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乙与王某甲是叔侄关系。1988年,王某甲的父亲王甲因工伤意外死亡。2017年,国家征地组征用了王甲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全部被王某甲的伯父王乙领取。现今,王某甲想以子女的身份继承这笔征地补偿款。为此,她多次与王乙协商,并请求社区干部和妇联有关人员一起与王乙进行沟通,但王乙始终以王某甲的父母当时没有领结婚证,王某甲为非婚生子女,且王甲的责任田一直由他在经营管理,同时一直在照顾王甲的祖母(以下简称李奶奶)为由,不愿意给王某甲征地拆迁补偿款。为此,王某甲于2018年1月25日向玉林市福绵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根据双方反映的情况和调查,调解员了解到双方矛盾的焦点是王某甲是否具有继承权和应该分得多少征地补偿款的问题。于是,调解员特地向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咨询,得到的回复是:依照《继承法》的第十条规定,继承遗产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因此,王某甲作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王某甲与李奶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明确法律规定,有了法理支持后,调解员考虑到先前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关系紧张,遂决定采取“背靠背”方式,以王乙作为突破口,先找他调解。
在接触过程中,发现王乙自小患有小儿麻痹症,走路不方便,因此十分自卑,不肯跟陌生人沟通交流。随后调解员见此情况决定曲线调解,建议王乙找一个他最信任、对此事也最了解的人全权帮他办理此事,他找到了村干部刘某。刘某获悉了调解员的来意后,表示王某甲说的不是事实。接着向调解员叙述了事情的经过:王某甲在其父母没有取得法律承认证明时就出生了,属于非婚生子女,两岁的时候,王甲因意外死亡。此后多年,一直都是王乙赡养老人,并管理王甲生前承包的土地。当调解员表明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也有继承权,因此王某甲应有权继承其父亲的财产时,刘某对此无异议。但刘某补充:王某甲所述的政府征地1.05亩,获得征地补偿款10多万元,她要全部继承,这根本就不是事实,王乙也不会同意。因为在分田到户时,王甲、王乙和李奶奶三人承包的土地是登记在同一个土地证上的,也就是说现在征用的土地不仅仅是王甲承包的土地,而是三人共有,所以王某甲只能以子女的身份继承属于王甲部分的征地补偿款。这笔征地补偿款应是三人平均分配,王甲应得的只有3万多,但她也不能全部继承。因为王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仅有王某甲,也有李奶奶。而且在发生纠纷之前,王乙已经给了2000多元给王某甲购买电动车,出嫁时又给了5000元作为结婚费用,平时也给了600元的零花钱,王某甲已经在无形中继承了征地补偿款,所以王乙不同意再给钱。
考虑到王某甲自小父亲身亡,母亲抛弃,靠外婆辛苦抚养长大,实际上她已属于孤儿,加上家庭的遭遇,父爱母爱的缺失影响了王某甲的精神,导致其难找工作,丈夫对她也不好,调解员提出建议:王甲承包土地所得的征地补偿款一共是3万多元,这笔款作三份平均分配,王某甲和李奶奶作为第一继承人各占一份,但由于王乙一直管理王甲生前承包的土地、拜祭王甲的坟墓、赡养李奶奶,基于人道主义王乙也应得一份。在法理情理的说服下,王乙、李奶奶均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王乙表示现不计较之前给过的钱款,愿意再一次性给5000元给王某甲,但双方就不要再为此事纠缠了。
明确了王乙的态度后,调解员接着找到王某甲进行沟通交流。由于王某甲的性格比较内向,沟通起来比较困难,调解员便采取同样的办法,找到王某甲最信任的人,也是她的舅妈刘某某。调解员决定以情理感化二人,向刘某某传达了王某甲的态度的同时也与二人诉说王乙这么多年管理土地、赡养老人的不易,并建议王某甲以家族亲情为主,趁此机会修复双方的关系,不要再计较钱财的得失。经过多次的用心调解,王某甲理解了相关的法律知识,被调解员诚恳实在的态度打动,最终同意了调解员提出的调解建议。
【调解结果】2018年5月23日,双方共同到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
1.在双方发生纠纷之前,王乙已经给了王某甲7600元,现由王乙再一次性给付王某甲5000元,签订协议当日即付清。
2.本调解书签订后,王某甲不再向王乙追要征地补偿款,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案例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继承纠纷,涉及关系复杂,调解难度较大。此纠纷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以下四点:
一、调查事实,寻找法律依据。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并没有急于组织双方或者一方调解,而是走访群众,多头分析,明确矛盾聚焦点,征询律师建议,确定继承身份的合法性,确定调整方案,对症下药。
二、分头调解,稳定双方情绪。调解前,双方私下多次协商和村干部多次调解,但均无果。这一次,调解员认真分析,全盘考虑,认为双方关系紧张,先分开调解,再拉回谈判桌。
三、借力熟人,打破沟通障碍。当调解员面对沟通能力有限的当事人时,懂得曲线调解,把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让当事人选择最信任的村干部参与调解,这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利于调解的进行。
四、灵活调解,降低双方预期。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较大时,既要向其解释清楚法律依据,又要适时打“感情牌”,并与其分析个中道理,切实做到明法析理,降低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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