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涉车纠纷解决途径2025,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解决

交通事故 编辑:舒安依

一、交通事故涉车纠纷解决途径2025,交通事故涉车纠纷解决途径

交通肇事车辆诉讼保全程序及受害者事故车辆保全要点。交警应当及时交还车辆,若对方有损害可申请财产保全。受害者应在交警未通知领取车辆前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相关材料。申请需防止保全错误,如有损失需赔偿。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申请人需在15日内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一、交通肇事车辆诉讼保全如何进行

1、交警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是应该把车辆交还,因为扣押车辆是为了查明事故原因,现在事故原因已经查清,事故责任已做认定,交警不应该再扣押车辆。

2、对方只要因当事人的责任而造成损害,其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目的是判决后得以有财产执行)。财产保全有两种,一种是起诉前财产保全(单纯保全车辆程序,然后15日内要起诉,否则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一种是起诉前财产保全,起诉的时候一同申请财产保。

3、法院财产保全要给保全车辆的裁定书。

二、受害者事故车辆怎么保全

比较重大的交通事故中,如何能够得到充分的、到位的赔偿是受害者一方最关心的问题。

(1)一般情况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之后,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队会扣留事故车辆。但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所以,被害人一方应当在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是还没有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的时候,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人民法院扣留事故车辆。

(2)诉前财产保全要向事故车辆扣留地的法院提出。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需要以下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不是受害人的要附加申请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证明;

3、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事故车辆的权属证明;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等值的担保,如果是以他人的财产作为担保要求他人写的担保书。

(3)申请诉前保全要防止保全错误,因为如果保全错误的话,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为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在肇事司机是车主、或者肇事司机属于职务行为或者有雇佣关系的情况下,一般车主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但是,如果肇事司机不是车主、司机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也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车主一般是不负民事赔偿责任的。而事故车辆属于车主所有,如果保全事故车辆,给车主造成损失的申请人需要赔偿。

(4)法院接受申请后,会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需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之内提起诉讼,到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结语

在交通肇事车辆诉讼保全方面,交警应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将车辆交还,避免无故扣押。对于受害者一方,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确保能够获得充分的赔偿。申请诉前保全需准备相关材料,并注意避免保全错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法院会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申请人需在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在交通事故中,保障受害者的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解决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三、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解决途径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及分类:当事人可申请调解委员会或公安机关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轻微事故指轻伤1-2人或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一般事故指重伤1-2人或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重大事故指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财产损失3-6万元;特大事故指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并重伤5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

法律分析

一、对道路交通事故怎么进行调解

1、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调解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按调解方式履行的,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2、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道路交通事故分为哪三种

轻微事故,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拓展延伸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流程与注意事项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流程与注意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调解解决纠纷,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调解的流程一般包括申请调解、受理调解、调解协议达成和履行等环节。在申请调解时,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和资料,并与对方进行沟通。受理调解后,调解员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使达成调解协议。在达成协议后,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注意事项方面,当事人应保持冷静,理性对待纠纷,积极参与调解,并遵守调解员的指导。此外,当事人还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并在调解过程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当事人仍可选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结语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方式多样,当事人可选择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寻求解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通过调解委员会、交通管理部门或民事诉讼解决纠纷。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各自具有不同的损害程度。调解流程包括申请、受理、达成协议和履行等环节,当事人应冷静理性处理纠纷,保护自身权益,如无法达成协议可选择法律程序解决。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八十五 条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八十八 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四、交通事故涉案车辆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对于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形,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对于其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来进行确认,其具体认定请以实际为准。

一、电瓶车事故处理程序

一般程序是:

1、先由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和调查后确定事故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2、然后是起诉,申请伤残鉴定,以鉴定为准在进行索赔。

3、先由强制责任险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

4、按实际损失赔偿,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可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二、开车撞到骑电动车的人怎么处理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五、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有效途径

交通事故无法调解时,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起诉时需准备起诉状、对方信息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其他有帮助的证据和证人名单,还需缴纳诉讼费。起诉状可书写或口头起诉,法院会记录并告知对方。起诉状应包括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见,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定纷止争。

起诉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1、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对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

2、准备证据,你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对方发生纠纷的所有对你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及其他可能对你有帮助的证据及证人名单等;

3、带上诉讼费;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协商解决失败后的法律救济途径

当交通事故协商解决失败时,您可以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来解决纠纷。首先,您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在诉讼过程中,您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记录等,以支持您的主张。其次,如果对方涉嫌违法行为,您还可以向执法机关报案,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您还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例如通过仲裁机构或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最后,如果您在事故中受伤,您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总之,当交通事故协商解决失败时,法律救济途径可以为您提供公正、合法的解决方案。

