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199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合同》,约定前者投资后者工业项目,并约定四六分成等内容。2000年,甲公司收到乙公司部分款项,并出具“收到投资款”的收据。其后甲公司催款通知亦载明催收尚欠“投资款”本息。2002年,该武汉合同案中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债务确认书及还款计划。2004年,开发公司向甲公司出具承诺书,以其房地产为乙公司前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甲公司诉请开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该武汉合同案中案涉投资合作合同名为投资合作,实为借贷,依当时法律规定,企业间借贷行为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该武汉合同案中,合同于承诺书出具之前签订的,在无相反证据证明情况下,开发公司出具承诺书提供担保,不可能构成因成立在后的抵押担保关系的存在使甲公司产生信赖,进而促使主合同成立情形。同时该武汉合同案中甲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开发公司为投资合作合同成立进行居间活动,故开发公司作为担保人,不存在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签订做中介情形。
该武汉合同案中从投资合作合同与承诺书载明内容看,合同中关于共担风险这方面与其“乙方无条件足额归还”约定的内容是互相矛盾的,且与收款收据载明的“投资款”事由及催款通知关于“尚欠投资款”的表述不同一。此情形下,从合同文本文意解释角度理解,双方之间是投资合作还是借贷关系并不是确切没有异议的。该武汉合同案中在其合同的性质以及效力等方面的上的问题还有待确定的情况下,不能苛责开发公司于承诺书出具时即已准确预见该武汉合同属于借贷的无效合同,也不能由此当然推定开发公司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为之提供担保,故综合投资合作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承诺书出具背景及抵押物登记情况分析,在甲公司还没有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据来证明担保人开发公司存在前述司法解释所规定过错情况下,乙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请。
武汉合同律师:主合同无效的情况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缔约过失责任,在不能证明担保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遇到了合同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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