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哪几个方面2025,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哪几个方面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城市市区、农村和城市郊区已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以及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其他土地。
二、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客体是什么?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农村及城市郊区中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城市市区的界定应限定为建成区,而不是城市规划区,且在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况下,国家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没收、征收、征购、征用是指不同时间段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剥夺或收归国有的措施。
法律分析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不符合下述(四)所述情形的,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城市市区如何界定存在许多争议。但将城市市区限定为建成区,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若扩大解释为城市规划区,则将与城市规划区内存在大量集体土地的现实不符。即使在城市建成区内,也应区分具体情况分别加以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当然取得土地所有权;在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只有符合下述(四)所述的情形,国家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否则,土地仍属集体所有。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没收是指解放初期对地主及官僚资本土地所有权的剥夺;征收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偿地将公民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措施;
征购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偿地征用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的措施;征用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措施。
拓展延伸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措施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法律所规定和实施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土地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和可追溯性;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的设立,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的划分和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土地执法机构的设立和运作,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监管;土地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等。这些法律保护措施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结语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措施是为了维护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这些措施包括土地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和补偿制度的设立,土地使用权的划分和管理,土地执法机构的设立和运作,以及土地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等。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举办乡镇企业,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闲置两年以上或者因停办闲置一年以上的,应当由原土地所有者收回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三、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即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不符合下述(四)所述情形的,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城市市区如何界定存在许多争议。但将城市市区限定为建成区,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若扩大解释为城市规划区,则将与城市规划区内存在大量集体土地的现实不符。即使在城市建成区内,也应区分具体情况分别加以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当然取得土地所有权;在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只有符合下述(四)所述的情形,国家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否则,土地仍属集体所有。(二)农村和城市中已经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没收是指解放初期对地主及官僚资本土地所有权的剥夺;征收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偿地将公民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措施;征购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前,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偿地征用集体或个人的土地的措施;征用是指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措施。国家取得土地所有权有多种不同的方式。虽然没收、征收、征购、征用四种方式均是针对农村和城市的土地,但四者在适用时间、对象及是否有偿等问题上有明显的区别。在适用时间上,只有征用适用于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施行后,其余三种方式均适用于该条例施行前,其中没收仅在解放初期采用;在适用对象上,没收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即地主及官僚资本的土地,征收、征购的对象是集体或个人的土地,征用的对象则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是否有偿的问题上,没收与征收是无偿的,征购是有偿的,而征用则有无偿与有偿两种形式,采用何种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后,征收、征用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于2004年3月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
四、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谁代表国家行使?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在我国,国内的所有土地都是归国家所有,在农村,由于一些人不懂法,会认为土地是自己的,自己想干嘛就干嘛。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农村的土地,其本质是国家租赁个农村的农民用来种植使用的,其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是没有私人的土地这种说法的。并且,也不能私下进行交易。在一些比较偏僻的地方,由于对法律不了解,会存在很多买卖土地的现象,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是不能做的。在农村,土地包括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这样也都是属于集体的。土地对于国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无论在什么地方,都会遇到土地,土地可以用来种植农作物,也可以用来建房,用途非常广泛,跟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在生活中,要加强对法律的学习,不能私下进行交易土地,只要不做违法的事情,土地可以随便用来干什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五、办加油站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土地所有权由国家和集体享有,个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只有年限规定的。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六、土地所有权的含义是什么,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属性又概括了哪些方面
一、土地所有权的含义在《经济大辞典·农业经济卷》中土地所有权定义为:“简称为‘地权’,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使用和处理其土地的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这包含了三层含义:1.土地所有者可以自由使用和处理其所有的土地并有权获得收益;2.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3.权利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也就是权利受法律的限制。马克思认为,土地所有权可分解为两个方面:1.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把土地当做自己的财产,土地所有者有对土地实行垄断及支配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受到法律的保护。2.经济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凭借他对土地的垄断从而收取一定的地租,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这二者不可或缺,任何一方面的丧失,都会使土地所有权不完全。
二、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属性土地所有权的属性可概括为五方面:1.土地所有权的充分性土地所有权是权利束中最充分的一项物权,它由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等权能组成。它是其他物权的源泉和出发点。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等物权都是土地所有权的派生权利,是就使用收益的特定方向、在特定的范围内对土地实行支配的权利。2.土地所有权的捧他性土地所有权有排斥其他人对土地的权利。因此,土地所有者对自己的土地具有垄断性。当有非自然的因素妨碍土地所有者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利时,他无须向别人请求,也不必由法院出面,他自己就有排除这些妨碍的权利。3.土地所有权的恒久性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没有一定的存续期限,它是无限期地由土地所有者保有的,因此土地所有者即使将土地闲置不用,其土地所有权也不因此而消灭。只有发生社会变革,对土地所有制进行改革时,才有可能终止。而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只不过是权利主体的更替而已。4.土地所有权的归一性土地所有者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为别人设定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租赁权等其他权利。虽然土地所有权似乎成为一项空虚的权利,但是,土地所有者仍拥有最终的统一支配权。一旦这些设定的派生权利到期消灭,它们便又复归于土地所有权,从而使土地所有权回复到原来的完全状态。5.土地所有权的社会性土地所有权虽然是一种完全的排他性权利,但是,土地所有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从来就不是不受约束的,其必须受到社会的限制。这在任何社会都是如此,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限制也日趋强化,如我国目前限制耕地任意用于非农产业。这种限制的原因主要在于土地的稀缺,尤其是耕地的稀缺。土地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础,国家必须对土地利用作出宏观规划与管理,对土地所有者的权利适当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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