出的“医卫腐败链”令人触目惊心,而随之催生的不正当竞争、过度医疗等问题,又侵蚀着医改的红利。
部分官员“靠医吃医”大搞权钱交易
从2018年年初起,安徽主动对全省医疗卫生领域开展专项巡视巡查,实现各级卫计委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全覆盖。2019年11月,国家卫健委印发《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19—2022年度)》,决定对全国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展一轮巡查。作为先期启动医卫专项巡查的省份,剖析安徽系列医卫腐败大案的“病灶”,寻找“病根”与“药方”,兼具警示与参考意义。
一位参与安徽省巡视巡查工作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安徽是全国首批4个深化医改综合试点省之一,近年来出台了集中采购、挂网限价、带量采购、二次议价等多重改革制度,旨在降低药品、耗材、设备的价格。但高发的腐败问题,使老百姓本应享受的改革红利被部分窃取。
巡视组介绍,一些医卫系统官员“靠医吃医”问题突出,顶不住不法商家的“围猎”,有的甚至甘于“被围猎”,大搞权钱交易、暗箱操作,使手中的审批、采购等权力成为商家攫取暴利的“通行证”。
医院审批方面,安徽省卫计委医政处原副处长阮某,先后7次收取商人陈某的175万元,为合肥、芜湖、阜阳、淮北等地的7家民营妇产医院的设立等审批事项提供帮助。此外,阮某还22次收受或索取14名商人的钱财,为17家医院的设立、升格、年检、设立分院、增设科室等审批事项提供帮助,合计受贿527万元、美元2万元。
药品目录方面,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曾随机扩大采购目录,将同一厂家的同一成分药品以不同名称、不同品规、不同剂型为由,把本不能进入采购目录的药品招入目录。该中心原主任胡某,在三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招投标期间,多次收受多名药品生产商、代理商、配送商的现金和财物,为之提供招投标信息、建议,协调解决问题等,累计收受人民币110.5万元、美金3千元、购物卡3.9万元。
设备采购方面,安徽省卫计委某部门曾在集中采购CT设备时,为特定关系人量身制作招标文件,帮助其高价中标,商家获利数倍。安徽省卫计委原中医药服务管理处副处长李某,利用负责实施安徽省中医院能力建设设备采购项目的职务便利,收受合肥某医疗设备公司老板戴某130万元,向其透露招标设备的需求数量、品名、价格等关键信息,并在设备参数编制、招标设备分包方案、评分等方面提供帮助,使其顺利中标。
一些医护人员吃回扣成商家牟利的“业务员”
38岁的安徽药商李某,在这轮“医卫反腐风暴”中被判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貌似案件不大,他却是一个区域性医卫腐败窝案的核心人物。经查,李某及其公司以金钱开路,“打入”安徽省淮北市3家三级医院、2家二级医院的39个科室,案件勾勒出一条完整的“医卫腐败链”。
为了让医院科室更多使用其销售的医用耗材,李某及其公司以“回扣”方式,向淮北市人民医院、淮北市妇幼保健院、淮北市第四人民医院、濉溪县医院、濉溪县中医院的39个科室行贿1823.8万元,涉及120急救中心、骨科、儿科、妇产科、心内科、普外科、麻醉科、肛肠科、神经内科、消化内科、血液透析室等多个科室。
李某及其公司销售的耗材种类较多,回扣比例一般按销售额的15%到20%计算。一套心脏起搏器提成4600元,一个超声刀提成800元,一支止血粉提成500元,一桶消毒液提成20元……据法院判决书记录,多的科室不到3年间就收其回扣160多万元,平均每个月收入4万多元;少的科室8个月收其回扣6千多元,平均每个月800多元。
上“搞定”院长,下“搞定”医护人员,为了让这条腐败利益链“顺畅运行”,中间还需“润滑”多个职能部门。据判决书显示,以淮北市人民医院为例,李某及其公司还分别向招标办、设备科、财务科等负责人行贿。纵观安徽多起医卫腐败案,以“统方费”“加班费”“会务费”“药品推广费”等名义给予医护人员“回扣”,是一种普遍现象。
一位办案人员介绍,涉案医卫人员在商业贿赂的驱使下,将处方单变成了“提款单”,帮助商家实现巨额利润。
医护人员成为商家的“业务员”,科室主任与商家确定回扣比例,医生开处方,护士统计使用量。安徽某医院骨科护士长仅从一家耗材供应商处就收取了210万元回扣,在科室内私分;大专家成为商家的“推销员”,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原院长、安徽省超声医学工程学会原会长张新书,收受贿赂340余万元,利用影响力帮助商家组织产品推介会;学会协会成为商家的“联络员”,全省各类医学学会、协会众多,覆盖所有专业,依附行政权收取商家赞助费,以年会、论坛等方式为商家搭建营销平台。
“医疗卫生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涉及的部门多、人员多,单个人员很难完成犯罪。”一位办案机关负责人说。
腐败侵蚀公益性部分公立医院药价虚高
坚持并强化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是当前我国医改的重要原则。安徽省委在巡视巡查中发现,安徽有的公立医院严重偏离公益性,把医院当企业经营,把医疗服务当商品交易,侵吞医改红利。在关键环节问题多发,招标采购中内外勾结、应招未招、化整为零、虚假招标等屡屡发生,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大肆利益输送。
“上世纪80年代后期,医药采购出现回扣问题,所以医院开始招标,后来发现还不行就到县卫生局招标,后来又升级到市里招标,又到省里招标,但还是有问题。”安徽一位曾任公立医院院长后担任民营医院院长的人士说,他“下海”后才发现,同样的药品、耗材、设备,民营医院购买的价格一般比公立医院要低40%或更高。