结语

当交通事故协商解决失败时,您可以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来解决纠纷。首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供相关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医疗记录等,以支持您的主张。其次,如对方涉嫌违法行为,可向执法机关报案,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另外,通过仲裁机构或调解委员会进行第三方调解也是一种选择。最后,如您受伤,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获得相应赔偿。法律救济途径能为您提供公正、合法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 损害赔偿调解 第八十八 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六、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实务主要关键问题解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是民事案件中数量较大的一种案件类型,也是与我们日常生活中高发的案件它隶属于民事侵权责任范畴。通过大数据检索,2021年全国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345452起,2022年则有138128起,今年至今也达到了50081起。无论是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还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发生较大的人身损害伤亡的损害后果后,作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注意以下的几点问题。笔者就近期办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忽发感想跟大家分享几点关键问题,以供了解。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于三日内申请复核

我们知道,当在道路上发生重大的交通事故,除轻微擦碰可以自行协商理赔等相关情况,发生重大事故需要拨打电话报警,交管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后调查事故发生的地点、原因、当事人、车辆等进行勘验、检查,结合路段监控、证人证言、检验报告等综合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第七十七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二)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七十八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律师提醒:申请复核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但笔者也不希望当事人滥用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当事人申请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进行复核,需要有充分的事实还原和法律依据,写一份比较令人满意的复核申请书递交给同级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毕竟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往往依据的也是事故认定书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划分,但也有例外。

当然对于交通部门划分责任,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无责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很多案件中涉及多方涉案主体,比如笔者前一阵子刚在某法院开庭的一个案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一方全责,另三方不负责任,但是我方作为被害人,起诉时候还是要将涉案当事人、车辆所有权人、保险公司当作被告,诉请共同承担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起复核申请,但是我方当事人伤情比较严重,几经救治仍未痊愈,需要向法院申请对原告因本次事故导致的伤残等级、三期进行司法鉴定。

为何无责还要被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不代表对受害人实际赔偿中免责。

为何无责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是因为为了最大限度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我国实行强制保险制度,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需要购买交强险才能上路行驶。“无责赔付”便是其中一种情形,指机动车一方没有事故责任但仍应当按照法定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第六条还规定,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一旦交通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经济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因此交强险也具备无责赔偿的特征,旨在保护弱者利益,及时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第三者得到基本赔偿。无责赔偿情形下,也不影响投保车辆第二年的保费。

无责赔付也不应无条件适用,因果关系是前提

基本案情

高某秀等分别系受害人刘某财的妻子、儿子和女儿。2018年4月17日,李某桂驾驶皖Bx xxxx的小型越野客车(临牌) ,沿S216线由新港往繁昌方向行驶,途经S216线繁昌县繁阳镇华阳村庄屋路段时,遇受害人刘某财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自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时发生碰撞,后李某桂驾驶皖Bx xxxx的小型越野客车(临牌) 与前方佘某东驾驶的皖Bx xxxx轻型普通货车发生剐擦,造成受害人刘某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桂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财负次要责任、佘某东无责任。

皖Bxxxxx的小型越野客车(临牌) 在财险芜湖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不计免赔) ,皖Bxxxxx轻型普通货车在财险芜湖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裁判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无责任车辆在交强险中承担无责赔偿责任,遂判决财险芜湖公司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财险芜湖公司以其被保车辆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无责赔付为由提起上诉。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交强险无责赔付是否应以被保险人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交强险无责赔付应以被保险人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的无责被保险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保险人也无须承担交强险的无责赔付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人民法院认定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重要证据,但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故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不能等同,请求无事故责任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满足该当事人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要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本起事故系李某桂驾驶轿车遇受害人刘某财驾驶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后再与佘某东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发生剐擦。李某桂碰撞刘某财的事故与李某桂后续剐擦佘某东的事故虽然时间上具有先后连续性,但是两起事故不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性,与单独的两起事故本质上并无差别,且佘某东及其驾驶的车辆在事故中未与受害人刘某财发生过碰撞,也未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产生任何影响,故佘某东在本起事故中与受害人刘某财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须承担其损害后果的侵权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是保险人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责任的前提条件。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强制保险责任虽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但这不意味着承保无事故责任当事人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在所有交通事故中都要承担无责赔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等规定内容,保险人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也必须具备机动车“造成”或者“致使”损害后果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学理上,当某一个或一些事实引起或造成了另外一个或一些事实时,人们就说,前者是原因,后者是结果,这种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关系就是所谓的因果关系。在所有国家的法律中,因果关系都是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构成要件。没有因果关系,而让人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可想象的。因果关系不仅归属于侵权行为法基本规定内容,且构成了其他几乎所有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基础。因此,保险人交强险无责赔付也应当以被保险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条件。本案中,被保险人佘某东在本起事故中与第三人刘某财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该院予以纠正,应由财险芜湖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2民终2437号】

为什么需要申请司法鉴定?

事故中伤者出现骨折,可能构成伤残等情况,伤者对于自己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对于主张赔偿的金额不确定,可以在病情稳定后在诉讼前、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后续将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重要证据主张相应的赔偿费用和责任比例。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科学的证明方法,在解决纠纷中是不可或缺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科学证据,不仅本身具有证据功能,而且有印证、判定其他证据的独特功能,对于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正确使用法律,顺利解决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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