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限制,你知道多少,竞业限制一般是多久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褚振

小王是某销售公司的普通业务员,最近很苦恼一个问题:公司在他离职时,让签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其永远不得再从事和现在类似的岗位,且没有约定任何补偿,小王很苦恼该不该签,这个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往往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第一、竞业限制的主体

竞业限制的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小王只是公司的业务员,非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也没有和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其实并不是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的主体。

第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所以,该公司约定永远不可以从事同类行业的做法明显不合理,该约定是无效的。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24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1)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金额。

公司和劳动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的金额,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额。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补偿标准的情况,给出了法院可以支持的补偿标准——“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并未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数额标准予以明确的规定。

B.地方层面目前对竞业限制补偿标准规定不一,江苏省规定“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第四、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承担的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应当事先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以便于违约条款的执行。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竞业限制人员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后,并不能免除其在剩余期限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以上就是竞业限制需要知道的几点小知识。你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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