其介绍,比如飞秒激光设备,公立医院买1台约800万元,在民营医院不到500万;骨科手术用的高档钢钉,公立医院买一般两千元以上1颗,民营医院只需要900元。“我有朋友在医药公司,他说即使按民营医院的价格,他们还有钱赚。”这位业内人士说,招标采购价格总体“虚高”,拉高了公立医院的成本,为之买单的是病人和医保。
商业贿赂带来不正当竞争,破坏了经济秩序,腐蚀了医院风气,诱发过度医疗等问题。比如安徽舒城县人民医院2015年与某药企开展核磁共振项目合作,医院时任核磁共振室负责人汪某与药企商定,每检查患者1个部位,药企以“加班费”名义给医院工作人员12元回扣。2015年至2018年,汪某与该院医生鲁某、护士伍某等人,共收受“加班费”54.6万元并私分。
打破“医卫腐败周期律”多方建议“清土壤”
作为全国最早开展医改的省份之一,安徽省近年来坚持问题导向、主动作为,持续加大对医卫腐败的查处力度。包括2018年至今的这一轮“医卫反腐风暴”,仅2014年以来,安徽已开展三轮大规模的全省性医卫反腐行动。
多名受访对象认为,要打破“医卫腐败周期律”,必须找准“病根”开展“靶向治疗”:
首先,需要“挤掉”暴利,合理药价。“腐败是现象,暴利是本质。我们的思路是挤水,给商家应得的利润,但不让他有钱拿出来搞商业贿赂。”多位办案人员认为,必须“挤掉”医卫行业的暴利,才能清除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让医疗产品定价回归理性。
他们建议,建立大数据平台,将医院、生产商、供应商、价格等信息公开,实现数据实时动态采集;统一药品、耗材的品规、剂型,提高数据的可比性。大数据平台对不同医院的采购价格关联对比,对异常信息进行预警,监管部门实时监控。
其次,重典治乱,遏制增量。当前医疗腐败存量较大,必须猛药去疴、重典治乱,清除存量、遏制增量,依法严厉打击医卫行业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零容忍”从业标准。
一要完善从业禁止制度,对于通过行贿谋取暴利的医药供应商及其股东、高管均采取从业禁止,在医疗供应商准入目录中永久性剔除,收缴非法所得。二要建立医护人员从业信息库,对违规医护人员吊销从业资格,彻底清理出医护队伍,收缴非法所得。三要建立延伸核查机制,对医疗产品供应商开展延伸审计,规范供应商财务管理水平,保证财务和业务数据完整和真实。
再次,要增加投入,体现公益。安徽多家公立医院的负责人表示,一个突出问题是政府的投入长期不足,公立医院的逐利化创收体制机制没有根本改变,离不开“以药养医”。一家省级三甲医院的负责人介绍,目前该院每年的支出中政府投入只占约3%,远低于全国10.1%的平均水平。这种情况下,医院的基建、设备、工资主要靠自己,必须盈利才能运行,难以体现公益性。
最后,需以医养医,体现价值。安徽多位医卫行业人士表示,医护人员“收回扣”,与其收入水平和结构有关系。医生的收入结构里,基本工资较低,主要靠绩效奖金,而绩效又主要看给医院创造的经济效益。以皖北某县为例,该县县级医院的住院医生月收入约五千到八千元,其中基本工资只有两千多元,其他的主要靠给病人开药、做检查的“回扣”或“提成”。
多位人士建议,用“以医养医”取代“以药养医”,合理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动价值的诊疗、护理、手术等项目价格,让医护人员“拿该拿的钱”,体现“医术价值”和多劳多得。使医院通过提供高质量服务获得合理收入,降低药品、检查价格,消除大处方、大检查。
根治腐败指向明确尚需攻坚克难
据了解,对于安徽省委巡视发现的问题,安徽省卫计委进行了全面整改,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310余条,制定印发了《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等50个文件,并落实财政资金缓解公立医院债务压力。
近期,安徽省卫健委出台了《加强新时代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十条要求》。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采购工作,规定未经公开招标、带量采购、谈判议价等方式确定价格的医药产品,医疗机构不得采购。严禁在招标采购、诊疗服务、卫生行政审批等环节收受“回扣”、“好处费”,严禁卫生学会、协会、分会自行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等。
去年以来,全国新一轮医改进入加速期。以“4+7”药品带量采购为代表的系列重磅改革措施陆续出台,去年9月集中采购试点扩大到全国,25个药品中选价平均降幅59%。
今年伊始,一系列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将全面展开。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等联动改革;健全全国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今年2月底前全国各地要因地制宜全面推进;推进医疗服务精细化监管,今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合理用药监测指标体系,定期公布监测情况……
“新医改十年,改革进入深水区,公立医院改革被视为‘最难啃的硬骨头’,根治‘腐败之痛’也进入了关键期。”安徽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吴树新认为,医卫腐败很大程度上搞乱了经济秩序,增加了病人负担,败坏了医者形象,紧张了医患关系。“现在改革的方向和路径都有了,能否药到病除打破‘腐败周期律’,离不开攻坚克难的决心与现代化治理的智慧。”(记者 徐海涛 汪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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