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产权属于户主吗
关于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实际上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拆迁协议以及购房合同等。
绝大部分情况来看,假如拆迁户已与开发商达成拆迁协议,并且依照协议购买了安置房屋,那么安置房屋的所有权通常会归于户主手中,也就是被拆迁者或者其家族成员。
缘由在于拆迁补偿的本源在于向被拆迁者提供相应的实际补偿,而安置房屋作为补偿形式之一,其所有权理应归属被拆迁方。
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本地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出客观判断。
二、夫妻房子公证后产权归谁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房产实施公证实务之后,所有权仍应归属原产权人,并未产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动。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过程中,当事人之所以选择进行公证手续,实际上仅针对双方就房屋权益设定的契约协议进行的公信,而非房屋所有权本身的公证。
在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查维度下,若房产仅仅完成了公证程序,那么从法律意义上看,该房产依然属于原本的产权拥有者,除非经过正式的产权过户手续,否则该房产将继续作为原先产权人所持有之物。
三、成都的安置房能不能办产权
关于包括成都市在内的众多地区安置住房能否颁发产权证书的事宜,这主要取决于该项安居住宅建设工程的具体性质及其截止完工进度,同时也受到地方政策法规的约束。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地方政府负责主导建设的安置住房,只要能达到一系列特定的必备标准,便有资格获得产权证书的核发。
这些标准可能涉及到被拆迁住户与承建方之间签订的补偿协议的完全履行、房屋正式移交于业主使用、相关税费已然全额缴纳等多个要素。
申请人在办理产权证书时需递交相关的证件及材料,比如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安置住房分配通知书、购房合同文本、房屋面积测量报告等多种材料,并且必须严格遵循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相关程序,才能确保顺利地取得产权证书。
若安置住房成功领取了产权证书,那么便可被视作常规意义上的商品房,从而得以自由交易或进行抵押融资。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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