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从结婚到离婚这段时间,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一旦走到尽头,夫妻关系也就结束,除了孩子抚养问题,还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问题。一方偷着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屡见不鲜,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呢?本期以案说法聊一聊“离婚时,夫妻一方转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张某(女)和丁某(男)于2010年4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张某于2016年6月起诉要求与丁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丁某称张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张某对此不予认可,应丁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张某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张某于2015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21.5万元转至案外人张某齐名下,丁某认为张某在离婚之前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张某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本案焦点在于张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某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账户内的21.5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张某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张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丁某主张对张某名下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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